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烟台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7161402 上传时间:2024-12-2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98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烟台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烟台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烟台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 烟师院字〔2005〕107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分配的导向、激励作用,体现优劳优酬的原则,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及我省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会议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其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一、校内津贴的构成 (一)教师津贴; (二)职员津贴;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津贴; (四)科研津贴。 二、教师津贴 (一)标准 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学年,其中教学240学时,教学辅助60学时),经考核合格的教师,依照教师的职级系数发放教师津贴(系数标准见下表)。专业课、公共课的教学工作量按《烟台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标准执行。 教师津贴系数表 档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系数 3.7 3.4 3.1 2.8 2.5 2.2 1.9 1.6 1.3 1.0 0.7 0.5 0.3 0.1 0 人员类别 教 授 A1 A2 A3 A4 副教授 B1 B2 B3 讲 师 C1 C2 C3 C4 助 教 D1 D2 技术员 E1 E2 E3 见习员 F 1.A1高于A2的高层次人才。 A2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并任硕士生导师,或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①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②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③现任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④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并任硕士生导师或全国优秀教师并任硕士生导师。 A3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或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A2条件之一;或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①省级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②现任校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③具有博士学位,并与我校签订服务合同; ④获省级教学、科研三大奖中一等、二等(理科1项,文科2项)的首位人员; ⑤现任硕士生导师; ⑥获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或全国优秀教师。 A4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 2.B1聘任为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或聘任为副教授职务并具备A2基本条件之一。 B2聘任为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或副教授具备A3基本条件之一。 B3聘任为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 3.Cl聘任为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 C2聘任为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任职满3年或具备A3基本条件之一。 C3聘任为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或讲师具备硕士学位。 C4聘任为讲师专业技术职务。 4.D1聘任为助教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或新就业的硕士。 D2聘任为助教专业技术职务者。 5.E1聘任为技术员任职满6年或本科毕业转正定级。 E2聘任为技术员任职满3年或专科毕业转正定级。 E3聘任为技术员或中专毕业转正定级。 6. F本科、专科、中专毕业见习期内人员。 (三)超教学工作量和不足教学工作量人员津贴 1.超教学工作量人员津贴,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超工作量不能超出120学时/学年,超出部分不发津贴。 2.不足教学工作量人员津贴,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足教学工作量人员津贴=本岗位津贴-本岗位津贴满教学工作量(学时)×所缺教学工作量(学时) (四)教学单位兼职人员津贴 教学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并聘任为教授、副教授职务的处级管理人员,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满1/2教学工作量,副处级满2/3教学工作量,可按技术职务享受全额教师津贴。超出教学工作量的部分发放超教学工作量津贴,但超过1/2教学工作量部分不再发放超工作量津贴。 (五)硕士生导师在完成应带硕士生基数以上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课时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三、职员津贴 (一)标准 根据职员的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依照职员的职级系数发放职员津贴(系数标准见下表)。职员津贴系数表 职员 等级 高级职员 中级职员 初级职员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系数 4.3 4.0 3.6 3.3 2.9 2.7 2.5 2.3 2.0 1.8 1.6 1.4 1.2 1.0 0.7 0.5 0.3 0.1 0 正厅 a1 a2 副厅 b1 b2 正处 c1 c2 c3 c4 副处 d1 d2 d3 d4 正科 e1 e2 e3 e4 副科 f1 f2 f3 f4 科员 g1 g2 g3 g4 g5 办事员 h1 h2 h3 见习员 i (二)条件 1.a1正厅级任职满6年或任职满3年并具备A2条件之一。 a2正厅级。 b1副厅级任职满5年或任职满3年并具备A2条件之一。 b2副厅级。 2.四级职员每满4年进一档,五、六级职员每满3年进一档,七级职员及以下每满2年进一档。在进档中,五级职员晋升四级职员、中级职员晋升高级职员及初级职员晋升中级职员,应符合《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和《烟台师范学院关于实行职员聘任制的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岗位比例条件,不得超比例晋级进档。 调入人员现已晋升的职务,与调入前曾任职务级别相同及高于现级别职务的满年限按50%计算后,与现任职的满年限合并计算;现任正处级的人员中,曾主持过工作的副处级任职满年限按50%计算后,与现任正处级的满年限合并计算,在符合进档条件的基础上,仅可进一档。 3.g1科员任职满18年。 g2科员任职满12年。 g3科员任职满6年或新就业硕士。 g4科员任职满3年或本科定科员。 g5科员。 4.h1办事员任职满6年或本科转正定级。 h2办事员任职满3年或专科转正定级。 h3办事员或中专转正定级。 5.i本科、专科、中专毕业见习期内人员。 6.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获省部级及以上劳模称号、任现职期间被评为省部级先进个人,可在本等级的基础上再进一档,但不得超过本级别最高档。 7.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管理人员,可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津贴。享受教师津贴者兼课不得低于1/3教学工作量,但超过40学时/学年部分不发超工作量津贴。 四、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津贴 (一)标准 根据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依照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津贴系数发放其职务津贴(系数标准见下表)。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津贴系数 档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系数 2.9 2.6 2.3 2.0 1.7 1.5 1.3 1.0 0.7 0.5 0.3 0.1 0 正高 A’1 A’2 副高 B’1 B’2 B’3 中级 C’1 C’2 C’3 C’4 初级 D’1 D’2 D’3 员级 E’1 E’2 E’3 见习员 F’ (二)条件 1.A′l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8年,或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并符合A2、A3条件之一。 A′2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B′1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8年,或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A2条件之一。 B′2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4年或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A3条件之一。 B′3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C′1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2年。 C′2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具有硕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3年或具备A3基本条件之一。 C′3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3年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硕士学位者。 C′4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4.D′l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9年者。 D′2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3年或具有硕士学位者。 D′3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5.E′1员级满6年或本科转正定级。 E′2员级满3年或专科转正定级。 E′3员级或中专转正定级。 6.F′本科、专科、中专毕业在见习期内者。 五、科研津贴 学校按照《烟台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实施奖励。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所有人员的津贴系数确定后,仅限于在本级别内进档,但最高不得超过任现职的最高档。 (二)津贴基数将随着我校财务收支状况予以调整。 (三)本文所称的“任职年限”均指实年,各级各类职员的任职时间、年限根据任职时间而定。 (四)本津贴暂行办法实施后,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职员,若按原专业技术职务(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待)津贴高于其职员津贴的,在享受本人相应的职员津贴的同时,可将其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系数减去现职员系数之差,再乘以50%进行追加;具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津贴低于本人原奖金额的,可根据本人原奖金额就近就高挂靠本级别相应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本级别的最高档次。职员可按规定晋级进档。 七、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烟台师范学院校内津贴暂行分配办法》(烟师院字〔2002〕6号)同时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