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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居民消费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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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当前消费需求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瓶颈,税收政策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可以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刺激居民消费扩大内需的现实意义,梳理了当前税收政策在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借鉴国外经验,从增加居民收入和提高消费意愿着手,对税收政策的调整提出建议:一是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调整现行消费税、房产税政策;二是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降低居民生活消费品的增值税税率,降低营业税税负;三是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四是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税收优惠力度。   [关键词]消费需求 扩大内需 税收政策   受国际经济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增长变缓,对外出口下降,扩大内需成为当前保持中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首要政策取向。消费不仅是经济运行的结果,也是经济运行的前提,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与出口、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不同,消费增长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扩大内需,落脚点还在于扩大消费这一最终需求上。因此,如何刺激居民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成为我国当前宏观调控的重点,也是税收政策调整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通过刺激居民消费扩大内需的现实意义   (一)通过刺激居民消费扩大内需的可行性。近年来一方面我国居民消费率持续偏低,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逐年递减,居民财产性收入缩水,扣除物价因素后居民实际收入增幅比前几年有所下降。有关资料表明,我国GDP中最终消费所占的比重2000年为61.1%。2007年下降到49%,同期居民消费占GDP的比重由46.4%下降到35.3%,大大低于70%的世界平均水平。这意味着我国消费增长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另一方面我国近年居民财富不断增加,为消费升级时代的来临提供了先决条件。2007年,我国人均GDP达到2456美元。2008年8月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超过20万亿元。按国际通行说法,这正是消费水平快速成长的黄金时期。事实上,早在2003年,我国居民财富积累已达到了消费升级的临界点。目前中国是全球消费市场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近5 年,中国消费年均增长13.1%。今后即使年均增长10%,到2020年,消费规模也将超过30万亿元。   (二)通过刺激居民消费扩大内需的必要性。消费需求的性质决定了其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地位,非消费需求因素对经济增长的空间缩小,扩大消费需求势在必行。   首先,投资需求过热,投资效益下降,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空间缩小投资率不断攀升而消费率持续走低,这将意味着投资效率越来越低,经济运行中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无效投资。目前我国投资效果系数(年度GDP增量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之比)呈现不断下降的态势,1995年该系数为0.63,到2003年降至0.28,2005年降至0.26,即每1元固定资产投资所提供的GDP增加额越来越少;增量资本产出率ICOR(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GDP增量之比)又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由1995年的1.59升至2003年的3.59,到2005年ICOR为3.83,即每增加1元GDP所需要的固定资产投资越来越多。“而美国、德国、法国和印度这些国家的ICOR为1-2,可见我国整体的投资效率是比较低的。   其次,出口需求受国内和国际社会的政策和环境影响,增速回落不可避免。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于外需过分依赖,外贸依存度很高,我国己成为世界第二大贸易顺差国。但国家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李雨石表示,虽然中国外贸顺差持续扩大,但有一个明显趋势,就是出口增速在回落,进口增速在回升,进出口结构在优化。这传递出一个信号,即中国外贸顺差规模持续扩大只是暂时的,未来会逐渐缩小。   总之,投资需求和出口需求不过是中间需求,只有消费需求才是真正的最终需求,消费需求的规模扩大和结构升级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它虽然没有投资需求和出口需求变化那样活跃,但它是对经济增长影响惯性最大的部分,也是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现今我国三大需求要素中,投资需求过热,效益下降。同时,出口需求受国内外各种政策及环境影响,贸易摩擦又接连不断,增速将逐渐回落。可见,如果我国再象以前那样,过度依靠投资和出口来拉动经济增长,结果将会事倍功半。因此,为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该坚持走通过刺激消费来拉动内需的发展道路,扩大消费需求势在必行。   二、当前运用税收政策刺激居民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以流转税收入为主的税收收入结构造成税收负担向中低收入阶层转嫁。政府的税收负担主要由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承担。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税种直接附着于商品价格,最终进入消费领域。随着收入的增长,居民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在我国流转税类税收收入占据50%以上的收入格局下,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成为我国税收负担的承担主体,收入分配差距继续扩大。   (二)累退性的所得税制更大幅度地减少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所得税制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工薪税或者称为社会保障税,这些税种不容易产生税负转嫁,纳税人一般就是事实上的负税人。但是,如果所得税制总体上存在累退性,就会成为推动社会分配差距扩大的直接动力,加速贫富分化。这是我国税制制造贫富分化的根本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总体上属于对资本的减税政策,它提高了资本的社会地位,使劳动处于更加不利的社会处境,由于增加了资本竞争的砝码,引导我国的收入分配走向分化。我国职工报酬占GDP比重近15年来下降了12%;自2003年以来,在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已占一半以上。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累退性,不符合实际纳税能力原则,缺乏人文关怀精神,加速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税长期实行定额扣除法,不能准确反映由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基本情况所决定的实际纳税能力;二是对“三费一金”的扣除存在明显的劫贫济富因素,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功能相违背;三是对股息、红利所得长期采用比例税率,客观上具有累退效应;四是在我国金融财产急剧向少数人集中的现实状况下,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长期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进一步加速了社会的贫富分化。   (三)缺乏累进性的财产财富税收制度直接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财产财富税制主要包括房产、物业等不动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财产税。它的主要政策目的不在于获取更多的政府收入,而在于体现政府对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关心程度,实现社会公平和长期稳定的综合目标。政府对社会形势的判断决定财产财富税制的完善程度和具体税种的累进与累退性质。我国财产财富税制的不完善和严重的累退性质加剧了收入分配差距的快速扩大。第一,过时的房产税是在国民收入二次分配领域制造贫富分化的关键和根本。现行房产税采用房产租金收入和房产原值减按一定比例扣除的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办法征税,税率分别为12%和1.2%。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房产投资价格收益已经远远高于租金收益,继续维持以租金收益为房产税计税依据而不是全部以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确立计税依据,将造成房地产税收大量流失。同时,房产税减免政策成为制造贫富分化的关键和重要加速器。首先,对非营业用房产免税建立在个人基础上而非家庭基础上,富人家庭拥有多套非营业用房产,且这些房产多分布在其未成年子女或者18岁以下子女名下而我国又缺乏赠与税的配合,对这些非营业用房产免税,造成对中低收入家庭未成年子女或者18岁以下子女的税收政策歧视,更加导致这部分人在市场经济中的起点不公平。其次,对享受免税照顾的非营业用房产的数量及次数没有限制,导致了在同一地区或者在不同地区同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富人阶层多次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从而对广大中低收入家庭造成不公。最后,按营业用与非营业用来划分是否享受房产税免税,而没有非常明确地将房产税免税界定为普通居住用住房,导致高档住宅、别墅等高档居住用房享受房产税免税,违背了税收量能负担原则,加速了社会分化。第二,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缺失促使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加速扩大。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民经济迅速腾飞,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已经出现了巨大的贫富差距。但是,遗产税和赠与税一直未予立法开征。缺乏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财产 税制度,造成我国贫富差距更加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小康社会建设。第三,车船税政策定位不当,缺乏调节力度,加大社会分化。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开征车船税,取代了征缴几十年之久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但其计税对象仍然沿用了原来基于使用车船的行为征税,而不是基于财产征税,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差,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   (四)地区税收优惠和激励性的税收返还制度使地区差距和贫富差距相互交织。由于各地区的人口增长速度不同,经济发达地区人口增长速度低于经济欠发达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在政府收入90%以上来源于税收收入的体制下,税收制度存在的任何“累退性”均会通过税负转嫁机制而将高速增长的税收负担转嫁到经济欠发达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激励性的税收返还制度又进一步扩大了地区差距,从而在全社会制造更加严重的贫富分化,这是我国财税制度制造收入分配差距的特殊机制。   三、刺激居民消费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国际经验借鉴   (一)涉农税制体现了对农业的优惠。西方国家的涉农税制虽然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基本上都没有设立对农业单独征收的税种,而是在税收体系中通过各种优惠措施来体现政府的支农思想。在涉农商品税制方面:许多国家在商品税制设计中虽然视农产品为一般商品,但把初级农产品作为特殊税目给予优惠。如美国,各州把农产品纳税环节一般都定在零售环节,农产品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农场主无须申报纳税。加拿大的商品税由多个税种组成,涉及农业产品的税收有许多优惠措施,如对许多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投入品免税,对初级农产品实行零税率,对农业用地出售实行免税等。法国的增值税规定,对农业生产所需购买的机器、肥料、种子等所负担税款可做进项扣除,且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6%,而对一些农产品按7%税率征收,对某些特定农产品销售给予免税。在涉农所得税制方面:西方涉农所得税一般包括在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中,对农业所得根据农业生产基本特征和农民收入来源特性计算,税率也较优惠。如美国个人所得税对农业有三项优惠:农业生产者可采用现金收付记账方式延迟缴税时间,使农民可充分利用货币时间价值;采用较低税率;申报税款可按3年净收入平均数申报。加拿大对农业企业适用税率低于一般非农业企业。法国将农业所得定义为纯收益所得,同时还要考虑家庭及家庭人口情况,并在税率上有一定优惠。   (二)运用税收政策刺激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发展经济是扩大中低收入者就业,提高其消费能力的根本途径。发达国家普遍运用税收政策,通过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经济增长,带动就业岗位的增加。如美国政府继2001年颁布《经济增长和税收减免协调法案》之后,又于2002年颁布了《工作岗位创造和工人援助法案》,都是通过降低企业税负,增加就业机会。1998年,日本政府增加投资17万亿日元,减免企业税收6万亿日元,创造了100万个就业岗位。英国为促进小企业的发展,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和小企业基层联络中心,简化小企业注册手续,为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开展培训和咨询服务,并免征1-3年的企业所得税。德国政府规定在小企业开办最初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提高最高免税额,如果在东部地区创办小企业还可优先获得贷款,并免征企业所得税。俄罗斯为新办小企业提供廉租商业用房、减免税收,并从2003年起对所有小企业再减税50%-70%。   (三)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积极作用。个人所得税是发达国家的主要税种,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一是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可以按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情况而定;二是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体现量能负担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国家普遍奉行“福利国家”政策,通过财政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实现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便成为实施这一政策的首要选择。在英国,1997年以来对个人所得税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l)设立和增加了一些有利于中低收入阶层的扣除项目,以提高中低收入有子女家庭的可支配收入。(2)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起征点,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3)增加对非现金收入的征税,使能够得到非现金收入和福利的中高收入者,可以通过征税增强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4)取消已婚夫妇扣除,其原因在于此项扣除的分配效应不强,同时也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英国政府上述一系列改革,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具有明显的“劫富济贫”效应。   (四)借助税收制度确保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西方各国的社会保障税(或社会保险税),由取得工资收入的职工和职工的雇主各缴纳一半,采用“源泉扣缴法”课征。在美国,社会保障税又叫工薪税, 1935年开征时税率较低(仅为1%),征税面窄,税收总额不大。现在已发展到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遍及98%以上的工资收入者,税目不断增加,税制结构日渐完善,税率也由最初的1%上调到7%左右,成为美国的第二大税种。且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具有累退性,即只对工资薪金所得中不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课征,因而中高收入阶层工薪所得中很大一部分不在计税范围之内。同时,社会保障税征收入库后,按不同的保障类别纳入各专项基金,专税专用,不交税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障,体现了税收的返还性。德国是欧洲最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四个方面。社会保障税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在德国社会保障税又称社会保障缴款,工人的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税率总计为工资收入的35%,应税工资收入的上限为2人平均工资的两倍左右,具有累退性。政府雇员、农民和自我就业者与工人适用的税制不一样,社会保障税是德国的第一大税种,专用于社会保障。瑞典是世界著名的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税是瑞典预算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仅次于所得税而位居第二。保障项目有保健保险、基本退休金保险、企业倒闭支付工资保险等10项内容,综合税率为34.83%,税务局将纳税人上缴税款存入各基金账户,交由国家社会保险局管理,由各基金组织分配使用。   四、刺激居民消费扩大内需要的税收政策选择   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来看,应针对于我国存在的低收入者消费能力不强、高收入者消费意愿不强这一现象,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以启动居民消费需求。一方面需要从增加居民收入、提升居民消费能力着手,解决一部分居民消费能力不强的问题;另一方面需要调整消费市场和消费品结构,推动居民消费升级,刺激居民消费欲望,解决一部分居民消费意愿不强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世界经济衰退趋势对我国的影响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扩大内需尤其是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对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具有积极作用。   (一)增加居民收入的税收政策   1、加大个人所得税改革力度   (1)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国家统计局2009年第一季度数据显示,当期工薪阶层人均负担的每月消费性支出达到2013.6元,超过了目前每月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表明中国居民部分基本生活费用也被征税。另外,近年来不断增加的“五险一金”缴费,也使个人收入在扣除了社保和个税后,净可支配收入停滞不前。这直接影响到消费支出,近而影响到启动内需的经济政策。因此,调高个税起征点的势在必行。   (2)降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是45%,也高于多数国家。降低这些税收,不仅能短期刺激消费,长期也可以鼓励消费,有助于解决中国消费相对投资增速过慢的问题。对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的降低,会产生不利于收入公平分配的问题,可以通过调整消费税来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因为高收入者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其消费的商品更多是高档消费品或奢侈品,因此,可适当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将更多的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纳入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并且提高具有不可替代性的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的消费税税率,如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通过消费税的调整来配合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3)减少税率档次,拉大税率级距,扩大最低税率的适用范围。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档次明显偏多,级距过小,造成中等收入的纳税人税负增长过快。因此。应将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档次减少到五档以下,重点是扩大5%税率的适用范围。可以考虑对月工资薪金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纳税人一律实行5%的税率,相应地,对所得超过5000—10000元的实行10%的税率,超过10000—20000元的实行15%的税率。将目前的扣除标准提高与降低税率进行比较可以看到,对于中等收入者来说,降低适用税率,相对于提高税前扣除标准,税负减轻的程度要大,税后收入增加更显著。   (4)适当降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主要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并减少税率档次,使个人投资者的税后收入增加。其收入增加可以在两个方面起到促进消费的作用:一方面,个人投资者税后收入增加,可以提高个人投资者的经营能力,增强当前经济形势下个人投资者抵御冲击的能力,也可以使个人投资者增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这样可以增加雇佣人数,扩大就业,就业人数增加能够使更多人的收入水平提高,可以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起到促进消费增加的作用。从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情况看,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保持中小企业稳定经营,是目前扩大就业、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另一方面,个人投资者的税后收人增加,若其不增加投资的话,就会进一步提高其消费能力,促进其个人消费的增加。   (5)取消对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有关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对股东分红不得低于税后利润30%的情况下,应对个人投资者从法人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凡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免征个人所得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法人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已经给予了免税待遇,以鼓励法人的投资行为。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已采取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给予了税收优惠,但个人投资者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却不能够享有这项优惠政策,依然需要承担20%的税负。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存在着重复征税问题,也造成个人投资者与法人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公,不利于鼓励个人投资者对法人企业的投资行为,也不利于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因此,对于个人投资者持有未上市公司股票或股权的,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一定时间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不仅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促进投资,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定,也由于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加,有利于促进居民消费的持续增长。   (6)提高独立提供劳务人员的税前扣除标准。经过两次调整,我国已将工资薪金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再提高到目前的2000元,但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类所得,目前的税前扣除标准依然维持在每次收人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扣除20%的标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等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同属于劳动所得,但对于独立提供劳务的劳动者来说,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下,其税前扣除低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这是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也不利于从扩大就业的角度鼓励一部分人员灵活就业。目前应当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收人来自于劳务报酬和稿酬的非兼职人员每月(次)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等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将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切实提高独立劳务人员的可支配收入水平。   2、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我国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面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同时,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调低为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降低,一方面可以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能力,促进其有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另一方面,由于征收率降低,在经营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个体经营者税后的可支配收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可以增强其消费能力,促进消费的增长。但是,从个体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目的,以及进一步降低个体经营者税负,增加其收入水平,提高其消费能力的角度,我国应在现行增值税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   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则为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50~200元。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现行营业税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从现在特殊的经济形势来看,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明显偏低。根据一般经营活动的利润率水平和当前一般生活用品的价格水平,月销售收入在1000~5000元只够经营者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甚至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这样看来,在销售收入达到1000—5000元时即对收入总额课税,不仅有失公正与公平,也使个体经营者的消费能力处于较低水平,不利于鼓励人们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从平衡个体经营者与一般工薪阶层税负以及保障个体经营者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角度,应参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适当提高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减轻个体经营者的税负,促进其收人水平提高;只有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才能带来居民消费能力的普遍提高。同时,考虑到销售收入或营业额略高于起征点与略低于起征点的情况差异并不是很大,但收入略高于起征点与收入略低于起征点的税收负担差异却很大这一情况,为了更好、更大范围地照顾个体经营者的利益,更大程度地提高个体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可以考虑对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起征点在提高标准的同时将其改为免征额,所有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都可以从其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中扣除一定的数额,仅就超过规定数额的收入纳税。   3、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实行税收优惠力度。对特别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粮食主要产区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并制定法律,明确经济落后地区的标准,制定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在这些地区投资或服务。鼓励内、外资流向农村乡镇。对于投资于农业(特别是高科技农业)、农村基础识施的企业以及一半以上的产品出口的农村企业, 3 年内免除一切地方性税费,其他税种的优惠办法比照高新技术企业。   4、加大对下岗、失业职工创业和再就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建议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 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其他行业和税种,不仅包括社区民服务业,还应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行业、产业;不仅包括上述地方税种,还应包括增值税等中央税种。   (二)提升居民消费意愿的税收政策   我国居民消费不足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高收入者消费意愿不强。导致高收入者消费意愿不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消费品的种类依然不多,消费服务还处于较低水平,难以满足收入水平较高的消费者对于消费品升级换代和消费服务高水平、消费多样性的要求。因此,应以居民消费为导向,对税制进行系统改革   1、适当降低居民生活消费品的增值税税率。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设置的一档低税率为13%;实行13%税率的商品大多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度比较大的日用消费品。目前来看,可以考虑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同时,适当降低日用消费品的增值税税率;若考虑到避免由于增值税的调整造成税收收入的大幅度下降,可以先适当扩大适用低档税率的范围,同时降低低档税率的水平,并且考虑是否可以对粮食、食用油、食盐、普通儿童服装、洗衣粉、居民用煤、天然气等部分生活必需品在最终环节予以免税或实行零税率的照顾。生活日用品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税负的下降,可以起到鼓励消费的作用。对于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新兴消费服务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凡是有助于拉动居民消费升级换代的消费品、节能减排消费品的研发与生产,在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基础上,在产品销售初期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新兴服务业的开拓与经营都可以给予3年以内的营业税减免优惠,并给予其与开发新产品同样待遇的所得税优惠,使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成为启动居民消费的有效力量。   2、适当调整现行营业税政策,降低营业税税负。应当从促进现代服务业和消费性行业大力发展的角度,调整现行营业税政策,改革营业税税制。适当降低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其一,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3%后,将中小服务性企业、个体经营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调低到3%,降低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体经营服务业的税负,从而增加个体经营者的收入水平,以达到鼓励个人从事服务业和推动服务业发展的目的。其二,通过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尤其是具有推动整体消费水平提高的新兴的现代服务业和消费性服务业的发展。对于目前出现的一些难以界定行业归属或在行业归属上存在不同意见的新兴行业,宜从低适用税率,以扶持这些行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同时激发新的消费热点、扩大消费领域和拉动消费增长。其三,尽快将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等税目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减少重复征税,推动这些与其他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服务业的发展;在目前不能够将更多行业或项目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综合考虑营业税存在的重复征税的程度。对于某些行业或项目的营业税计税依据进行、适当的调整。主要是对于当前在技术上便于操作的行业或项目,可以在计税依据确定时。允许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尽可能减少重复征税。这样,既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居民消费。   3、改革现行的消费税政策。过去被视为高档消费品而须课以重税的商品,在今天已变为日常的普通消费品了,因而可以不必再纳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比如护肤护发水、普通化妆品、汽车轮胎、摩托车等;而同时,一些需要课征消费税或提高税率的新兴的高档消费品正不断涌现,比如高档数字音响、高尔夫球运动、桑拿按摩以及高级美容等消费活动,对这些,我们的消费税政策都还没有及时加以调整应对。此外,原先制定的消费税也有一些与目前鼓励消费的政策不相吻合。如国家要鼓励轿车进入家庭,可我们对购买2.0升以下的轿车收取5%的消费税的政策至今未作税率调整,而250毫升10%的摩托车消费税也同样限制了农村市场对摩托车的购买需求。   4、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促进社会稳定,解除广大职工的后顾之忧,增加即期消费。开征社会保障税,加大扶贫攻坚、社会保障的力度。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预算外收费管理混乱、低效的教训和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建议将目前征收的社会保障基金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这样将大大提高缴纳比率。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障。保障基金可以很快转化为即期消费。并且一旦居民没有了这些担心,即期消费的步子也加快了。   5、改革房地产税收。一是要在贯彻调整后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税负,如为了鼓励“居者有其屋”,对于个人贷款购房每月支付的本息允许其冲抵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可借鉴许多国家的经验将转让房产的所得按照房屋拥有年限(居住期)的长短,划分不同档的所得税(利得税)税率,拥有期越长税率越低,居住达 10 年左右的实行零税率,若将转让所得用于再购置类似性质的房产,还可延期纳税或免税。二是较大幅度地降低地价、建筑成本和市政设施费用负担,通过取消一部分收费(如资源建设费、供电增容费,城市增容费等),降低标准等方式降低房产成本中所含的各类费负,从而降低房产的过高价格。   参考文献   [1] 房爱卿. 我国消费需求发展趋势和消费政策研究 [M]. 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6.   [2] 张平、杨丽萍. 当前我国消费需求不足的成因与对策 [J]. 商场现代化, 2006.4.   [3] 刘玉泽、侯松. 居民消费需求不足的原因及相应对策 [J]. 大庆社会科学, 2005.2.   [4]高阳.部分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主要税收政策[J].涉外税务,2009.4   [5]张德勇.构建新积极财政政策的基本思路[J].税务研究,2009.3   [6]高培勇.2009年税收政策的主基调[J].涉外税务,2009.1   [7]沈彤.简述当前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取向[J]. 中国经贸导刊,2008.24         [8]许生.扩大内需的财税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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