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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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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 二OO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城区规划区及县(市)城区的环境卫生工作,乡(镇)所在地及城乡交错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市、区(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标准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区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及用词说明 第五条 术 语 保洁:为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公共场所保洁和其它设施保洁。 隔离带:由树木、花草、水泥礅、金属网架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数量。 第六条 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第三章 道路清扫和保洁 第七条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它设施等。人行道未经特指的,其宽度应至道路建筑物或构筑物根底。 第八条 道路保洁等级为: 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进出机场、车站的主干路及所在地路段;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路线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市区主、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乡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1.城乡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第九条 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表内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路面废弃物的控制指标 保 洁 等 级 果 皮 (片/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 蒂 (个/1000m2) 痰 迹 (处/1000m2) 污 水(m2/1000m2) 其 它 (处/1000m2) 一级 ≤4 ≤4 ≤4 ≤4 无 无 二级 ≤6 ≤6 ≤8 ≤8 ≤0.5 ≤2 三级 ≤8 ≤10 ≤10 ≤10 ≤1.5 ≤6 四级 ≤10 ≤12 ≤15 ≤15 ≤20 ≤8 第十条 道路人工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要求 1.人工清扫保洁要做到各级道路每日不少于一次的清扫作业,清扫作业冬季应在早7:00前结束,夏季应在早6:30前结束,清扫作业要做到路面、路牙、过街天桥、立交桥、便道(包括电、汽车站)、绿地(树坑)及隔离墩(栅)等地无浮尘、无垃圾、渣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无砖头、石块及其它污物。 2.保洁作业时间内污染物在责任区路面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3.不得焚烧清扫保洁产生的污物、树枝、落叶等物。 4.一级道路清扫保洁要求 4-1一级道路应全路段全天三班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4-2实行机械化清扫,机动车道应确保机扫二遍以上,并要辅之人工补扫与保洁。 4-3除雨、雪、秋冬落叶天气外,在7:00——18:00时间段清扫保洁不得使用大扫帚。 4-4气温25℃以上时,每天洒水不得少于两遍。 4-5路面冲洗 每周不少于三次。 5.二级道路清扫保洁要求。 5-1二级道路应全天二班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5-2气温25℃以上时,必须按照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规定进行洒水。 5-3根据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机械化清扫的作业方式,路面冲洗 每周应不少于二次。 5-4根据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除雨、雪、秋冬落叶天气外,7:00-18:00时内原则上不使用大扫帚清扫保洁。 6.三级道路清扫保洁要求 6-1三级道路应根据要求定时保洁 6-2根据季节和道路实际情况,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进行路面冲洗 6-3气温25℃以上时,每天洒水不得少于一次。 7.四级道路清扫保洁要求 7-1每天应清扫一至二次或按作业规定进行。 7-2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 第十一条 道路机械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要求 1.道路机械清扫作业时间为0:00—6:30,道路保洁作业时间为9:00—16:00。 2.道路机械清扫、保洁作业方式为“一扫、一保”即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3.作业人员按规定着装,作业时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4.作业车辆车容整洁,专用标志清晰完整,专用设备、警示灯和指示板齐全、灵敏、有效,无残缺。 5.道路清扫车要在指定点上加水,加至水箱满,无外溢。 6.清扫作业时须喷雾压尘,不漏土、不扬尘。 7.清扫作业时速:0—8公里/小时,保洁作业时速0—15公里/小时。 8.清扫保洁作业后的路面、中心边线、路牙无浮土、污水和各种废弃物,清扫作业时间内污染物在责任路面停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保洁作业时间内污染物在责任区路面滞留时间不超过3小时。 9.以下天气情况暂停道路清扫保洁作业。 五级(含)以上大风天气。 中雨(含)以上降水。 第十二条 立交桥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相同。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 第十三条 道路冲刷作业质量要求 1.道路冲刷作业时间:每年4月11日——11月30日,每日23:00—次日5时结束。 2.道路冲刷作业在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路段进行冲刷作业,冲刷实行全车道冲刷。 3.作业人员按规定着装,作业时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4.作业车辆车容整洁,专用标志清晰完整,专用设备、警示灯和指示板灵敏有效,无残缺。 5.道路冲刷作业车要在指定加水点加水,加水量达到规定要求。 6.冲刷作业时要压茬作业,交接处无断茬现象,路面由中心线至道路边沿依次压茬冲刷,无断茬现象。 7.冲刷作业如遇障碍(如车辆等),应缩短障碍物前后冲刷距离,前后距离不应超过15米。 8.任何路段内冲刷作业后的道路路面、道路中心线、隔离墩(栅)无泥沙,无废弃物积存,地面交通标志清晰,污物距路牙不超过50厘米,冲刷时水流从路牙返回不超过20厘米。 冲刷设有中心隔离栅(墩)的道路须先冲洗中心隔离栅(墩),冲刷后栅(墩)无泥土,栅下干净整洁。 9.道路冲刷作业时,半挂水车每班定额9车次,每车冲刷距离不得高于2.5公里。高压水车每车班定额4车次,每车冲刷距离为1.8公里以内,单车水车每车班定额18车次,每次冲刷距离 1.8公里以内,作业时速为0——20公里/小时。 10.水车冲刷路面喷水宽度要适当,一般单喷头喷水宽度不应超过2.5米,双喷头不应超过4.5米,喷水面压茬20厘米,水面量扇形水面与地面呈30度角,双喷头同时使用要保证出水交叉无间隙。 11.以下情况暂停道路冲刷作业。 五级(含)以上大风天气 中雨(含)以上降水天气 第十四条 道路喷雾压尘作业质量要求 1.使用高压水车进行喷雾压尘作业,每日在作业路段作业2次。 2.道路喷雾压尘作业时间为每年4月1日——10月31日,每日9:00时——16:00时,每年11月1日——3月31日,每日10:00——14:00时。 3.压尘作业时,夏季前后下喷头,打开作业,冬季后下喷头打开作业,水要喷射成雾状,达到路面见潮不见水流的效果。 4.压尘作业水车每班3次,每班喷雾压尘作业50——70公里。 5.作业车辆车容要整洁,专用标志清晰,专用设备齐全有效,作业警示灯和指示板灵敏有效,无残缺。 6.出现以下天气暂停喷雾压尘作业。 (1) 遇小雨(含)以上天气 (2) 最高气温5℃度以下天气 第十五条 冬季铲冰扫雪质量要求 1.冬季降雪后,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清理各自责任范围积雪,并按要求对清理后的积雪积物组织车辆运至指定倾倒地点。 2.白天降雪,雪停后即组织清理;夜间降雪,各责任单位应在次日上午清扫干净积雪。 3.雪停后,凡是道路上积雪清理过后,各有关单位要进行巡回保洁,保持道路干净整洁。 第四章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包括下列范围 1.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场所、电影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广场、公园、景区、体育馆、体育场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 2.公共交通集散场所、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 3.购物、贸易活动场所、菜市场、早、夜市、农贸市场、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 第十七条 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院、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标准进行清扫、保洁。 第十八条 一般性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农贸市场的清扫、保洁不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 第十九条 露天菜场和农贸市场,早、夜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 第二十条 售货摊点的设置不应影响环境卫生。经营饮食、果品、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容器。摊点及周围2米范围内应无垃圾杂物和其它污物污迹,摊位应整洁。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 第二十三条 游览风景点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第二十四条 广场雕塑、广告、宣传画廊、围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无明显污迹。 第二十五条 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广场类型 瓜果皮壳 (片/100m2) 纸屑、塑膜 (片/100m2) 烟蒂 (个/100m2) 痰迹 (处/100m2) 其它杂物 (处/100m2) 文化娱乐展览 ≤1 ≤1 无 无 ≤1 机场 ≤1 ≤1 无 无 ≤1 火车站 ≤1 ≤1 ≤1 ≤2 ≤1 体育场(馆) ≤1 ≤1 ≤1 ≤2 ≤1 长途车站 ≤1 ≤1 ≤2 ≤3 ≤2 大型公共广场 ≤1 ≤3 ≤3 ≤3 ≤3 第五章 其它设施的保洁 第二十六条 果皮箱管理 1.果皮箱设置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不低于98%。 2.箱内要设置垃圾袋,垃圾要及时清掏,不满溢,清陶出的垃圾要运到垃圾场倾倒站点,不得随意倾倒。 3.清除时箱内垃圾不落地,果皮箱周围附近地面不得有存留垃圾,果皮箱内扫清不得有积水。 4.果皮箱箱体完好整洁,表面要无污物、无痰迹、无尘土,保持干净,并要清除小广告,及时上锁,损坏丢失的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5.一、二级道路及相应公共场所的果皮箱每天擦洗一次,三、四级道路及相应公共场所果皮箱每周擦洗不少于两次。主要商业街做到随脏随擦。 第二十七条 绿地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1.绿地和绿地内通道无烟头、瓜果皮核、纸屑、包装袋(盒箱等)等污物。 2.绿地内外花草树木无挂带污物。 3.绿地内果皮箱无满溢,周围无污物,保持箱容整洁。 4.清扫出的污物立即清运,不得在绿地外堆放暴露。 5.清扫保洁作业时要文明作业,不得损坏花草树木。 6.绿地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二平米污染物。 第二十八条 过街天桥及地下通道保洁: 1.过街天桥及地下通道清扫保洁按一级道路质量要求进行保洁; 2.过街天桥玻璃罩、墙、顶每月清洗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清洗,保持外顶干净明亮。 3.天桥地道挡杆要干净整洁,无污物,每周擦洗一次,及时清理小广告。 4.天桥地道遇雨要及时清理积水,遇降雪要及时清扫台阶,以免结冰。 第二十九条 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第三十条 公交候车站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无积尘,无陈旧破损广告或其它张贴,保洁时间应与公交车辆运行时间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城市河道两侧护坡、堤岸应保持清洁,无积存垃圾、无废土杂物,清淤、疏竣的垃圾应及时清理。 第六章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周围应干净、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2.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良好,外体干净。垃圾池站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存污物。 3.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 4.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5.用于存放垃圾的垃圾房外部应干净,内部没有积存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 6.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容器收集,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分类收集。 7.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池、桶站等垃圾收集容器内,实行袋装收集的地方,居民应将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地点。 8.企、事业等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 9.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定期清除。 10.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废旧沙发、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 11.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站净,垃圾应按规定送到指定场所。 12.垃圾收集容器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理内部积存物和污垢。 13.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14.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收集,按规定处理,严禁任意排放。 15.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在可视范围内水面上不得有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第三十三条 垃圾转运站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转运站内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2.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积留污水每平方米不得有三块污物。 3.室内应通风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4.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集装箱应箱盖完好,密闭转运。 5.站内垃圾转运设施、设备应干净、整洁,无积垢、无锈迹,无吊挂垃圾。 6.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7.中转站应有专人管理,站内物品、工具应有序整洁。 8.冬季气温在零度以下,转运站内不得用水冲洗地面。春至秋季,要用水冲刷尘土,无积水。 9.集装箱要整洁完好,无损坏,定期油饰,遇有重大活动可增加油饰次数。 第三十四条 垃圾收运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 2.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3.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 5.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将车辆、设备保养清洗干净。 第三十五条 垃圾处理 1.垃圾场四周应有绿化隔离带或防护措施,围墙高度不低于2.5m。 2.场内应有防止粉尘飘散和垃圾飞扬的措施。 3.应有污水(包括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防止污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4.垃圾场建设前应对周围地区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地壤环境质量进行调查使用期间应定期监测。 5.场区内应环境整洁,地面和通道无散乱垃圾和溢流污水。 6.场区内绿化面积应不小于场区面积的10%。 7.垃圾场内应有除臭和灭蝇措施,无恶臭,在蚊蝇孳生季节,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 第三十六条 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管理除应符合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填埋场区应有符合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规定和环境质量评价要求的防渗设施。 2.填埋作业时,应及时压实、覆盖垃圾。覆盖材料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的规定。场区应无恶臭。 3.填埋场区应有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和监测报警装置。 4.垃圾渗沥液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的垃圾渗沥液在排入地表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水体的排放指标。 第三十七条 垃圾焚烧处理厂的管理除应符合三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应对焚烧过程中排放的飞灰、污水、烟气和炉渣进行经常性监测和分析,并有完整记录。 2.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飞灰、烟气和污水在排放前必须经过处理,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第二章有关规定。 3.焚烧后的残渣应作无害化处理。 4.场内生产区臭气应不超过3级,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 第七章 公厕管理的质量标准 第三十八条 公共厕所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水冲公厕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河流和水沟。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它处理设施。 2.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糟、便槽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应无剥落。 3.一类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 4.有条件的地区,公厕四周应绿化。 5.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2)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3)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4)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5)小便池内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6)公厕内照明灯、洗手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7)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8)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9)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厕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项目 一类公厕 二类公厕 三类公厕 纸片(块) 无 ≤1 ≤2 烟蒂(个) 无 ≤1 ≤2 粪迹(处) 无 无 无 痰迹(处) 无 ≤1 ≤2 积灰 无 无 微 臭味(级) ≤0 水厕≤1 非水厕≤2 水厕≤2 非水厕≤3 苍蝇(只) 无 水厕无 非水厕≤3 水厕≤3 非水厕≤5 蛛网 无 无 无 第三十九条 公厕粪便清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粪便,确保粪便不满溢。 2.清掏运输粪便的粪罐和粪桶应密闭良好,无遗露。 3.每年入冬之前,应将所有公厕贮粪池深挖见底,确保结冰期间粪便不外溢。 4.清掏公厕时应保持作业场地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理场地,清洗清掏工具,运输过程中无滴漏、撒落。 5.粪便必须按规定场地倾倒,不得任意排放。 6.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第四十条 粪便处理的通用质量要求 1.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2.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3.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得暴露,臭气不扩散。 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6.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处理粪污水的化粪池,除应符合第四十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化粪池应密闭性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漏、无溢,并有防水、防爆设施。 2.粪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粪污水量的多少,以12—24小时为宜。对采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的医院粪污水,其停留时间不小于36小时。 3.化粪池应定期清理,但池底应保留20%的污泥量。 4.化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第四十二条 处理粪便的贮粪池除应符合第四十一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贮粪池周围应有绿化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 2.贮粪池应密闭,无渗漏,臭气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3.场地及周围环境应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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