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黄陂卫生院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
的若干规定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辖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县卫生局宁卫发(2009)18号文件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责任追究规定适用的范围
经市以上医疗事故鉴定并生效的医疗事故,经司法途径判定为已经生效的医疗事故;虽然未经市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途径鉴定确认为医疗事故而采取协调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医疗纠纷,但经县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认定,如进入鉴定程序或司法程序可以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责任不明确,但因调处不力导致群体性上访或非正常赴京上访的医疗纠纷;在卫生局或单位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纠纷)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医疗安全隐患。
二、 本责任追究规定适用于全院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实行单位责任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以上规定范围情形的医疗事故(纠纷),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行政及经济处罚将根据事故等级、纠纷性质等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医疗事故处理
1、属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医疗组长)科室负责人分别承担经济赔偿的0.5%、1%、2%,第一、二、三责任人分别承担经济赔偿金额的5-8%、3-5%、2-3%;属三级四级医疗事故的,第一、二、三责任人分别承担经济赔偿金额的3-5%、2-3%、1-2%。
2、对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属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责任人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证书,待岗1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
1、一般医疗纠纷处理。当事人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当事人以教育为主。
2、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理。经医患双方协调,单位承担了经济赔偿或诉讼程序将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科室负责人、分管副院长、院长分别承担经济赔偿的2%、1%、0.5%。科室承担5%,当事人扣发半年奖金或承担5%,当年年度业绩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
3、特大医疗纠纷的处理。凡单位或分机构及辖区内医疗机构出现医疗纠纷经济赔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出现了群体事件或赴京上访事件的医疗纠纷,单位承担所有经济责任,一级医疗机构科室负责人、副院长承担经济损失2%、1%,科室承担5%,当事人承担5%,社会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及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处理。
1、对医务人员的处理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予以责任人处罚人民币200元/次
(2)未按要求书写和保管病历的,处以责任人200元/次处罚。
(3)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计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处以责任人200元/次处罚。
(4)被查处有其他不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进行处理。
四、本规定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黄陂卫生院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黄陂卫生院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
的若干规定实施方案
黄陂卫生院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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