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浅谈“检务公开”的告知管理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145506 上传时间:2024-12-27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2.7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检务公开”的告知管理规章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浅谈“检务公开”的告知管理规章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浅谈“检务公开”的告知管理规章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浅谈“检务公开”的告知管理规章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浅谈“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 检务公开是高检院为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为此,高检院于1998年10月25日以高检发(1998)29号文件予以发布,同时又于1999年1月4日以高检发研字(1999)1号决定形式,更加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使检务公开制度更加程序化、规范化。检务公开制度的设立不仅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行使,而且从不同侧面保障了公民合法权利。其中告知制度从保障公民对法律及程序的了解权、知情权的视角加以规定,充分体现了执法的民主化进程。然而在实践中,检察人员对

2、这样一重要的制度未给予足够重视,导致执法上出现两种严重问题。一是由于没有履行告知程序,致使公民权利无法保护;二是虽然履行了告知,但由于缺乏法定制约形式而导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纠缠不清。针对这些具体问题,有必要对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设置的意义及法律后果作具体阐述。以往我们在执法中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重实体、轻程序。只要实体合法,处罚就合法,当事人应当绝对地服从,程序是可有可无的。这种错误意识存在于执法活动中,造成执法实践中官僚作风,特权现象比比皆是,同时也助长了部分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在没有澄清客观事实情况下仓促进行处理,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又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知情权、了

3、解权,甚至陈述、申辩权等各项法律赋予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标志着司法公正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其意义在于: 第一,有利于树立检察人员程序法定观念。部分检察人员执法活动中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及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的影响,认为法律只是国家管理的手段,突出检察权的保障作用,至于对运行过程的有效监督则是一个真空带。执法工作仅仅以是否有实体违法侵权行为作为标志,具体执法工作中只将结果、目标是否实现作为优劣的唯一标准。检务公开告知制度的设立,明确了程序公正是实现法律公正、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程序不仅有维护社会秩序的管理功能,程序本身还具有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制约功能,为法律运行铺设法治轨道,

4、防止其异化和滥用,达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目的,真正将实体和程序有机的结合和统一。通过不履行告知程序将导致处罚不能成立,这一法律后果的规定,可以使执法者牢固树立依法定程序执法的观念,明确程序法定观念不仅能有效保证执法的目的运作与实现,而且更重要的是能有效监督滥用,从而保证执法活动公正性、合法性。 第二,有利于监督检察人员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避免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权利,做到不枉法、不曲解法律。虽然刑事诉讼法确定了程序违法原则,可是与之相关联的规定或制度运作方面的法律,却没有具体规定,使程序违法监督流于形式。检务公开关于告知制度设立,完善了监督的力度和广度,使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程序违法的侵害。

5、 第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告知制度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知情权、了解权而设立的,是当事人各项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条件。这些权利概括起来就是关于公民申诉、控告权的具体体现,它是公民权最直接的体现。剥夺了公民的申诉控告权,公民就无任何权利而言。因为公民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公民的申诉控告权又只能通过公民主动提出申请,这些权利仅仅是停留在纸上的权利,只能起宣传作用,而无任何实际意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要真正起作用,必须建立在公民知晓的前提条件下,所以告知制度是公民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实现的前提。 综上所述,告知制度的设立,告诉我们在进行诉讼时,告知行为是必须的,不是可以作为

6、或可以不作为的。告知的认识应上升为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讲,是法定权利;对检察人员来讲,是其必须履行的程序上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则意味着这种不作为违反了法定的程序规定,虽然是程序违法,但将导致实体法的处罚不能成立,不发生予期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后果。而检察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没有依照法律和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投诉,检察长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责令有关部门或者人员予以纠正。对于检察人员严重违反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控告或者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从而使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真正实行下去,以求得在诉讼活动中的公正、合法、及时。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