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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
烟师院字〔2005〕107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分配的导向、激励作用,体现优劳优酬的原则,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及我省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会议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其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一、校内津贴的构成
(一)教师津贴;
(二)职员津贴;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津贴;
(四)科研津贴。
二、教师津贴
(一)标准
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学年,其中教学240学时,教学辅助60学时),经考核合格的教师,依照教师的职级系数发放教师津贴(系数标准见下表)。专业课、公共课的教学工作量按《烟台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标准执行。
教师津贴系数表
档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系数
3.7
3.4
3.1
2.8
2.5
2.2
1.9
1.6
1.3
1.0
0.7
0.5
0.3
0.1
0
人员类别
教 授
A1
A2
A3
A4
副教授
B1
B2
B3
讲 师
C1
C2
C3
C4
助 教
D1
D2
技术员
E1
E2
E3
见习员
F
1.A1高于A2的高层次人才。
A2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并任硕士生导师,或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①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②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③现任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④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并任硕士生导师或全国优秀教师并任硕士生导师。
A3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或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A2条件之一;或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①省级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②现任校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③具有博士学位,并与我校签订服务合同;
④获省级教学、科研三大奖中一等、二等(理科1项,文科2项)的首位人员;
⑤现任硕士生导师;
⑥获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或全国优秀教师。
A4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
2.B1聘任为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或聘任为副教授职务并具备A2基本条件之一。
B2聘任为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或副教授具备A3基本条件之一。
B3聘任为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
3.Cl聘任为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
C2聘任为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任职满3年或具备A3基本条件之一。
C3聘任为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或讲师具备硕士学位。
C4聘任为讲师专业技术职务。
4.D1聘任为助教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或新就业的硕士。
D2聘任为助教专业技术职务者。
5.E1聘任为技术员任职满6年或本科毕业转正定级。
E2聘任为技术员任职满3年或专科毕业转正定级。
E3聘任为技术员或中专毕业转正定级。
6. F本科、专科、中专毕业见习期内人员。
(三)超教学工作量和不足教学工作量人员津贴
1.超教学工作量人员津贴,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超工作量不能超出120学时/学年,超出部分不发津贴。
2.不足教学工作量人员津贴,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足教学工作量人员津贴=本岗位津贴-本岗位津贴满教学工作量(学时)×所缺教学工作量(学时)
(四)教学单位兼职人员津贴
教学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并聘任为教授、副教授职务的处级管理人员,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满1/2教学工作量,副处级满2/3教学工作量,可按技术职务享受全额教师津贴。超出教学工作量的部分发放超教学工作量津贴,但超过1/2教学工作量部分不再发放超工作量津贴。
(五)硕士生导师在完成应带硕士生基数以上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课时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三、职员津贴
(一)标准
根据职员的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依照职员的职级系数发放职员津贴(系数标准见下表)。职员津贴系数表
职员
等级
高级职员
中级职员
初级职员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系数
4.3
4.0
3.6
3.3
2.9
2.7
2.5
2.3
2.0
1.8
1.6
1.4
1.2
1.0
0.7
0.5
0.3
0.1
0
正厅
a1
a2
副厅
b1
b2
正处
c1
c2
c3
c4
副处
d1
d2
d3
d4
正科
e1
e2
e3
e4
副科
f1
f2
f3
f4
科员
g1
g2
g3
g4
g5
办事员
h1
h2
h3
见习员
i
(二)条件
1.a1正厅级任职满6年或任职满3年并具备A2条件之一。
a2正厅级。
b1副厅级任职满5年或任职满3年并具备A2条件之一。
b2副厅级。
2.四级职员每满4年进一档,五、六级职员每满3年进一档,七级职员及以下每满2年进一档。在进档中,五级职员晋升四级职员、中级职员晋升高级职员及初级职员晋升中级职员,应符合《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和《烟台师范学院关于实行职员聘任制的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岗位比例条件,不得超比例晋级进档。
调入人员现已晋升的职务,与调入前曾任职务级别相同及高于现级别职务的满年限按50%计算后,与现任职的满年限合并计算;现任正处级的人员中,曾主持过工作的副处级任职满年限按50%计算后,与现任正处级的满年限合并计算,在符合进档条件的基础上,仅可进一档。
3.g1科员任职满18年。
g2科员任职满12年。
g3科员任职满6年或新就业硕士。
g4科员任职满3年或本科定科员。
g5科员。
4.h1办事员任职满6年或本科转正定级。
h2办事员任职满3年或专科转正定级。
h3办事员或中专转正定级。
5.i本科、专科、中专毕业见习期内人员。
6.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获省部级及以上劳模称号、任现职期间被评为省部级先进个人,可在本等级的基础上再进一档,但不得超过本级别最高档。
7.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管理人员,可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津贴。享受教师津贴者兼课不得低于1/3教学工作量,但超过40学时/学年部分不发超工作量津贴。
四、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津贴
(一)标准
根据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依照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津贴系数发放其职务津贴(系数标准见下表)。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津贴系数
档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系数
2.9
2.6
2.3
2.0
1.7
1.5
1.3
1.0
0.7
0.5
0.3
0.1
0
正高
A’1
A’2
副高
B’1
B’2
B’3
中级
C’1
C’2
C’3
C’4
初级
D’1
D’2
D’3
员级
E’1
E’2
E’3
见习员
F’
(二)条件
1.A′l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8年,或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并符合A2、A3条件之一。
A′2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B′1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8年,或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A2条件之一。
B′2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4年或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A3条件之一。
B′3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C′1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2年。
C′2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具有硕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3年或具备A3基本条件之一。
C′3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3年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硕士学位者。
C′4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4.D′l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9年者。
D′2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3年或具有硕士学位者。
D′3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5.E′1员级满6年或本科转正定级。
E′2员级满3年或专科转正定级。
E′3员级或中专转正定级。
6.F′本科、专科、中专毕业在见习期内者。
五、科研津贴
学校按照《烟台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实施奖励。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所有人员的津贴系数确定后,仅限于在本级别内进档,但最高不得超过任现职的最高档。
(二)津贴基数将随着我校财务收支状况予以调整。
(三)本文所称的“任职年限”均指实年,各级各类职员的任职时间、年限根据任职时间而定。
(四)本津贴暂行办法实施后,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职员,若按原专业技术职务(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待)津贴高于其职员津贴的,在享受本人相应的职员津贴的同时,可将其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系数减去现职员系数之差,再乘以50%进行追加;具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津贴低于本人原奖金额的,可根据本人原奖金额就近就高挂靠本级别相应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本级别的最高档次。职员可按规定晋级进档。
七、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烟台师范学院校内津贴暂行分配办法》(烟师院字〔2002〕6号)同时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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