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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补贴答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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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协理:关于您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一、通讯费补贴(一)会计核算员工报销手机费,但手机号的申请人非公司的名称,可以员工提供的手机充值的发票入帐。但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货币化改革者(我理解是根据工作业务实际需要,对于每月不同岗位人员,发放不同标准的定额补助)应当纳入工资管理,列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非货币化改革者(我理解是凭票据实报销)应当纳入福利费管理,列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 (二)个人所得税同时注意,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通信工具补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207号),超过规

2、定标准的,需就超标准部分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则免征个人所得税。(三)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交通补贴应作为福利费核算,但是对于通信补贴未明确。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因此,我认为通讯费补贴就按

3、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处理即可。二、业务招待费工程部的报销的业务招待费,不可以入帐开发成本。去年全国房地产业专项检查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将业务招待费在开发间接费科目核算(目的想逃脱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限制,另外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试图享受加计扣除20%政策),都被税务稽查人员予以纳税调整。主要原因: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法,惯例一直是将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哪个部门发生的),都计入管理费用核算。(一)会计核算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93)财预字第6号)第五十一条第七款: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

4、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第五十五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19932号)第407号科目“开发间接费用”第一条:本科目核算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

5、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遇、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第521号科目“管理费用”第一条:本科目核算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等。(二)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

6、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

7、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8、,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北京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

9、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

10、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

11、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3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

12、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

13、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

14、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

15、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

16、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

17、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18、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

19、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八、本通知自印发

20、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通信工具补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20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近日,我市实行了对公有住房租金和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管理的改革。针对改革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通信工具补助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文的有关规定,对机关行政

21、事业单位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及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标准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可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今后如国家税务总局有另行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二、按照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京财行2000394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发放通信工具补助费及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照党政机关有关规定的标准发放的通信工具补助费,可以税前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附表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无线通信工具补助标准 单位:元月人移动电话项目名称合计无线寻呼机(含车载电话)正部级工作人员副部级工作人员正局级

22、工作人员副局级工作人员正处级工作人员副处级工作人员正科级工作人员副科级工作人员科员级工作人员附表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住宅电话补助标准单位:元月人项目名称合计正部级工作人员副部级工作人员正局级工作人员副局级工作人员正处级工作人员正部级离退休人员副部级离退休人员正局级离退休人员副局级离退休人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23、税函 2006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中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其中,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具体人员的岗位职责、月补贴额度、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须将参改车辆的行驶执照复印备查,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的,不视为参改车辆。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

24、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改革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同口径费用。未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以及借改革之名扩大税前费用扣除的单位,不得执行公务费用扣除规定。二、公务费用包含的内容(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二)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25、除。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8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1,8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1,8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75%,且仅限一人一号。公务费用凭据所反映的内容不是参改人员本人实际发生费用的,不得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6号 2009-12-0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各单位

26、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

27、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五、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六、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

28、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1995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八、单位为职工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九、单位对个人进行集资或借款,个人所取得的利息,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8月1日穗地税发2007201号 局属各单

29、位: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现就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

30、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

31、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实施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号)第一点和第二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粤纪发200231号省直

32、各局以上单位: 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对通讯费实行货币化改革,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 省垂直管理机构驻穗以外的单位通讯费补贴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二、通讯费补贴标准 (一)正副省(部)级每月发放650元;正副厅(局)长、巡视员580元,助理巡视员(副厅级)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正处级)380元,副处长350元、助理调研员(副处级)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

33、(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二)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全年通讯费开支超出补贴标准的,年终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本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并报省委党廉办备案后,可据实报销。 三、通讯费补贴的发放和经费渠道 通讯费补贴按月单独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单位的公务费中列支。 四、实施时间 通讯费补贴从2003年1月起实施。 实施通讯费补贴后,原公费配备的公用移动电话一律取消。原对在职人员通讯费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五、凡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在职人员应自行配合通信工具,保证工作需要。 六、离退休和离岗退养人民的通信费补贴标准,仍按粤办发199817号文的规定执行。

34、七、各地可参照此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纪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 八、本实施意见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6月29日穗财行2006283号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适应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纪委、人事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实行货币化改革问题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直党政群机关、依(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35、院在职人员。 二、通讯费补贴标准 (一)通讯费补贴月发放标准:正副市级650元;正副局长、巡视员580元,副巡视员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380元,副处长350元、副调研员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二)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全年通讯费开支超出补贴标准的,年终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本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并报市委党廉办备案后,可据实报销。 三、通讯费补贴的发放和经费渠道 通讯费补贴按月单独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单位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对在职人员通讯费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五、凡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在职人员应自行配备通信工具,保证工作需要。 六、离休退休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的通讯费补贴标准,仍按穗办199820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此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纪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备案。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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