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甘肃昆仑生化有限公司 税务管理制度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总则.2税务登记管理.2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与税务筹划.3税务档案的管理与保存.5发票管理.6附则.9 -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依据XX省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财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十条财务部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一条持税务登记证。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
2、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第十二条财务部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财务部应当在15日书面报告主管税除按照规定不需要使用税务证件外,财务部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章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与税务筹划 第十三条税种与税率。 1、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缴。 2、增值税。货物销售一般纳税人应税收入按17%的税率、广告服务等一般纳税人应税收入按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公司所有在职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由公司代扣代缴,
3、-3 责审核无误后存档,再根据差异情况进行相关账务及申报处理。 5、公司注册地若存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政策的,应及时申报相关资料,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 第十五条财务部要注重税企关系的维护,税务管理人员负责对税务问题及时与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理交流与沟通,并随时关注有关税收政策的变化,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至财务部经理与总会计师;对重大政策的变化,应提出合理的税务筹划与可行性方案,由财务部经理向分管领导与总经理汇报,以规避税务风险。 第十六条加强涉税环节的事前控制,防范税务风险。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现有或潜在的纳税环节进行纳税分析、预测和筹划。涉税业务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组
4、成部分,财务部应与各业务承办部门加强沟通与交流,在发票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避税、节税和纳税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法规、政策进行事前控制,规范纳税业务、依法节税,堵塞涉税管理漏洞,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公司财务部经理、税务管理人员,要通过自学或外出培训学习,不断增加税务知识、掌握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研究,降低公司税负,合理合法纳税。 第四章税务档案的管理与保存 第十七条税务档案指公司在相关税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是在各种税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税务文件材料或记录。 第十八条税务档案包括但不限
5、于: 1、公司所有法定纳税申报表及内部税务管理报表;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及其他有关税务审核报告; 3、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种批复、检查处理决定等文件; -5 1、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所有本公司因业务需要,作为款项往来而向业务单位出具或取得各类凭据,包括发票和事业单位所开具的收据以及我公司代开的原粮收购普通发票 2、公司应加强发票管理,防范发票管理中的潜在风险。公司在发票管理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发票的领用 1、发票由财务部统一领购并对领购来的发票进行电子发票及纸质发票的核对。 2、每天开票后核对纸质发票留存数量是否与电子发票数量一致,确保发
6、票没有丢失。 3、发票只限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向外转让、出售。第二十八条销售发票的填开 1、客户发票档案管理: 销售公司应保证客户档案资料的真实、准确。客户资料登记在客户资料表中(见附件1),有销售员员签字确认,传回分管内勤或核算员。口述无效。 首先由销售部根据资料表添加erp档案,再交由财务部发票管理员添加开票档案,并最终由销售公司存档。 销售部、财务部发票管理员共同按照统一的档案添加客户资料,保证销售内务员erp档案、账面、开票机档案保持一致。如发现erp客户档案、相关报表客户名称、交款单客户名称与开票资料不一致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 对于正在工商注册登记期间的客户,可以按照拟注册
7、名称添加客户档案,但一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公司应严格把关,禁止发货、回款、开票不为同一客户的情况。财务部门每月将重点核实从发货、开票到回款保持一致的情况,如有不符一经发现,每一条记录对销售公司相关人员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400元,以此累进。三次以上勒令不止将依法处理。特殊情况,必须经财务部经理及总会计师批准才能开具发票。 -7 4、发票缴销,市场公司发票(除定额发票)统一从总部领取,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每周一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并上报税务机关缴销每周开票数据,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定时缴销领购发票。 第三十条采购或报销应取得有效发票 1、各公司采购各种物品(含库存
8、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以及报销各种费用均应依法取得有效的发票。 2、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如广告发布费、购买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采购商品等,应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的,应事先批准方能以其他普通发票作为付款或报销凭据。 3、取得的发票必须合法、有效,不得收取过期或无效发票。 4、对款已付而发票未收的业务,公司应建立发票欠收备查账簿,逐笔登记发票欠收明细情况;欠收发票收回时,应及时在“发票欠收备查账簿”中勾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
9、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910 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
10、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11、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12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
12、、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
13、数据。 -14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
14、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罚 则 -16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
15、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