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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处罚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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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常用处罚依据 1、拒不执行监察指令,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3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8条之规定,决定对紫龙煤矿罚款1.0万元。 2、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之规定。 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之规定,可以对煤矿负责人罚款3-15万元。 违反了《煤矿安规程》第149条,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第17条可以对企业处2万元以下。 3、监测探头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调校,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之规定。 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之规定,可以对煤矿负责人罚款3-15万元。 4、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板,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54条之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6条之规定,决定对煤矿罚款2.0万元。 5、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之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23条之规定,决定对罚款1.0万元。 6、串联通风的安全措施,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之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22条之规定,决定对煤矿处罚款2.0万元。 7、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放炮请示制度:违反了綦煤发[2006]98号文之规定,依据綦煤发[2006]98号文之规定,决定对煤矿处罚500~900元。 8、电气设备失爆: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之规定,依据《国务院第446号令第8条》之规定,对煤矿处罚每处300元。 9、未执行火工产品领退制度: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309条之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之规定,对煤矿处罚500~900元。 10、盲巷未及时密闭: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之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22条之规定,对煤矿处罚500元。 11、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违反了綦煤发[2006]98号文之规定,依据綦煤发[2006]98号文之规定,对煤矿处罚500~900元。 12、未执行探放水措施: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386条之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21条之规定,对煤矿处罚500~900元。 13、矿长、技术负责人未执行瓦斯审签制度: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之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之规定,对责任人各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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