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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报告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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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1】 为了及时汇总、掌握市联社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市联社直属企业、基层供销社、机关各科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联社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市联社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具体分类见附件表1);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2.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联社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年度内澄清虚假信息、不完整政府信息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附表。 三、附则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应当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指标单位数量全年主动公开信息数条。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数其中:i.政府网站条。 2.新闻发布会条。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条。 4.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条。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条。公开查阅点查阅人数人次。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人次。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即将实施【2】 自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一年一度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在今年有了新变化,从10月1日起改为了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在此,河西工商部门提醒广大企业要改变企业年检的传统观念,及时报送企业信息年度报告。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同时,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满3年的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同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由于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4年10月1日开始,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XX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报送今年年度报告并公示。工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企业自行公示年度报告后,即可通过上述网站进行查询。截至2014年2月28日,除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续企业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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