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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章制度大全(共2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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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大全(共24篇) 文秘网是专业的站,每日更新大量热点文章,同时,我们有一支专业的写作团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原创文章定制服务。如果下面的范文没有合适的,您可以通过企业qq:400012855或者写作电话400-012-1855联系我们咨询原创写作服务。 (篇一)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见附录),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工作、务实节俭、严格标准、方便简约的原则。 第三条机关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

2、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活动不得纳入接待范围。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四条实行公务接待事前报告审批制度。机关公务接待按照“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要求,实行对口接待。收到省内外人大常委会来荆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的公函后,有厅局级以上人大领导带队或参加的公务活动,机关办公室行政科负责及时向市委接待办报告,接待办统一接待,行政科和相关委室积极配合做好接待工作。其他来荆公务活动,由各委室根据公函内容对口接待,涉及多个委室的,由排名第一的委室对口接待,办公室行政科可予配合。 第五条严格公务接待支出报销审核。接待完成后,应持公函

3、、审批单、接待清单及财务票据,按照程序审核报销,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七条实行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机关公务接待经费预算额度经市财政审核后随年度部门预算下达,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八条严格按照接待标准和要求,认真接待好每一批客人。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XX

4、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和XX县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安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政府机关各办线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接待管理 第四条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 第五条严格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5、。在外就餐必须到党政办申领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否则由接待人自行支付。 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六条严格按照XX县区工作餐接待开支标准执行,只能低于该标准,不能高于该标准。接待厅局级及随从人员,饭菜人均每餐(中、晚餐)最高消费不的突破80元,接待县处级及以下人员,饭菜人均每餐(中、晚餐)最高消费不得突破60元。 第七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多批次来人且人数较少时应合并就餐。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安排桌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

6、费餐饮场所。 第八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第九条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由作风办开具公务用车派遣单统一安排,做到轻车简从,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 机关工作人员下村开展工作,在村组或农户家就餐的,要按规定缴纳伙食费。 第四章经费控制 第十条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财政所核定接待经费,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控制。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

7、经办人书面注明事由并经分管领导、镇长审批。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审批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得报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镇纪委(监察室)、党政办、财政所加强对全镇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标准执行、接待报销手续、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食堂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镇纪委(监察室)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

8、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镇党政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三)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以及自治区总工会

9、、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自治区境内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自治区本级涉外公务接待活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考虑边疆地区特点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党委、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本级党政机关应当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建立规范化的公务接待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 自治区接待办公室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

10、织协调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自治区各部门、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到我区执行公务的副省部级以上接待对象或者其他重要宾客的接待工作由自治区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具体范围另行规定。 其他接待对象的接待工作由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负责。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或者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接待单位应当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安排接待任务(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

11、话记录安排),无公函的不予接待。 每一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由自治区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的接待任务,应当按规范程序和标准协调运转、组织实施,有关地区、自治区党政机关有关部门和服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九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尊重接待对象的意愿和要求,有利

12、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考察调研活动的,应当合理确定考察线路和考察点,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 第十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报销,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除受接待场所条件所限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用餐。接待对象在15人以上的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行用餐,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自行用餐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套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

13、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 自行用餐、标准套餐和工作餐均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根据接待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所到地区的区情,需要适当安排体现我区草原文化特色和少数民族待客习惯的敬酒、献歌、献哈达等民族礼仪的,应当严格控制规模、范围和时间,同一批接待对象一般只安排一次,不得多地重复安排民族礼仪活动。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

14、型,严格控制车辆数量,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不得增加交通压力,不得扰民。 重要接待对象在自治区境内出行应使用警车的,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五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完善审核把关机制,杜绝浪费和不合理开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

15、、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公务接待用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

16、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九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和纪念品等。 第二十条自治区接待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

17、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年终汇总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报自治区接待办公室、财政厅、纪委(监察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审计厅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接待办公室应当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年度以适当方式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

18、条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领导同志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带头坚持公务接待标准,带头遵守公务接待纪律,带头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部门公务接待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19、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有关部门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接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四)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协公务接待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强化接待工作责任

20、,提高接待服务水平,结合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范围 (一)全国政协、外省政协、省政协和兄弟地市政协来宛调研考察的领导(正厅级(现职)以上),接待转交给市接待办。由市政协办公室安排领导陪同,并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服务、联络。 (二)省政协办公厅、专委会领导同志来宛调研考察的接待服务工作。 (三)兄弟地市政协副厅级以下来宛调研视察的接待服务工作; (四)领导交办的重要公务接待服务工作。 二、接待纪律 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三、接待要求 (一)接待实行“派

21、餐通知单制度”。凡属接待范围的来客,应由接待经办人员填写“派餐通知单”,详细登记来客单位、人数、事由及接待标准、地点、陪餐人数等,报主管副秘书长审批后,方可由接待人员安排。 (二)接待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公务接待原则安排在财政指定的政府采购定点宾馆。如有特殊原因需在定点宾馆以外接待的,须报主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接待。 (三)接待实行登记制度。机关来客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对来客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来宛时间及主要活动内容等进行登记。 (四)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制度。兄弟地市政协领导(副厅级以下)和本市的县级政协正、副主席因公来宛由办公室统一接待;本市县级政协各委室来宛,由对口委室接待,费用由委

22、室负担。 四、接待标准 (一)就餐标准: 1、就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中、晚餐每餐每人4060元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二)住宿标准: 副厅级领导单独安排,处级安排单间,其他客人安排标准间,外地客人的住宿费用原则上自理。 (三)接待期间不互赠礼品、纪念品,不安排娱乐活动。 五、会议接待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组织有关会议的食宿及会议室安

23、排等。 (二)各委室举办的工作会议,须报秘书长同意后召开,费用由相关委室负担。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XX县区政协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防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达到厉行节约与提高接待质量的双重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政协机关所有公务接待,由办公室报告主席或分管机关副主席后进行统筹协调,明确接待领导和承接单位。 二、省(部)级及以上领导的接待,由办公室商请机关事关事务管理局承接,相关委室做好配合与协调工作。 三、省(部)级以下领导或来宾的接待,按照职务对等、机构对应或考察调研内容对称的原则,协调相关领导和委室进行对口接陪。 四

24、、机关公用经费承担的接待,由办公室行政科拟定接待方案,并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同意后,报主席或分管机关副主席批准后实施。由专委会承担的接待,办公室行政科配合参与接待工作。 五、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市县关于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切实把接待标准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内。 六、接待服务工作要做到细致、耐心和热情周到,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和工作态度,展示XX县区政协机关的对外形象。 (篇六) 第一条为完善我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XX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XX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XX市

25、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及XX县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活动。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职务或公务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或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会议的住宿、用餐等安排,严格按照XX县区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周财行*54号)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含明传电报、工作方案等)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突发应急、防灾减灾、防汛抗旱、上级党委政

26、府重大工作安排等,可根据紧急状况和实际情况按程序审批办理。 第四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日常用餐及标准等。 第五条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或跨地区参加迎送。除接待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引导人员一般控制在2人以内。 第六条公务接待活动可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饭店。 第七条接待对象住宿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

27、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县直单位陪同及工作人员在XX县区同城范围内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用餐标准:接待对象为厅局级的按照县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150元,依会议管理费动态调整)执行,接待对象为处级及以下的按照县直机关三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1*元,依会议管理费管理调整)执行。接待单位在用餐标准内据实报销,接待县内人员一律不饮酒。接待县外人员一般不饮酒,如确属工作需要,可上普通地产酒,并严格控制用量。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安排工作餐时,除

28、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不高于我县县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的50%(75元)。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单位干部职工确因工作加班需要安排工作误餐的,参照简餐标准执行。 第十条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XX县区狮城镇(东园社区、中兴社区、兴福社区、长安社区、桥南社区、城西社区)范围活动内均属同城。 第十一条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对象在接待地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接待对象明确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用餐并提醒交纳伙食费。 接待对象明确不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

29、,接待单位除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外,不得再安排其他用餐。 第十二条应邀来我县参加业务指导、授课、讲座、专家论证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对象,费用可由邀请单位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算;邀请单位在发出公函时,应明确费用结算方。 第十三条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觉遵守接待地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时,应当明确是否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应主动向接待单位据实交纳伙食费,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住宿标准,差旅费报销和相关补助领取按照XX县区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县直单位人员应邀参加相关公务活动,费用由邀请单位结算的,在

30、接待地期间的相关差旅补助费不得领取。 第十四条县直单位应当优先利用本单位会议场所,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照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场所开会,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五条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团组人数和公务活动情况合理安排相应车型,原则上3人(含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多辆中巴车或大客车。接待用车优先选择机关内部或定点车队车辆。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结算。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等相关凭证。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

31、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由接待单位如实填写、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应当与派出单位公函相一致。 第十七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各乡镇、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严格按照XX县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完善本单位公务接待细则,细化流程,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

32、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接待单位无接待审批制度或接待审批制度执行不严的; (二)擅自扩大接待范围或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或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转嫁公务接待费的; (七)其他违反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2号)、XX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委办发*34号)、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委办发201716号)、XX县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周委办发201718号)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办公

33、室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相关违规违纪线索报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县政府办公室XX县区财政局按年度组织公XX县区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财政局、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县内已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

34、执行;执行过程中若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或我县对本实施细则作修改,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篇七) 一、审批程序 凡属接待范围的人员,由对口处室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送交办公室,办公室按规定标准统一安排,相关科室对口接待。无派出单位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接待标准 因工作需要的公务接待,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中餐不得饮酒。 三、填报清单 填报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陪餐人员明细以及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四、审核报销 公务接待

35、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按审批程序及时报销,当月结账。公务接待费报销单据包括:发票、菜单明细、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五、工作联系函管理 市供销合作总社工作联系函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需对外开具工作联系函的,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如实填写、登记,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具。 (篇八)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XX省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

36、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区总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区本级涉外公务接待活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区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本级党政机关应当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尽快制定公务接待标准,定期进行调整,建立规范化的公务接待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区接待

37、办公室是区委、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我区各部门、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到我区执行公务的副处级以上接待对象或者其他重要宾客的接待工作由区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具体范围另行规定。其他接待对象的接待工作由区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负责。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或者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接待单位应当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

38、函安排接待任务(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无公函的不予接待。每一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由区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的接待任务,应当按规范程序和标准协调运转、组织实施,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九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尊重接待对象的意

39、愿和要求,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考察调研活动的,应当合理确定考察线路和考察点,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 第十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除受接待场所条件所限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区本级机关人员到基层执行公务的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报销,其中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用餐。接待对象在15人以上的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行用餐,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自行用餐条件的,可以按照规

40、定标准安排桌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自行用餐、标准桌餐和工作餐均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根据接待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所到地区的区情,需要适当安排体现我区草原文化特色、展示鄂尔多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待客习惯的敬酒、献歌、献哈达等民族礼仪的,应当严格控制规模、范围和时间,同一批接待对象一般只安排一次,不得多地重复安排民族

41、礼仪活动。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车辆数量,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不得增加交通压力,不得扰民。重要接待对象在我区境内出行应使用警车的,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五条区本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完善审核把关机制,杜绝浪费和不合理开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

42、、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区本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

43、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和纪念品等。 第十九条区接待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区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年终汇总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报区接待办公室、区

44、财政局、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区接待办公室应当会同区财政局按年度以适当方式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区委、政府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区纪委(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

45、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 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四条区本级党政机关领导同志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带头坚持公务接待标准,带头遵守公务接待纪律,带头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区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部门公务接待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区有关部门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七条区本级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参照鄂尔多斯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接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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