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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规章制度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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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XX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 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XX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局各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岗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各单位工作人员应熟悉市局职责分工及本单位工作流程。所有工作人员应实行挂牌上岗。 第四条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国税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公共服务事项、衔接工作事务或咨询、反映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主动告知身份、热情接待、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指导办事人员填写办事所需材料,能当场办结的,尽可能当场办结。 第七条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自己承办,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做到首问必答、负责到底。承办人不在岗或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3— 对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相关职能部门。遇特别重大、紧急的事项,应逐级请示,按上级批示办理。 第八条首问责任人承办、代为接收或转交办事人员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等公共服务事项时,应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办事人员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名称及数量;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接办时间、办结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市国税局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条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十一条市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依据市局各单位办理服务事项登记情况,对其履行首问负责制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XX市国家税务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XX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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