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治工作例会制度 综治工作制度 请求报告制度 一、每月定期向上级报告综治信访维稳有关情况和数据,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做到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 二、对本地区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和治安突出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作出书面报告。 三、日常报告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通过排查掌握的各种不稳定因素, (二)本辖区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的重大部署、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三)群体性事件苗头及有关处置情况, (四)各类邪教组织及其顽固分子的滋事破坏活动, (五)群众集体上访及罢工、请愿、游行等事件的情况, (六)在较大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及其它重大事件
2、, (七)重大节日期间和敏感时期社会政治稳定情况,治安突出问题情况分析、整治对策方案及整治成效, (八)各时期突出的矛盾纠纷特点、成因及对策意见, (九)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群众越级上访情况及其他有关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 (十)中心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事项。 四、上报的情况务必准确及时,对党政一把手和上级机关的批示要第一时间传达到相关部门并抓好落实。 责任追究制度 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指责过程当中,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导 致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其部门责任人和经办人的相关责任。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部门负责人责任: (一)工作
3、决策严重失误,未能按要求完成本部门综治工作年度目标,或未能带领本部门人员完成调处任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二)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不稳定因素苗头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矛盾升级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群众越级上访事件或国家、集体、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故意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做伪证,阻挠查处工作的。 (五)其它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问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中心工作人员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体
4、性事件,群众越级上访或导致国家、集体、群众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故意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或故意设置障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三)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中不服从领导,违反中心工作纪律的其他问题。 三、责任追究办法: (一)中心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况给予诫勉教育。 (二)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查处。 (三)中心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在追究中心工作人员责任的同时,追究相应部门责任人责任,并通报批评。 目标管理制度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政府整体工作中,实行目标管理,签订综治目标责任书。 (二)目标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季度抽查、半年考核、年终总评。 (三)量化目标管理,做好对目标运行的考核监控,落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奖惩。 一票否决制度 (一)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 (二)实行重大案事件责任查究制。对发生的重大案事件分析发生原因,对责任人不作为、失职、渎职者进行责任查究。 (三)对发生的重大案事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并做好处置工作。 (四)对整改不力导致问题继续存在的责任人实行警告或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