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第一条:伤亡事故报告程序及登记手续 1.凡发生未遂事故由各施工班组进行登记,并报告工地负责人。 2.凡发生轻伤事故,于事故发生后口头报告分公司安全部门,月底填“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公司安全站。 3.凡发生严重未遂事故,应立即口头报告公司安全站和分公司安全部门,由公司安全站组织调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防范措施,杜绝重复发生。 4.凡发生重伤、群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站,其中死亡事故再立即报送主管机关及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检察院。 5.凡属于“扭伤”事故类别的负伤者,必须持有医疗部门诊察后出具的可靠的诊断证明,并经班
2、组长、工地、安全站确认后,所在部门方可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 6.属于轻伤事故的伤者本人,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当天报告班组长,过期不报者,不予补报登记手续。 第二条:重大事故的现场处理 1.发生重伤、群伤、死亡事故,就近工作人员应积极抢救伤者,保护好事故现场。 2.事故现场未经安全专业部门勘察前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物证的位置,就近施工人员有责任提供有关事故的旁证资料。 3.安全专业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进行临时性处理,详细勘察事故现场,记录事故现场,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和责任者的口述材料,索取必要的旁证材料,事故现场的临时性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机关、当地劳动部门、工会、
3、检察院报告,并及时填写“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一般区分 事故责任分直接、主要、间接、一定责任四种。确定责任时必须作到事实求是。根据安全施工责任制度的规定,结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分析报告后确定。 事故责任一般区分如下: 1.受过三级安全教育和本工种、专业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职工,因本人违反安全施工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因职工本人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事故,由其本人负直接责任。 2.从未参加过施工,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参加施工而发生事故的,则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施工无安全措施或
4、未交底,就施工而造成非本人责任的事故,应分别追究项目部经理或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 4.在施工安全条件不具备或有直接威胁工人生命安全的场所。经工人提出但未采取措施即令施工,而造成非本人责任的事故,由强迫命令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5.机械设备有缺陷或不按规定保修而危及安全运行的,经操作人员提出但未采取措施即令运行的,造成非本人责任的事故,由强迫命令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6.工人因不使用防护用品而造成的事故,由其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7.各级领导或项目经理在布置任务的同时,没有布置安全工作或放松安全教 育,对发现的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以及管理不善等问题构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根据情节分别追究领导或项目
5、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应负不同责任。 第四条:事故的调理处理及权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各级领导要组织对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从思想上、 技术上、管理上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坚持作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处理不放过。 2.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依据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严 肃处理。 3.一般未遂事故由工地负责人调查分析,进行处理后向单位分管领导及公 司安全站报告。 4.严重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站,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站主持调 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防范措施,杜绝重复发生。 5.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主持调查分析,进行处理后向上级主 管部门,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