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校教师必须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严格按功课表上课,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和旷缺课,否则除负责任外,按不同情节分别处理: 1、无故旷课,除记入教师业务挡案外,旷课一节扣10元,旷课一天扣30元(迟到10分钟算旷课一节) 2、学期累计旷课一个月作自动离职论处,报市教育局处理。 3、教师无故不来上课、办公、公假、病假又无证明或者没有教导处同意私下调课的,作旷课一节处理。 三、教师因病请假,必须办理请假
2、手续。请假者持医师建休证明(市级及以上医院)和请假报告,3天内向教导主任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向校长请假,一周以上向市教育局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作病假处理。教师住院(不包括家庭病房)期间,预算内按浙人薪(1981)5二号、(1994)67号、(1997)163号文件发放,预算外经费按以下有关规定处理。 1、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扣校补20%。 2、一月以上,校补不发,按比例扣发学期奖(包括日际考核奖)。 四、教师有事请假,一天以内由教导处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校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学区教办或市教育局批准。但功课必须自行安排到位并向教导处汇报,预算内按浙人薪(1995)79号、(1997)163号文件处理,预算外经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个月内事假满一周(7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发预算外补贴。 2、一学期累计超过一周以上,半个月以内,扣发学期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