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级卫生管理制度 村级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创卫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加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第四条 创卫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科学治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各村级领导应当把创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
2、事业同步发展。第六条 镇和村委员会应当成立创卫委员会(以下简称创卫会)。创卫会由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七条 参加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是每个单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各级创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创卫卫生和防治疾病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创卫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参加除四害、讲卫生、防治疾病活动; (四)进行群众性卫生监督和效果评价,制定有关卫生检查评比标准,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 (五)执行上级创卫会和同
3、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各项卫生管理任务。第九条 创卫会下设办会室(以下简称创卫办),是同级创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爱卫会日常事务工作。第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有关人员,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一条 创卫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活动。 农村应当把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列入县(市)、乡(镇)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卫生乡(镇
4、)、卫生村活动。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卫生,遵守十不规范。第十四条 市区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管理措施,具体管理办法按XX市限制养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做好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办法按照XX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改善环境卫生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具体管理办法按照XX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杀灭四害,具体管理办法按照XX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执行。第十
5、八条 各级创卫会应当组织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各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第十九条 创卫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各级创卫会通过组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创卫工作。 创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市XX县区(市)、区爱卫办可以聘任创卫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创卫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第二十一条 创卫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各部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市XX县区(市)、区创卫办可以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