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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院内津贴分配办法
为了深化我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岗位聘任相适应的、体现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院内分配原则,健全分配的激励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在原有《通化师范学院岗位津贴分配办法》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 院内津贴分配改革的目标
建立新的津贴分配模式和运行机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学院的总体发展。
二、 院内津贴分配改革的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实行津贴分配的动态管理。将津贴分配
与岗位任务、业绩、贡献紧密结合,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向高职称、高学历人员倾斜。
2、突出重点,支持创新,鼓励拔尖。
3、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统筹考虑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教学辅
导辅助工作,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三、 院内津贴的种类及其标准
院内津贴是除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工资和津贴外,学院自行建立的内部津贴,具体分为岗位津贴、业绩津贴、特殊人才津贴。
1、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分为教师岗位津贴、管理人员岗位津贴、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工勤人员岗位津贴。
(1) 教师岗位津贴标准如下: 单位:元/月
技术职称
正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见习
津贴额
1600
850
600
360
200
(2)管理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如下: 单位:元/月
岗位类别
正厅级
副厅级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
见习
津
贴
额
实职
3000
2200
1000
700
500
400
340
200
虚职
2600
1600
850
600
450
370
(3)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如下: 单位:元/月
技术职称
正高
副高
中级
助级
员级
见习
津贴额
1500
800
550
340
270
200
党政管理干部、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具有两种职务可就高执行。
(4)工勤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如下: 单位:元/月
技术职称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普工
津贴额
500
400
300
260
220
2、业绩津贴
业绩津贴分为教师超课时津贴、教师兼职津贴、教师奖励津贴、科研成果津贴。
(1) 教师课时津贴标准如下: 单位:元/每标准学时
聘任职务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见习
年超课时160标准
学时以上津贴标准
24
18
15
12
10
教师(包括实验人员)年工作量超出160标准学时部分按上表标准发放课时津贴;年工作量低于160标准学时的,每低于1标准学时扣年岗位津贴额的1/160。机关行政人员及图书馆教辅人员兼课的按上表超课时津贴标准发放课时津贴。
已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未晋升副教授职务可享受副教授超课时津贴标准;已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未晋升讲师职务可享受讲师的超课时津贴标准。
(2) 专任教师兼职津贴
①专任教师兼任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等工作发放兼职津贴标准如下:
岗位类别
正处级
副处级
主任助理
教研室主任
教学秘书
实 职
300
240
140
60
80
虚 职
270
190
同时符合享受两种津贴条件的,取最高一种享受。
②兼任民主党派负责人的院内津贴
院内民主党派负责主委、市人大、市政协常委:100元/月。
(3)教学奖励津贴、科研成果津贴
按工作实绩、教学成果及得到社会认可的科研成果设教学奖励津贴、科研成果津贴,分别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3、特殊人才津贴
为鼓励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学院建立特殊人才津贴。特殊人才履行工作职责,经学院职能部门考核合格可按下列标准享受特殊人才津贴:
(1)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津贴每年6000元;
(2)省级主讲教授津贴每年5000元;
(3)院级主讲教授津贴每年5000元;
(4)省级中青年骨干教师津贴每年5000元;
(5)院级中青年骨干教师津贴每年2000元;
(6)已取得国内博士学位的在岗研究生津贴每年5000元,已取得国外博士学位在岗研究生津贴每年6000元;已取得国内硕士学位的在岗研究生津贴每年1000元,已取得国外硕士学位的在岗研究生津贴每年1200元。
以上除了(6)外,符合享受两种津贴条件的人员只能就高享受一种。
其它奖励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 院内津贴发放的有关政策
1、院内津贴中岗位津贴、兼职津贴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按月进行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每年2月、8月不发,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从工资中扣发全年院内津贴,分6个月扣完;考核优秀者按省文件规定,发放年度优秀奖;超课时津贴年终一次性计算发放,没完成年标准最低学时工作量(160学时/年)扣发的岗位津贴在年终时计算扣发。
2、建立严格考勤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扣发或停发岗位津贴。
(1)事假每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事假5天及其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2)病假每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2.5%;病假15天及其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3)旷工1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4)迟到、早退每次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3次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5)每月3日之前由各系向人事处上报上月考勤情况表,考勤表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由于工作失职或不负责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发或停发其院内津贴:受通报批评的,扣发其当月院内津贴;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发其半年院内津贴;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扣发其一年院内津贴。
4、脱岗学习及其他不在岗人员不发放岗位津贴。
5、退二线在岗人员按原职务系列的同级虚职职务标准发放岗位津贴;副职主持工作人员享受正职岗位津贴。
6、本年度的离、退休及调出人员从离岗的下月起停发;调入人员根据报到时间从下月起计发岗位津贴,新任职务人员从下月起计发岗位津贴。
五、 院内津贴核算发放办法
1、院内津贴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2、岗位津贴、教师兼职津贴由各部门报表,人事处审核;超课时津贴由教务处审核,人事处统一汇总后交计财处发放。
3、教学奖励津贴、科研成果津贴、特殊人才津贴由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每年发放一次。
4、院内承包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此规定执行,其经费自理。
5、院内津贴种类、标准,由人事处会同计财处根据学院财力情况每年核定一次。
6、本方案自2003年3月1起实施,原岗位津贴分配办法同时废止,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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