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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1850-2022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基本规范(湖北省).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71706 上传时间:2022-05-15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320.0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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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080.01 CCS A 20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18502022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基本规范 Basic specification of support institutions for rural destitute residents 2022 - 04 - 25 发布 2022 - 06 - 25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T 18502022 I 目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资质要求 . 1 5 建设与布局要求 . 2 6 设施设备要求 . 2 7

2、运营管理 . 2 8 服务要求 . 3 9 服务评价与改进 . 4 DB42/T 18502022 II DB42/T 18502022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民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组 (HUBS/TC05/WG01) 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县民政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荆州市民政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越、李张良、张璐颖、汤立业、廖宜波、刘金红、文谟华、熊唯、余亮、谭立英、

3、吴文卓、何苗苗、刘玉玲、李倩、朱雪芹。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 可咨询湖北省民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组, 联系电话: 027-88226002, 邮箱: ; 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公安县民政局,联系电话:0716-5305625。 DB42/T 18502022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资质、建设与布局、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服务评价与改进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公办机构,民办的以农村特困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4、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3.13.24.14.24.34.44.54.6DB42/T 18502022 5 建设与布局要求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辖区特困人员数量、分布、集中供养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供养服务机构规模和布局。 供养服务机构建

5、筑设计应符合 JGJ 450 的规定,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供养服务机构应建有厨房、餐厅、活动室、浴室、卫生间、办公室等辅助用房。 入住 50 人以上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每名农村特困人员居住用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6 m2。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农村特困人员生活特点,合理划分生活、生产、娱乐、康复等区域。 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宜具备开展农副业生产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 6 设施设备要求 供养服务机构应配置基本生活设施,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温度调节、办公管理、安全防护等设备。 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呼叫装置、可视监控系统,养老无障碍设施

6、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 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为集中供养的残疾农村特困人员配备基本辅助器具和康复服务设施。 7 运营管理 5.15.25.35.45.55.66.16.26.37.2DB42/T 18502022 7.2.5 供养服务机构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准予上岗。 安全管理 7.3.1 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应符合 MZ/T 032 的规定。 7.3.2 应采取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食堂每餐供应的食物应留样备查,食堂餐具消毒应符合 GB 14934 的要求。 7.3.3 应制定供养服务机构内部感染防控流程和措施,并接受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7.3.4 应定期组

7、织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邀请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到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实地演练。 8 服务要求 基本要求 8.1.1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生活照料服务。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生活照料服务包括日常生活和因病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8.1.2 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失能及半失能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并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失能、失智、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8.1.3 供养服务对象为少数民族或有地域文化差异的,供养服务应尊重民族习惯等个性化需求。 8.1.4 宜建立社会

8、力量参与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机制和渠道,发布农村特困人员帮扶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7.38.18.28.38.4DB42/T 18502022 8.4.2 应协同驻地乡镇卫生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日常诊疗服务。 8.4.3 因生病需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安排人员为其提供生活照料。 8.4.4 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立医务室,医务室应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及必要的医用器械和常规药品,可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械。 8.4.5 应与驻地乡镇卫生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开通“健康绿色通道”服务,定期为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免

9、费义诊、优先就诊等服务。 8.4.6 对需康复治疗的农村特困人员,应在该人员身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征得监护人同意,由专业的康复治疗师进行康复治疗。 8.4.7 医疗护理及恢复情况应及时记录在册,并长期保存。 精神慰藉服务 8.5.1 精神慰藉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 8.5.2 每日应与服务对象交流,并记录在册,及时掌握服务对象的情绪变化。 8.5.3 应定期集中讨论服务对象的心理问题,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8.5.4 应定期聘请社会工作者或心理咨询师开展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及时掌握其心理状况。 8.5.5 应定期组织特困人员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活动。 文化娱乐服务 8.6.1 应提供亲情化服务,组织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丰富特困人员的精神生活。 8.6.2 宜晨间组织特困人员做医疗保健操,晚间播放歌曲、轻音乐等。 8.6.3宜每月开展健康教育知识讲座,普及保健养生基础知识。8.58.68.79.19.29.3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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