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临涧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为了严格公共卫生操作,规范监督工作行为,扎实推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有效保障农民健康水平。根据省、市关于XX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督检查,是指我院公共卫生服务科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对各村卫生室及院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并按本院制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每月对村卫生室及院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
2、全面的考核评估,考核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经费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具体监督检查由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检查组由公共卫生服务科人员组成。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各村卫生室及院内科室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居民健康档案建档、使用及管理情况; (二)健康教育工作进度; (三)预防接种情况; (四)传染病防治开展情况; (五)妇女、儿童健康管理、随访情况; (六)慢性病人登记、随访情况; (七)重性精神病登记管理情况; (八)项目实施效果; (九)对上级及以往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
3、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在实施检查时采取不通知,随机抽查,电话、入户随访等形式。 第七条检查组要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第八条被查卫生室及院内科室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检查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有关档案、文件、登记册、报表、账簿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实施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省市县文件要求进行。 第十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院长请示汇报;如发现被查卫生室、科室或个人有重大违纪行为,应当立即向院长报告。 第十一条检查组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7个工作日内),
4、形成内部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查科室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的主要内容; (三)认定被查科室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2 证据和处理建议; (四)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检查组组长签字及报告日期。 第十二条被查卫生室及科室应按检查结论通知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研究检查报告提出的管理建议。 第十三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检查组人员在执行检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执行公务中取得的与被检查科室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被查者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瞒情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 第十六条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要将收集的检查资料全部移交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归档。 临涧中心卫生院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