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煎茶工商所食品监管制度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考核办法
根据XX省工商局《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15条、第29条的规定和省工商局“一季一考评”的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食品安全主要监管指标及考核标准
(一)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情况
1、发现食品经营者无证无照经营的,发现一户已开业半个月以上不到一个月的扣2分,已开业一个月以上不到半年的扣3分,已开业半年以上的扣5分。证、照过期失效的视同无证无照经营。
2、食品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食品安全监管公示栏》的,发现一户扣10分。
3、食品经营者悬挂的《食品安全监管公示栏》内的内容不全的,发现一处扣2分。
4、食品经营者实际经营范围与许可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发现一户扣2分。
(二)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落实情况
5、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发现一次扣2分。
6、食品经营者进货票据未粘贴或未按月装订成册的,不合—1—
格食品退市未记录的,发现一次扣2分。
7、食品批发经营者未建立购销台账的,发现一户扣2分;购销台账记录不全的,发现一次扣1分。
8、食品现场制售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公示的发现一次扣2分。
9、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原料进货、使用台账的发现一次扣2分;未建立食品加工、销售、库存台账的发现一次扣2分;未建立食品添加剂购进、使用台账的发现一次扣2分。
10、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未现场张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现一户扣1分。
(三)食品经营者经营情况
11、食品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的,发现一种商品扣2分。
12、食品经营者销售“三无”食品的,发现一种商品扣2分。
13、食品经营者销售无“qs”标志食品的,发现一种商品扣2分。
14、食品经营者销售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发现一种商品扣2分。
15、食品经营者销售的散装食品在储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的,发现一次扣2分。
16、食品经营者销售“早产”食品、虚假标注保质期食品的,—2—
发现一种商品扣2分。
17、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的,发现一种商品扣1分。
18、食品经营者应当下架而未下架的,发现一种商品扣2分。
19、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广告有明显虚假违法内容的,发现一次扣1分。
20、食品从业人员不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发现一人扣2分。
(四)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履责情况
21、建立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总台账和分台账,未按要求建立的,发现一次扣5分。
22、对XX县区和镇政府所在地集镇食品经营户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其他食品经营户每月不少于1次,对乳品、散装食品(白酒)和地产品经营户每周不少于1次,达不到巡查频次的,发现一户扣2分。
23、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和市场清查,未按要求进行的,发现一次扣5分;工商所未安排实施的或者没有督办落实的,所长扣发10分。
24、认真填写市场巡查记录,填写不全的,发现一户扣1分。
25、各所要指定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责任人,工商所每周要开展3个以上品种5个以上批次的食品快速检测。少一个品种扣2分;少一个批次扣2分;不开展的,发现一次扣5分。工商所未—3—
指定快速检测责任人的或者没有督办落实的,所长扣发10分。
二、考核对象及责任比例。食品安全监管实行“谁监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考核对象:具体监管责任人、监管执法队长、分管所长,其责任比例分别为7:2:1。在“一季一考核”中扣分的,扣考核对象的相应分数,上级机关在检查和考核中发现问题的,加重一倍扣分。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考核主体及时间安排。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实行辖区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的要求,工商所是食品安全监管考核的主体单位,分局人事监察科、消保科是督办单位。工商所每月25日前必须组织考核一次,月底前将考核资料分别报分局人事监察科和消保科。分局人事监察科和消保科每季组织对工商所抽查一次,并将抽查及考核结果公示后在全分局通报。
四、考核的奖惩兑现。本考核实行扣分制,总分100分,每扣一分扣10元。工商所按绩效考核的要求,每月从被考核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奖中扣除。如考核未扣分的,岗位目标考核奖全额发放。如应扣发岗位目标考核奖的,经分管督查工作的局长审批后,由人事监察科通知办公室当月执行。工商所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报经分局同意后,可将相关经费作为奖励基金另行奖励。分局将根据消保科、人事监察科抽查的情况,对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五、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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