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XX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上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公司、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各公司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按照XX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进行处置,并且积极配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各子(分)公司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采用网上快报和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报告,随后进行网上快报和书面报告,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 第六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实行安全生产事故月报零报告制度。各子(分)公司安全部门应于每月28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部门上报安全月报表,集团公司进行汇总各子(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 (一)事故快报表; (二)事故调查笔录; (三)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四)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七)上级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批复。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