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关于要求法院追加被告的申请书 .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145818 上传时间:2024-12-27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2.54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要求法院追加被告的申请书 .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关于要求法院追加被告的申请书 .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要求法院追加被告的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案号。(2015)宜高民初字第xxx号。 申请人(原告):xxx,男,苗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XX县区文江镇得狼村碾子头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联系电话1xxxxxxxx。 被申请人: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住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负责人:xxx,芙蓉村村委会主任,住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桐子树组,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住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xxx,住XX县区文江镇白庙街道19,联系电话xxxxxxxx申请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芙蓉村煤矿拖欠xxx工资纠纷一案的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为本案连带责任人,代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支付原告xxx工资20000.00元。事实和理由 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闭时,拖欠申请人工资3万元,后来,经文江镇政府协调,政府出面补发了1万元,为继续追讨企业拖欠的2万元工资,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县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2015)宜高民初字第1575号。按诉讼程序,申请人进行了举证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据证明芙蓉村煤矿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向XX县区人民法申请追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 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投资投工,用以矿建矿的方式建设了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芙蓉村村委一直以发包给私人经营的方试经营煤矿。20004年,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曾把芙蓉村煤矿委托、承包给XX县区白皎矿业公司经营;芙蓉村村委发包煤矿的收益除了用于村委开支外,还给全村村民分红;2013年芙蓉村煤矿关闭,政府给煤矿的关闭补偿款,也是划拨给了芙蓉村村委,并且,芙蓉村村委将大部分补偿款以分红的方式分发给了全村村民。以上事实说明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权产所有人。何开平是芙蓉村村干部,这可能是营业执照上写企业所有人是何开平的原因。 《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XX县区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高府发[2013]23号)文件,已经公布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于2013年10月31日关闭,说明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再依法存在;文江镇人民政府出面冻结了煤矿所有的资金,给职工发放拖欠款,都没有付清,煤矿已经闭坑,煤矿地面设备、设施已经全部拆除,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财产和经费;煤矿所有管理人员已经解散,煤矿地面所有场所全部荒废,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组织机构和场所。综上所述,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规定的条件,说明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法人已经解散,企业法人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芙蓉村村委作为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在企业法人已经终止后,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属其违法。应当视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被注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的规定,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关闭时未依法进行清算,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作为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人,就是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款(“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规定。被告作为企业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在无偿接受了政府划拨的煤矿关闭补偿款后,应当和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同共承担民事责任,在煤矿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依法代芙蓉村煤矿支付2万元工资给申请人(原告)xxx。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原告)提出追加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请予以批准。 谨呈XX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11月30日附1:证据2组 1、《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XX县区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煤矿现场照片6张,共5页。证明芙蓉村煤矿已经关闭。 2、芙蓉村煤矿承包《补充协议书》、2名证人证词,共4页,证明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是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 附2: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