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劳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二条对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公司,人事档案在公司人事部保存。 第三条对无人事调配权的公司,可委托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人事部门保存。 第四条对无上级企业,可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设一专户,保存公司人事档案。 第五条对小型企业,员工个人将人事档案存人才交流中心。 第六条公司应有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人事档案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对员工人事档案的建档工作。 第八条员工调入时,人事档案的转调工作。 第九条员工考核结果及奖励、惩罚决定存入人事档案。 第十条统计分析人事档案资料,合理调配人才,做到人尽其才。 第十一条员工调出时,作出工作总结与工作证明、人事档案调转工作。 第十二条人事档案为密件,须合理存放,不泄露秘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第十三条因各种特殊原因,如调入人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调动、档案丢失、毁损等,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其重新建立人事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