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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劳动关系管理
第二十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节 劳动争议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特征与解决途径
1.劳动争议的法律特征
2.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
我国解决劳动争议适用的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以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2)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3)对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无论是否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应依法予以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但当事人不得因不服仲裁裁决而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4)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1. 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是在第三者主持下,依法劝说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主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消除争议的原则
2.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所有活动和决定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既要符合程序法,也要符合实体法。
3.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袒护任何一方。
4. 及时处理原则
5.工会参加与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节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范围和原则
1.劳动争议的范围
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这些争议可以是对有关法规的条件、原则和程序意见不一致也可以是某一方违反相关法规所引起;可以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病假待遇及死亡丧葬抚恤等)、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含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也可以是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
四、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和强制执行力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一、劳动争议仲裁原则和机构
1.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和原则
(1)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强制性、及时性的特点。只要是一方提出,无论另一方是否愿意,均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措施,兼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特征。
(3)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有:先行调解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回避原则和及时原则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主席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2)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
(3)应于开庭前五日将仲裁组成人员、开庭地点和时间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经仲裁委批准后,最长延期共计不超过60日。
二、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当事人和工会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和效力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在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逾期不提出,则丧失了申请仲裁的权利。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章 工伤与工伤保险
第一节 工伤与工伤保险概述
一、 工伤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1. 工伤的概念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职业病。
2. 工伤的基本特征
(1) 工伤是由于工作原因对职工造成的伤害
(2) 工伤是对职工的人身伤害
二、工伤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伤保险具有法定性
(2) 工伤保险具有救济性
(3) 工伤保险具有社会性
三、工伤保险的原则
1.个人不缴费原则
2.社会统筹原则
3.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4.无过错责任原则
5.经济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原则
第二节 工伤保险适用与工伤认定
一、工伤保险的适用
二、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
三、工伤认定的范围
工伤的认定应当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规定了三大类:
1.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规定以下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里、在规定的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时间、地点、原因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时间和原因方面扩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备料、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受到他人暴力伤害的。这要严格地与违法、侵犯人权和斗殴而造成的伤害相区分。对于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但对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条件的,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应按民法的规定去调整。
(4)患职业病的。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职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工作计划或上级安排到工作区域以外的地方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在发生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是指由于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伤害。
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事故。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构成此条,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条件。其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的时间内的途中。本条是新条例与老的文件的重要区别区别之处,主要体现在取消了事故责任的条件和未明确路线。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或者针对本地区的特殊情况,通过行政法规规定的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情形。这是为使工伤保险的范围规定的更科学、更合理留下操作的空间。
2.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 条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属于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格地讲,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的定义。但从人们的习惯心理、接受程度和政策的连续性考虑,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所以规定了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界线。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对于职工在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虽然不属于工伤的概念,但是将此情形按工伤处理是我国的一贯政策,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其基本思想是弘扬正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对于是否属于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要由地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确认。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体现了我国社会优抚的政策。
3.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6 条以下三种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认定的程序
1.申请及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五、工伤致残程度和因工死亡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
级别 级 别 划 分 依 据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
者。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第三节 工伤保险待遇
一、 工伤医疗期待遇
1.医疗待遇
2.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二、工伤致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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