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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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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范本   第一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成心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工程、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那么,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以下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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