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XX县区珠藏镇宏发煤矿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XX县区珠藏镇宏发煤矿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劳动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切实做到按规定及时合理发放与使用,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XX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对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规定做如下规定: 一、发放范围 凡与本矿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职工,均属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 二、发放原则 (一)认真执行国家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按时、按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无故拖延,影响职工使用的原则;
2、(二)严把劳动保护的进货关,凡发现无安全标志的、无产品合格证的、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职工不能正确佩戴的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不予发放的原则; (三)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执行XX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的原则; (四)严格按照发放标准规定的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防护用品,不得用其他用品替代的原则;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职工的实际出勤、从事的劳动条件挂钩的原则; 三、发放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严格按照XX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执行。对全矿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进行配备和发放登记,并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卡制度,实行一人一卡
3、,凭卡领取。具体发放管理标准为: (一)采煤岗位的职工月实际出勤20天,满200天者(10个月)发工作服一套,胶靴一双,其它小护品月实际出勤不足10天者不予发放(毛巾、手套、肥皂);掘进岗位的职工月实际出勤20天,满200天者(10个月)发放工作服一套;月实际出勤20天,满160天者(18个月)发胶靴一双;其它小护品月实际出勤不足10天者,不予发放(毛巾、手套、肥皂);井下辅助职工月实际出勤20天,满240天者(12个月)发放一套工作服、胶靴一双,其它小护品月实际出勤不足15天,不予发放(毛巾、手套、肥皂);对其他岗位人员一律按照配备的标准、出勤情况及时配备发放。 (二)对于职工长期借用、休伤
4、病假、修养或脱离生产岗位三个月者,应视不同情况,停发防护用品或顺延使用时间;对150天以上的病假、事假本年度不享受劳动防护用品;依上年度考勤为准,全年欠勤30天的停发一年劳动防护用品 四、发放规定 (一)工资科负责全矿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与审核工作,要严格执行发放范围、发放标准,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并且要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账册,及时记录职工所任工种,护品发放名称、数量、时间周期等情况。 (二)对于本矿职工调出人员,属本矿以内的调动,要办理劳动护品转移手续;属本矿以外的调动,原领用的劳动护品不再回收,一律按采购价和使用年限折价处理给本人。 (三)对本单位调换职工的岗位,改变工种的要及
5、时通知工资科。 (四)如遇特殊情况及临时工作的需要,须经分管矿级或工资科科长签字方可发放;特殊型号工作服由单位提供规格、数量、型号、样式的计划,经矿长同意签字后报工资科备案,供应科负责采购或定做。 五、管理责任 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矿成立劳动保护用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陈治通;副组长:姜存丰;小组成员:财务科、工会、供应科、安全科、企管科、机电部等单位负责人,陈治通兼任办公室主任,姜存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有关部门的管理和落实情况,各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财务科负责全矿劳动防护用品审批核准,审批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及提高标准。 (二)供应科负责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和回收工作,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文件中规定的条件采购,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不合格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防护用品供应科必须证件齐全,妥善保管。 (三)工会、财务科、安全科要监督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佩戴、使用等情况,并做到不定期的检查。 (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文件精神,确保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发放等情况,切实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