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文明网信息上报格式要求7月1日起执行
标题:(20-25字)小
三、宋体、加粗、居中(标题中必须含有“芜湖”二字)正文部分:小
四、宋体、行距固定值26磅、(每段开头空两个字符)图片尺寸:宽度不超过500像素、居中(图片版式:嵌入型)图片文字说明:仿宋、五号、蓝色、居中
具体格式可参照以下文章:
(文明播报)芜湖:党旗飘扬“永远跟党走”大型文艺晚会盛装呈现
此格式由安徽文明网编辑规定,自7月1日起执行,请各县区单位遵照执行,以提高上报效率。
附:
省领导对当前芜湖文明创建信息存在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是工作动态丰富,但工作研究类少
二是纯文字稿件多,图文并茂的少
三是文明创建事件多,宣传文化思想的少
四是平面信息多,视频信息少
请各单位联系我们的实际,今后在图文并茂上要下点功夫,工作研究类宣传与文化类的稿件要加大推荐力度。
芜湖文明网
2011-6-30
第二篇:2014年1月7日起2014年1月7日起
218国道上加了8个固定测速716公里+250米
729公里+440米
751公里+170米
781公里+750米
812公里+50米
841公里+80米
883公里+100米
k907公里+50米
第三篇:2012年7月6日起执行利率最新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表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表——存款利率(2012年7月6日起执行)
种类
一、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
(一)活期
(二)定期1.整存整取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2.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一年三年五年3.定活两便
二、协定存款
三、通知存款一天七天
年利率(%)
0.352.602.803.003.754.254.752.852.903.00
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6折
1.150.801.35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表——贷款利率(2012年7月6日起执行)
种类
一、短期贷款六个月(含)
年利率(%)
5.60
一年(含)
二、中长期贷款一至三年(含)三至五年(含)五年以上
三、贴现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五年以上6.006.156.406.55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4.004.50
第四篇:XX市居民用电7月1日起执行阶梯电价XX市居民用电7月1日起执行阶梯电价
从下月开始,居民生活用电要实行阶梯电价了。XX省的居民阶梯电价执行方案终于敲定,XX省“一户一表”用户第一档电量标准按每户每月180度(千瓦时,下同。)确定,这个基数内电价仍按现行电价执行。按照XX省发改委6月21日下发的通知要求,XX市将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阶梯电价分为三档
据了解,此次居民阶梯电价的执行范围为全省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阶梯电价共分三个档次。
第一档电量标准按每户每月180度确定,电价仍按现行电价执行。
第二档电量标准按每户每月180度~260度确定,电价每度提高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0度以上电量,电价每度提高0.30元。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每度提高0.008元。
分档电量标准以年为周期
实施阶梯电价后,居民家的电费如何结算收取。
根据XX省发改委下发的通知,XX省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标准以年为周期确定。“一户一表”用户一年内累计用电量不高于2160度的部分,仍按原规定电价执行;高于2160度不高于3120度的部分,按二档电价标准执行;高于3120度的部分,按三档电量电价标准执行。
“夏天、冬天居民的用电量较多,春秋季用电量相对较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标准按年来结算,这样一年平均下来对居民会更公平。”XX市发改委价格与收费管理科科长孙信义解释。
孙信义介绍,在阶梯电价实施后,抄表周期及电费结算周期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也就是说,电力部门对居民用电先按每度电0.56元收取电费,到一年快结束时再结算是否应收取第二档或第三档电量的电费。
由于阶梯电价要到7月1日才执行,今年将以半年为计算周期确定分档电量标准,从明年开始,将按年为周期来计算。
两类人每户每月免费用10度
此次公布的方案,还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设置了每户每月10度的免费用电基数。
XX省发改委要求,对“一户一表”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供电企业以同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名单(家庭住址、户主姓名、身份号码)为依据,在当期发生电费进行减免。当抄表周期内实际用电量小于免费基数的,按实际用电量减免,免费用电基数不跨抄表周期结转。也就是说,如果用了7度电,那就减免7度电的费用,剩余的3度电随之作废,不能累加到下月使用。
对合表用户中的城乡低保户和五保户,供电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名单,减免当期总表电量,同时将相应低保户和五保户名单交付小区物业等合表缴费单位。小区物业等合表缴费单位要及时对低保户和五保户减免计费电量。
不得收“一户一表”改造费
国家发改委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在我市一些工业企业中,工业用电存在着峰谷电价,这样既避开了用电高峰,而且这种电价在用电低谷时还很便宜。对于居民用户来说,也将有望选择峰谷电价。
孙信义说,按照省发改委的通知要求,供电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免费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逐步为居民选择执行峰谷电价创造条件。同时,各地还要加快对居民合表用电户“一户一表”改造,“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据了解,在阶梯电价执行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加强居民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如果居民发现有相关的乱收费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特殊问题该咋办你要瞧仔细
“一户一表”用户中,前面是商店后面是住户的用户该咋收费。下月才开始执行阶梯电价,如果抄表时间不是7月1日,前面的时间是否执行阶梯电价呢。对于这些问题,此次发布的方案也都作了说明。
方案规定,对于“一户一表”用户中,“前商后住”或“定量定比”的用户,应逐步过渡到分表计量,暂时不能分表的,仍按照原办法确定居民生活用电量,对这部分电量执行阶梯电价。
电力用户7月1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第五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使用规定(2009年7月1日起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使用规定
(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事故处理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事故处理系统。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事故处理系统环境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四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开发必要的扩充软件。扩充软件数据项必须符合公安部制定的数据库规范。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事故处理系统应用、日常管理和维护,组织应用培训、运行考核、信息审核、信息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划分使用权限,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保障事故处理系统运行安全。
第六条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事故处理系统的应用和日常管理,组织应用培训、日常运行考核、信息审核、信息统计、分析研判,划分使用权限,落实事故处理系统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事故处理系统的具体应用管理,按照规定的时限、流程和相关要求采集、录入事故信息,定期分析研判,对民警办案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民警应当按权限使用事故处理系统,发现事故处理系统运行故障,应及时向运行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反映。
第三章信息采集与录入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及时采集事故基础信息和事故处理相关业务信息,并录入事故处理系统。
事故基础信息分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信息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信息。事故处理相关业务信息包括案件受理信息、现场勘查信息、车辆及物品扣押、返还信息、调查取证信息、事故认定信息、损害赔偿调解信息、结案归档信息、刑事案件信息、协查通报信息、事故认定撤销信息、相关案卷文书信息。
第十条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快报信息录入事故处理系统,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及时更新事故基础信息和事故处理相关业务信息。
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网络不通的,应当及时填写24小时事故信息快报上报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设区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远程录入。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事故处理系统软件设置的处理业务流程
1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事故处理业务流程分为适用一般程序的业务处理流程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业务处理流程。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业务办理的时限规定完成处理事故工作,案卷应当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使用事故处理系统过程中,应当遵循“谁办案、谁录入”的原则。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事故处理系统制作文书。事故处理系统未设定的部分文书,应当在制作完成后扫描、翻拍形成图片录入事故处理系统。
第十五条负责案件审批的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及时审批。审批时,应当仔细核查待审批内容,发现问题需要修改的,应当录入审批意见并及时退回办案民警修改。
第十六条车辆的扣留、返还和物品的扣押、返还等信息应当及时录入事故处理系统。第十七条需要跨地(市)发布交通肇事逃逸协查通报的,应当及时提请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一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完成网上审批。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交通肇事逃逸协查通报的,应当及时提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一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完成网上审批。
第十八条因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刑事立案当日将信息录入事故处理系统,并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之日起三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复核程序进行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通过事故处理系统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道路信息数据库;组织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辖区内的路号;实现与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驾驶人信息数据库的联网。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进行远程处理:
(一)因录入错误,需要减少事故死亡人数,或者删除已录入事故信息的;
(二)事故处理系统提示“数据校验位错误”,且能证明未直接修改数据库记录信息的。
第五章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事故处理系统定期汇总、审核、编制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事故处理系统定期分析和研判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提出预防事故对策。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时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信息。
第六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系统管理员应当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要求,及时升级事故处理系统软件。
第二十六条事故处理系统操作用户应当经业务管理和系统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操作用户由民警担任并实行实名授权。
第二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备份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对事故数据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备份,提高事故处理系统容灾、抗灾能力。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事故处理系统日常使用的运行管理,保障事故处理系统24小时正常运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擅自中断事故处理系统运行。因突发事件、故障导致事故处理系统运行中断的,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维修。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公安信息通信网安全保密工作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件发生。
第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事故处理系统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和恶意程序非法访问。发现计算机病毒和恶意程序,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处理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事故处理系统中进行以下操作:
(一)在数据库表结构中增加/删除字段项目,修改字段项目类型、长度,擅自在数据库信息表上添加触发器;
(二)手工或自行编制软件直接修改数据库数据,擅自添加非标准数据代码;
(三)擅自修改事故处理系统软件;
(四)以任何形式攻击事故处理系统软件。
第三十二条事故处理系统用户密码应当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禁止将密码泄露给他人,禁止将用户交与他人使用。
事故处理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调离岗位的,应当及时撤销、变更调离本单位或者原岗位的事故处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
第八章工作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各地事故处理系统运行情况及信息采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情况。
第三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事故处理系统运行情况及信息采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定期通报情况和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并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
第三十五条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处理系统运行情况、事故处理信息采集、录入数据质量纳入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民警的考核内容,建立事故处理信息采集、录入错误倒查机制。凡因人为因素导致信息采集、录入错误,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三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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