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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所得税优惠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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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总金额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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