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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行政审批规章制度细则改革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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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 为贯彻执行XX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经XX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省政府第150号令决定调整的地税行政审批项目作以下规范,请各局严格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项目范围 按照省政府150号令的要求,此次涉及调整管理实施机关的地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 (一)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由XX省人民政府调整到县级人民政府;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四)2000万元以下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跨州市除外)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县(市、区)地税局、省直征局。 二、调整时间 从即日起,省局不再审批以上调整的项目,由调整后的 管理实施机关审批。 三、审批要求 除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州(市)地税局;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州(市)地税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二)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

3、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附件3)。 (三)审查。具有审批权的机关直接审查申请,但可以征求下级地税机关意见;审查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决定。行政审批决定应由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书面作出,任何一个审批环节不得因不同意而自行终止。 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遵循内外卷分离的原则,对作为“内卷”的各种审批表,审批机关按要求归档,不送达纳税人;对作为“外卷”的决定,审批机关按审批结果制作准予或

5、不予的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于决定的形式,有法律文书的,统一使用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文书的,暂由各州(市)地税局和省直征局参照有关法律文书自行确定。 (五)时限。按照省政府第150号令的规定,本次调整的涉及我系统的审批项目审批期限均为26个工作日。调整项目26个工作日的时限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分解: 1.主管地税局受理申请的。基层管理分局(所)4个工作日,县级地税局6个工作日,州、市级地税局16个工作日。 2.州市级地税局受理申请的,需转县级地税局实地核查和审核,核查和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附件: 1.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2.补正材料告知书 3.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4.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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