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充分调动公司全员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切实提高职工的全员安全意识,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公司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奖惩管理办法,并负责安全奖励资金的落实。
第二条安全保障部负责安全奖惩细则的制订,并监督实施;负责奖惩档案的建立。
第三条财务部负责建立安全奖惩资金专用账户,奖励基金来源由公司财务从安全基金提取5万元作为基本基金,公司罚款全部打入奖惩资金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奖罚归零。
第四条各厂、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奖励方式。通报表扬、物质奖励,奖励额度在300-3000元之间。
第六条对于有下列情况表现之一的单位、部室及外来施工单位的领导和员工,应予以奖励:
一、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环保设施、装置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方面有重大发明,被公司广泛用于生产且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环境保护、劳动防护、职业健康、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在预防死亡、重特大事故及重要环境污染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对抢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和职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一贯忠于职守,积极做好安全生产、环保工作,成绩显著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防止伤亡事故、职业病、职业中毒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六、对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监控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有效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
七、奖励程序。由各单位、部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至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全保障部),由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或经理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七条罚则:
一、处罚类型为:
1、一次性经济处罚;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辞退或开除等。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分管副主任(副矿长)500-2000元/次,主任(矿长、书记)500-2000元/次,分管副经理200-2000元/次;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1.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的;
2.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相应措施,将工程项目发包给资质不全、不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的;在国家严禁经营的地区进行开采、经营的;对外部挂靠的经济实体、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
4.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的;
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作业环境不良,未采取措施的;
6.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经费,未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
8.对威胁安全生产的安全隐患问题及重要环境污染,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治理的;
9.不传达、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规定,或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
10.对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场所未进行有效的治理,未采取有
效的职业危害防范措施的;
11.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或原定方案和决定,盲目蛮干的;
12.单位领导或主管工作人员,未对车辆、设备进行管理或者管理混乱的;
13.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化建议、意见不加理睬,置若罔闻的;
三、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罚款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三违”当事人罚款5000元/次,当班班员3000元/次,当班班组长4000元/次,工段长(大班长)3000元/次,单位、部室主任、主管副主任(副矿长)2000元/次,分管该单位、部室的副经理2000元/次;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一)矿井方面
1.起吊作业未设置隔离区,起吊中吊装物下方有人员活动者;
2.受限作业空间未审批、未检测、检测不合格进入作业者;
3.输送带检修、故障排查、清扫等作业未未停机挂牌进行的;
4.动火作业未审批,氧气乙炔瓶安全间距不够的;
5.采掘作业未通风检、通风检测不合格进入测者;
6、未经审批进入废弃巷道、采XX县区、高压变电室等危险区域者;
7、采场检撬不到位作业者;
8.装药作业人员未持证者;
9、炸药、雷管混拿混放者;
10.起爆作业未设置警戒者;
11.敲帮问顶无人监护、在不安全区域进行的;
12.井下运输未执行“人见车应避让,车见人应鸣笛停让”的;
13.主溜井格栅处理大块不系安全带、安全带使用不规范的;
14.高处、临边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使用不规范的;
15.未经审批、未检测、安全防护不到位进入溜井处理堵塞的;
16.电工检修未停电、未挂牌警示进行检修作业的;
17.在有电机车滑触线的巷道维修、支护等作业未停电挂牌并接地进行相关作业的;
18.狭窄巷道作业未执行“人动车不动,车动人不动”规定的;
19.采掘作业未执行“短掘短支、一炮一支、控制断面”规定的;
20.采场耙砂作业未执行“电耙、溜井安全防护”者;
21.酒后下井者;
22.输送皮带运转未停止处理杂物者;
23、关键安全防护设施检修后未恢复或缺失的;
24.不明情况擅自操作非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设备设施;
25.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三违”行为。
(二)选冶、辅助及其他方面
1.吊装作业未设置隔离区,起吊时吊装物下方有人员活动的;
2.受限作业空间未审批、未检测、无监护、无对讲机等通讯设备进入作业的;
3.高处、临边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使用不规范的;
4.动火作业未审批,氧气乙炔瓶安全间距不够的;
5.输送带检修、故障排查、清扫等作业未未停机挂牌进行的;
6.皮带、除铁器运转未停止处理杂物者;
7.矿仓格栅处理大块不系安全带、安全带使用不规范的;
8.未经审批、无防护进入狭小空间处理堵塞的;
9.粉矿仓堵矿处理作业未审批、无监护、无对讲通讯设备的;
10.磨矿、浮选作业未停机挂牌靠近接触者;
11.转动设备检修未停机挂牌警示的;
12.电工检修未停电、未挂牌警示进行检修作业的;
13.人车交叉作业未执行“人动车不动,车动人不动”规定的;
14.接触强酸、强碱作业未进行可靠防护的;
15.接触氰化钠等高毒作业时未进行可靠防护的;
16.氰化配药未进行氰化氢气体检测和双人作业监护作业的;
17.强酸、强碱、氰化钠、炸药库等未实行双人双锁的;
18.危化品发放、盘点未通风检测,未执行双人作业的;
19.进入易燃易爆区携带手机、打火机等危险物品的;
20.火工材料领退炸药、雷管混拿混放混运者;
21.暴力装卸危险爆炸品、氰化钠拉运无押运者;;
22.在存在火灾风险的区域及易燃易爆物警戒范围内吸烟的;
23.在不具备装卸、发放物资的天气,强行作业的;
24.关键安全防护设施检修后未恢复或缺失的;
25.不明情况擅自操作非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设备设施;
26.将车辆交于无驾驶证或者资质不符合人员驾驶的;
27.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含摩托车);
28.用电作业线缆破损、无绝缘的;
29.操作旋转件未做到“三紧”、戴手套作业的;
30.铲车装卸作业周围情况不明施工作业的;
31.挖掘机作业旋转半径内有人进行作业的;
32.非紧急情况未审批、无防护在恶劣天气从事室外登高作业的;
33.岗位失职导致水泵空转、锅炉干烧等设备危险运转的;
34.未经审批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的;
35.酒后上岗作业;
36.暴风雪天气能见度低于10米动车的;
37.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三违”行为。
四、其他应当进行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参照《其他“三违”行为处罚标准》执行,同班其他作业人员参照50%进行处罚,班组级管理责任人参照60%进行处罚,车间级管理责任人参照30%进行处罚。
本规定所列行为与专项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按照专项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详见附件。《其他行为处罚标准(试行)》,未列入的其他行为,按照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参照执行或提请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对当事人加重处罚,处罚除按照前款进行经济罚款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1、三个月内重复出现第三款“三违”的当事人。
2、现场管理中手段疲软,对“三违”行为不处罚,对未遂事故、轻微伤隐瞒不报、不处罚的领导干部,经警告仍然不作为的。
3、在安全检查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4、接到《安全整改指令书》或《安全检查通报》后,逾期不消除隐患经有关部门指出仍然不积极落实整改的。
5、对安全整改工作屡教不改、态度蛮横、语言粗俗、对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不重视、不配合的。
6、对未遂事故隐瞒不报,不引以为戒、不采取措施的。
7、对“三违”行为、未遂事故不处罚的领导干部。
8、已发现事故隐患或征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的。
9、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
10、串供、伪造、销毁或隐匿证据的。
11、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2、同时犯有两种及以上“三违”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13、其他妨碍、干扰组织审查的行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控制危害结果发生的。
3、主动检举他人违章行为或者其他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因他人胁迫或诱骗从而导致“三违”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七、处罚程序
1.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由安委会下属安全环保部下发“罚款通知书”或通报文件;安全检查中对单位或个人的罚款或其它罚款,由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下发“罚款通知书”或通报文件。
2.《罚款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安全环保部备案、一份送达财务部执行,一份送达受处罚单位或个人。
3.公司对发生事故单位或个人的罚款以及安全检查中对单位或个人的罚款和其它罚款,应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上缴财务部,由安委会办公室用作安全专项资金。
4.公司对安全责任者在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安全环保部草拟报告,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同步给予警示教育,警示教育分为个人写安全检查、召回学习(1-7天),召回期间工资按照《“两规一制”考核办法》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受行政警告处分的相关责任者,取消自处分起2个月效益薪金;受行政记过处分的相关责任者,取消自处分起3个月效益薪金;受降职或撤职处分的相关责任者,取消自处分起4个月效益薪金;受行政开除处分者,取消当年全年效益薪金。
第九条单位在一个季度内安全管理无事故,且安全标准化工作有创新,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单位员工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安全文化氛围浓厚的单位,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组织,公司安委会组成考核组对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比,评选出井下、地表两个安全生产优胜单位,井下单位给予20000元的安全奖励,地表单位给予15000元的安全奖励,奖金的20%用于奖励单位的主任(厂长),其余奖金由主任(厂长)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贡献的相关人员。
第十条本制度中条款若与国家、自治区、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相冲突,则按国家、自治区、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7.11.25)
第二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明纪律,严肃制度,作到是非清楚、赏罚分明、责任明确,必须健全和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必须在体现社会主义企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以利于增强企业的激励机制和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在自觉遵章守纪的同时,积极发挥聪明智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对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章违纪行为要进行处罚。
第三条。企业在保险安全、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原则。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努力做一名"四有"觉悟和高度敬业意识的新型职工。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犯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上,惩罚为辅的原则。
奖励
第五条:集体奖励
(一)奖励单位,在本矿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生产单位(包括工段、班组),职能科室,群众团体(党组织不在内),都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奖励的形式,坚持以荣誉奖为主,必要时给予相应的集体物质或经济奖励,根据事迹进行通报表彰,表彰奖励,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和其它奖励(荣誉称号的等级由矿部依据获奖单位的名称和具体事迹命名授予)。
(三)奖励的依据
1、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以《矿山安全法》为主的各项法规条例。
2、能够积极贯彻执行矿部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步署,严格执行本矿的各项规章制度。
3、锐意改革、求实奉献,积极探索企业管理、安全生产、技术革新的先进思路,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取得精神文明建设的显著成绩。
4、领导班子团结战斗,集体风气正,职工整体素质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互相协作精神强,好人好事多。
5、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每度生产任务和各项工作任务,节能降耗明显,产品质量过关,达产达标,经济效益好。
6、能够顺利实现全年安全目标,无一例大小事故发生,无违章违纪现象。
7、不断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设备运转正常,无事故隐患,无尘毒噪声危害,职工身心健康。
8、社会治安风气良好,无火灾、偷盗、赌博、打架斗殴,无违法违纪案件,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健康。
(四)奖励的内容
1、年度内完成以上任务取得以上成绩,可评选年度先进单位,本单位职工享受年度综合奖金。
2、实现全年安全目标,无一例大小事故发生,可评选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职工可享受安全合同兑现奖金。
3、取得安全生产先进工艺、科技攻关项目和可授予科技进步奖,并给以荣誉称号。
4、节能降耗成效显著,可给予节约奖。
5、技术经济指标明显的,可给予指标奖。
6、实现标准化班组的,可授予标准化班组或先进班组的光荣称号。
7、连续十年无一例大小事故,无"三违"现象的车间、工段、队,可授予安全文明单位的称号,各项工作突出者可授予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1000元以上奖金。
8、连续五年无一例大小事故无违章违纪现象的厂级生产单位,可评为安全生产厂的称号并给予5000元以上奖金。连续十年无大小事故无违章违纪现象的厂级生产单位,可授予文明模范单位的称号,并给于2000元奖金。
9、其它工作成绩显著的可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第六条。先进个人奖励
(一)奖励的形式,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根据贡献大小和事迹,可分为口头表扬,书面表扬,新闻报道表扬,表彰、奖励、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晋升、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荣誉奖励的同时,可按情况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二)奖励的依据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源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质量、经济指标、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经济效益成绩显著,对国家做出较大贡献的;
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6、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变突出的;
7、自觉遵守本矿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完成规定出勤天数和生产工作任务的;
8、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在各自的岗位上首先为他人和自己的人身生命安全高度负责,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爱护生产设施,不损坏机电设备,遇到特殊情况积极抢险救灾有效的;
9、能够及时发现、预报、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10、本人思想觉悟高,职业道德好,工作责任性强,自觉遵章守纪,在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数年如一日地表现出优秀品德。
(三)奖励的内容
1、积极完成生产、工作、出勤任务,无违章违纪,可享受季度奖、半年奖和年终综合奖。
2、达到《安全责任合同》十条要求的,可享受年度安全奖。
3、在技术攻关、工艺流程改造取得显著成绩或有发展创造的,可享受技术革新或发明奖,并给予一定荣誉称号。
4、节能降耗成效显著,给予节约奖。
5、经营管理科学,超额完成任务,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的,可给予超产奖。
6、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可给予指标奖。
7、在保护和挽救国家财产有功的,除给予荣誉奖以外,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8、对积极监督,挽救他人生命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可记功,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9、对及时发生险情,采取果断措施幸免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记功,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10、对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和在重大灾情面前舍己救人的给予记大功荣誉并一次性发给奖金。
11、在矿山其它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给予其它奖励。
12、职工个人连续五年或连续五次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可晋升一级工资,记大功两次的,可晋升一级工资,连续十年评为先进个人事迹突出的,可申报劳模或给予荣誉称号。第七条:目标责任奖励
1、完成矿部下达或签订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可按管理层次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目标奖励,矿级为中层人员的一至三人部,中层为班组长的一至三倍,班组长为职工的一至三倍。
2、完成全年安全目标,无一例大小事故可按管理层次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安全目标兑现奖,仍按逐级一至三倍的比例分别兑现奖金。
3、专职人员,可享受职工的一至三倍奖金。
4、奖金的数额各年度由矿部决定。
5、各种奖励的奖金、名称、奖品由矿部决定。
处罚第八条:集体处罚
1、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单位不能评选先进:
①不能如期完成矿部下达的生产任务的;或产品质量下降。②没有实现安全目标,出现工伤事故的。③纪律松驰,工作散涣,管理不善的。④发生火灾盗窃案件,治安秩序较差的。⑤有其它原因的。
2、有以上情况者取消所在单位的安全奖和经济指标奖,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第九条:责任人的处罚
1、管理人员和各级责任人,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况的应给予处罚或处分。
⑴违犯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损害国家利益的;⑵违犯本企业规章制度,损害企业或职工利益的;⑶违章指挥,造成人身生命或国家财产损失事故的;
⑷经营管理不善,使生产计划、任务和经济指标连续完不成,出现严重亏损现象的;
⑸本人思想道德素质低下,对职工实行营私舞弊,打击报复,甚至拉帮结派搞不正之风的;⑹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各级管理人员(责任人)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到以下处罚。⑴经济处罚:扣除失职期间的职务津贴;取消季度、半年或全年评奖资格,取消奖金、罚款等。
⑵行政处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停职检查、解除职务、降职、降级等。
⑶违法乱纪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个人处罚
(一)工人职员,工作失职,经教育不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⑴违犯劳动纪律、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⑵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⑶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器具造成停产或产品质量低劣的;⑷偷拿、盗窃、窝藏国家财产,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⑸损坏甚至故意破坏设备、设施的;⑹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秩序的;⑺违纪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的。
(二)职工违犯厂规厂纪,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经济处罚。
⑴在生产和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犯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的,除罚款外要追究责任。
⑵违犯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按其情节罚款处理并追究责任。⑶当班遗留事故隐患或已发生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不作处理,导致他人或他班发生事故的,除罚款外,要追究责任。
⑷本人违章作业,造成本人或他人受伤者,责任自负,医药费自理。并按情节承担他人的药费或其它费用。
⑸生活中乱接乱插电线,灯头违犯安全用电制度,造成后果要罚款处理。
⑹不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者一次性罚款5元,二次罚款10元。⑺违犯岗位劳动纪律,随意串岗、溜岗、睡岗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指标的要罚款处理。
⑻丢失本班财产、设备或工具的,除等价赔偿外,要罚款处理。⑼在企业发生事故、灾情(火灾、洪灾)等特殊情况下,出现临阵脱逃、见死不救甚至乘机作乱的,除罚款外,要给以纪律处分。⑽故意破坏生产设施和生活、文化建筑设施的,除罚款外,要追究行事责任。
⑾破坏XX县区、厂区、院落、生产和生活环境卫生的,给予罚款处理。⑿有其它行为的,视其情节罚款处理,也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分的类型。可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⑴行政处分必须事先通知本人,并经职代会决定通过,处分经过要记入本人档案,如受处分者不服,可在10日内向上级书面申诉,如上级领导未作出新的决定,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⑵行政处分后的本人生活待遇,由矿部依据有关政策,随处分决定通知清楚。⑶在受处分期间,如痛改前非,立功赎罪者,可减轻处分,或者恢复名誉。
(四)经济处罚。可分为赔偿、扣除资金、罚款、扣除工资,罚款额根据责任大小经济损失定。
第三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场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二、实行安全生产奖励制度。采石场每季度对全体员工考核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具体组织考评,报矿长审批后实施奖励。
三、实行员工收入与安全效果挂钩制度。对发生工伤事故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上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竞赛等各项活动并制定奖惩办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兑现奖惩。
五、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员工,由矿长审批后及时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加以大力宣传。
六、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要严格按照奖惩办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偷盗、倒卖或私藏火工材料的一律按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以及登高作业没有佩带安全绳者,每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50至300元。
第四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红庙村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主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实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安全工作奖惩机制、严格考核,重奖重罚、奖惩兑现、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三、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采取积分制考核。主要包括。
1、村组安全领导机构的建立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2、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做到责任层层落实;
4、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治情况;
5、督促落实安全培训教育的情况;
6、年度安全事故起数、经济损失;
四、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奖惩
1、纳入对村组年终目标考核的范围一同进行;
2、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优胜的组和个人进行表彰;
3、通报表彰和批评;
4、进行物质奖励和罚款。
第五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XX县区裕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做到人人抓安全,人人反违章,将安全工作与每位职工的切身得益紧密联系起来,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励制度:
一、奖励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执行煤矿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或措施,成绩显著者;
2、发现事故隐患或征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或及时向矿进行汇报处理,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的有关人员。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
4、在安全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创新,并运用于本矿的安全管理,使企业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的有功人员;
5、对企业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运用于企业管理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有功人员;
6、每月积极努力完成矿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指标,成绩显著的班组或个人;
7、敢于制止违章、反对违章、检举揭发违章者的各类人员;
8、对企业安全或生产作出特殊贡献者。
二、奖励对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在矿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员工。
三、奖励办法: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精神奖励。口头表杨、会议表杨、新闻媒体表彰、利用矿的牌报等宣传工具宣传、表彰、发放奖状等形式。
物质奖励:
1、发放奖品;
2、发放奖金。
(1)、对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以计件工资形式实施奖励;
(2)、对安全技术创新或创造者,按所创价值的1%-5%实施奖励;
(3)、对抢险救灾有功人员按100-1000元不等实施奖励;
(4)、对制止违章或检举违章者,按处罚金额的60%实施奖励。
(5)、对特殊贡献者对其奖励100-5000元不等。同时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特殊贡献者晋级奖励。
惩罚制度:
一、惩罚条件:
1、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和制度或措施,不遵守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违章或违规者;
2、在正常情况下,对安全生产任务指标完不成者;
3、发现事故隐患或预兆,不采取措施处理或不汇报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汇报和处理者;
4、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5、管理人员放松安全管理或违章指挥、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6、对违章现象视而不见或者隐瞒不报,发生事故后隐瞒事故真象者;
7、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不服从安排和调度者;
8、实施盗窃或破坏安全生产者;
9、打击报复安全管理人员或举报者的人员。
二、惩罚对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
三、惩罚办法:
惩罚按形式分为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分为矿内警告、记过、开除留用、除名;
经济处罚:罚款;
刑事处罚。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刑事处罚有机结合起来。
(一)、行政处罚:
主要针对瓦检员以上管理人员或者具有操作资格证的特殊工种人员。处罚条件:对工作不尽责,造成一般性事故的;违章或违规,没有造成事故,经教育认识态度较好的;对不服从安排或调动的;一般性事故发生后,能积极参与事故抢险等。
行政处罚主要根据责任人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大的事故或者发生一般性事故后认识态度较好而酌情处罚。
(二)、经济处罚。凡符合以上惩罚条件的对象,按我矿安全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实施处罚。
(三)、刑事处罚:
1、造成煤矿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
2、破坏煤矿安全生产或实施盗窃公共财物者。
以上人员均移送司法机关论处。
一、成立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
1、机构成员。股东、矿级领导、技术员、工会代表、组长、职工。
2、机构职能
(1)主持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2)日常安全督查。
(3)每月总结,评比先集体、先进个人。
(4)主持事故调查小组,召开事故追查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追查,并写出事故追查报告和责任化分处罚意见。如果因法人未供应造成的事故,全总责任和金费由法人负担。
(5)矿主持成立安全基金管理小组,共记七人,安全基金做到专款专用的原则调配使用。
二、设立安全基金
1、设立安全基金银行专用户头,安全基金每月存入账户,专
款专用由安全基金管理小组调配使用,职工监督。
2、安全基金来源
(1)上交安全基金多额。职工每人每月扣10元(按全矿入井人数扣);组长每人每月扣20元;队长每人每月扣40元;矿级领导每人每月扣60元。
(2)业主每月按当月的原煤产量计算1元/吨和事故后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回收部份,合计一月。
(3)每月事故责任化分处罚金额和安全处罚金额。
3、安全基金的日常管理
(1)安全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安全基金的收、支、存工作,并受工会代表监督,每月向职工汇报安全基金的收支存情况。
(2)伤员生活费标准。特重伤员(以上)25元/日,从住院第二个月起每月下降5元;重伤人员20元/日,从住院第16天起每15天下降5元;一般伤员含住家治疗伤员15元/日,从每16天起每15天下降5元。
(3)护理费标准。特重伤员(以上)30元/日,从第二个月起每月下降5元;重伤人员20元/日,从住院第16天起每15天下降5元;一般伤员含住家治疗伤员15元/日,前半月15元/日后月10元/日。
(4)伤愈、伤残处理。
①、终结处理伤愈或医生鉴定基本伤愈者视伤员的自觉性及安委会评议而定,一次性补助伤者200-1000元终结处理费。
②、凡符合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者由国家认定的评残机构出示的评残等级,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安全生产奖励
1、实行年终奖,一次奖励兑现。
2、奖励条件。无死亡事故,全年工伤医疗费用总额不超过自提安全互保抵押金总额的70%,完成生产计划任务,年出勤300天以上,无矿工。
3、奖励金额。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区域划分,凡达到奖励条件者,由矿安委会提出奖励办法,在矿安全基金总余额中分配,业主决定,年终兑现。
四、伤亡事故经济处理
1、轻微伤由组长负责在组内处理,矿安委会督办。
2、骨折以上重残伤由矿安委会处理。直接责任人承担事故费用40%的经济责任,自负法律责任;间接责任人分别承担本人当月工资30%的经济责任,自负法律责任;一般责任人承担本人当月工资和资金的20%的经济责任。
3、年内发生一次死亡事故,取消年终奖。上级主管部门的罚款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承担500-2000元的经济责任,间接责任人承担200-1000元的经济责任,自负法律责任。
XX县区裕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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