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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处理规章制度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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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生产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本单位员工因生产和工作发生事故或虽不在生产工作岗位上,但在单位生产工作活动场所内,由于车辆(设备)或工作环境、劳动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伤亡事故,都应该按员工伤亡事故

2、统计和处理。 第五条伤亡事故登记和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二、对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以及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货损机损事故、被盗被骗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须在1小时内向广东公司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以书面(含邮件、传真)方式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广东公司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公司报告,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事故处理结案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的书面报告和处理结果。 三、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和肇事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

3、(死亡、负残、伤残),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 四、如果发现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延迟报告等情况,除责成补报外,有关责任人应该受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七条公司安委会接到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的性质选择启用相关的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公司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人员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重大财产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防洪防强台风应急预案、治安防盗应急方案、防雷应急救援预案、房屋倒塌应急救援预案、节假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高峰期车辆进出仓应急预案。 第八条公司安委会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

4、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伤亡情况有关规定,报告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告广东公司。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毁灭有关证据。120 第四章事故责任确定原则 第九条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应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一、员工没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工种考试上岗的; 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安全措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的; 三、机械、车辆设备严重失修(带故障)或超负荷工作的。 第十条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 二、违反安全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玩忽

5、职守的; 三、违反安全技术操规程,违章驾驶车辆的; 四、在没有安全保证的情况下指挥操作作业的。 第十一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责任的确定原则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 二、在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为管理责任者。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发生责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预非法干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

6、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及有关领导的处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安全生产的奖罚”的有关要求进行具体执行。 第六章事故档案 第十六条公司安全监督部设立生产性事故档案库,负责保存、管理重伤、死亡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特大机电、交通、火灾事故档案。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经批准结案后,事故档案材料应在十天内送交上级主管部门。事故档案材料必有的内容 一、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二、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复;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试验报告; 五、物证、人证材料;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的有关资料; 六、医疗部门的诊断书; 七、发生事故时的环

7、境条件、操作情况、有关的设计资料; 1 21八、事故调查报告书、有关责任人的检查; 九、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决定、通报等文件; 十、纠正预防措施及其整改验证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名词解释 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有关的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事故或由于机电设备、交通、火灾等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坏。 二、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8至10级的。 三、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

8、有轻伤的事故。 四、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凡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附录a关于重伤标准所规定的九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至7级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五、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六、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 七、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伤亡事故。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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