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源防护及安全管理制度5篇范文 第一篇:放射源防护及安全管理制度新会区正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了加强我单位的放射源管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公司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放射源的保管、使用情况。 2、冷轧车间负责放射源的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放射源台帐。 4、辐射操作人员应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监护及维护、维修。 5、建立放射源台帐。放射源从订货、接收、运输、安装、存放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放射源档案,做好记录。 6、建立暂存库,在检修期间、放射源购回未安装前和报废后,使用
2、暂存库存放放射源,避面丢失。 7、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安装视频监控,做好放射源出入库记录。 8、放射源所在场所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放射源工作现场应悬挂醒目的责任牌,注明现场责任人、放射源核素、活度、编码、出厂日期。 9、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必须有监控、报警系统,采取安全防盗措施,并有专人24小时值守,做好交接班记录。 10、放射源出入库、拆卸、安装,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 11、放射源一旦发生丢失,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上级公安、环保部门。 第二篇:11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车间放射性同位素
3、与射线装置的管理工作,保障岗位工作人员的卫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XX省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制度汇编(试行)中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此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的选用、购置、储存、使用、检测、防护、报废处理及相关制度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间职责 一、装备能源部自控车间是公司放射源的主要使用、维护、储存设备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防护设计的审核,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计量、生产厂家等的选购审核工作,放射源的进厂、保管、使用、非建设性的安装、拆卸等
4、。 2、负责公司放射源的储存、管理工作,保证安全; 3、负责本单位射线装置的日常使用及分公司射线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装置安全; 4、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 5、根据测定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射线装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及时向安全环保部门提供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射线强度、防护方法、措施等有关资料; 7、新增放射源必须向安全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所办理准购手续后方可购置、安装、使用; 二、放射性同位素负责人职责 1、加强放射源安全使用的领导和防护管理,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2、负责贯彻督促有关使用部门执行劳动防护及各项规章制度。 3、在安全、计划
5、、布置、检查工作时,对放射源区域作为重要部位,重点布置、检查,确保放射源使用安全。 4、布置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5、责成有关部门抓好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放射源,严防丢失或被盗。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岗位职责 1、积极参加业务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体检工作。 2、本岗操作人员需经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上岗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操作并填写当班工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操作人员禁止乱动放射源探头,如设备发生设备故障时,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及防护负责人,对故障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 5、作业区域每天进行卫生清扫,
6、保护环境整洁,减少污染。 6、积极配合安全保卫部门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或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防护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制度 1、 放射源在工作时,工作人员与放射源应保持规定的距离,避免不必要的接近放射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操作放射源。 2、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放射源工作区域。 3、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格移动放射源及照射方位,对擅自移动放射源造成放射事故的,依法从严惩处。 4、 放射源及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未经许可操作人员不准乱动放射源及设备。 5、 操作人员必
7、须接受业务和防护技术知识培训,必须持证上岗。 6、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否则禁止工作。 7、 放射性操作的场地范围,每天必须清扫卫生,保持设备整洁,减少粉尘污染。 8、 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好工作记录,做好巡检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操作,杜绝事故发生。 第四章 放射源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责任制: 1、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2、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3、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培训; 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5、
8、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 6、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7、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必须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 8、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储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二、 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不得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 2、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
9、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3、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帐目清楚,帐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三、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和下列卫生要求: 1、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2、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离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4、放射工作场所的计量检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四、 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
10、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放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市职业病防治所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2、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五、 射线装置原则上不允许移动,如在生产中确需调整、移动、更换等,必须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安全环保部门备案后,并由车间实施; 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废弃处置,由车间核实、核定,并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交由原供货单位回收。并报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安全环保部门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辐射防护
11、和安全保卫 一、 放射源的存放设有专业仓库,放射源放入时选用专用铅罐装箱,保管工作由专人负责。 二、 放射源工作场所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并划有辐射安全警戒线,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区域。操作人员禁止在放射源附近长时间滞流。 三、放射源工作场所设有安全连锁、报警装置。 四、放射源作业人员配备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个人卫生防护检查及工作场所的环境检测。 五、放射源及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配备两名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或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安装使用时,拆除放射源,并移交仓库妥善保管。 六、辐射工作人员每周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清扫整理,做到无杂物、无积灰,地面整洁干净;检查随
12、身携带的钥匙有无遗失,储源室保险柜.防盗门有无损坏。 七、放射源在非生产时应关闭电源,电源开关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非专业操作人员误操作,造成误照射及泄漏。 八、在检修或停产期间,安排专职人员执行无人生产时的安全保卫和巡视工作。 九、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巡逻,确保能满足防盗.防火.防潮.防爆和防泄漏的管理目标。 第六章 放射源库的管理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放射性同位素生产、经营、销售的法律法规,保证从事该项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防止环境被污染,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非放射源库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源库储源室,工作人员进入必须登记,必须配戴个人剂量仪及报警仪。 二、源库实行双
13、人双锁,必须两人同时在场才允许进入源库。 三、为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源库应装有安全报警系统。 四、源库必须安装监控摄像和防盗报警装置,并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发生故障,必须在三日内予以修复)。 五、工作人员离开源库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锁门、关窗,防止火灾和被盗。 六、未经警方同意许可,不准擅自存放外单位的放射源和擅自出租、出借放射源。 七、源库管理人员要做到收支帐目清楚,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帐物不符,应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如遇放射源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并上报环保、公安等部门。 八、严禁在库区内饮食,吸烟,存放食物。 九、由于失职、渎职,不按规定管理放射源或疏于管理
14、,忽视安全,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七章放射性工作操作规定 1、放射性物品入库 (1)检查物品外包装,铅封是否完好;(2)检查产品说明书各项是否相符; (3)登记、入库、编号、分单位、分类存放,码放整齐。 2、放射源及放射物品的出库规定 (1)领用放射性物品,需有单位证明,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需登记备案。设立放射源登记本,经手人必须详细登记有关事项; (2)对借出及归还的放射性物品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入库销帐。 3、退还空容器时,必须登记,并用仪器监测确定为空铅罐并有人签字备案后方可退回。 4、放射源的发货规定 (1)单位必须提交放射源准购证复印件;
15、 (2)设立发货登记帐本,出库时必须有出库单,才允许出库;(3)每次发运前应登记入册,核实后准许发运;(4)每件放射源必须用仪器监测后发送; (5)每个单位发货要有专人负责,对其他人不接待。 5、凡使用吊车时,必须严格遵守吊车使用规定,轻开、轻停,行车速度不要过快,确保人员与货物的安全,并定期维修与保养。 6、环境卫生: (1)库区要保持卫生清洁,经常打扫。(2)废旧的物品(不是放射源)要及时清理,不乱堆放。(3)放射性废物要严格按放射性三废处置。 7、 严禁在库区内饮食,吸烟,存放食物。 8、 所有出源库的物品,包括垃圾,都必须测量并有记录。 9、 源库外门钥匙个人分别保管,两人同时在场才能
16、进入源库。储源室钥匙不得带出源库区。 10、 工作结束后,设备、工具应放在指定位置,洗澡换衣服,并填写当班记录。 第八章 放射源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 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定期检查放射源的安全防护情况,保证正常工作,检修调试不得少于两人参加。 2、 放射源作业区域,悬挂明显警告标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靠近放射源区域或在放射源附近长时间滞流。 3、 放射源在运输、移动时用铅罐装存。 4、 在设备维修调试或临时停用,必须将放射源装入铅罐并及时存入专用仓库。 5、 放射源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人员应经辐射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不得从事维修等事
17、项。 6、 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严防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定期向有关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报告防护情况,并自觉接受有关的测试监督检查。 7、 负责调试检修防护工作,配有专业技术人员。 附则: 1、 2、 装备能源部2017年8月本制度解释权归装备能源部;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放射源辐射防护管理制度放射源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保证我公司放射源的安全使用,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确保放射源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单位领导和防护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做学习记录。 二、新、改扩建辐射项目,
18、须经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查认可,环保部门竣工验收后,办理辐射工作许可证和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投入使用。 三、购买放射源须到环保部门办理准购批件;运输放射源要办理准运手续。 四、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取得有效辐射工作许可证和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工作。 五、建立防护责任制成立辐射防护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辐射防护管理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 六、放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培训、体检、个人剂量监测。 七、放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好他人和自身防护工作。 八、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九、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放
19、射防护符合规定要求做到帐物相符。 十、发生放射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按规定向环保、公安部门逐级上报,尽量减少和消除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十一、建立健全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放射工作人员体检、个人剂量监测、技术培训及档案管理。 XX省平遥兴华煤焦有限公司 二八年元月八日 第四篇:放射源安全管理防护制度放射源安全管理防护制度 一、 二、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购置新的放射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国家或单位以及有资质的代理单位 (国外生产放射源)签订废源回收协议,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逐级审批备案,新源到达和废源回收后须按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应的部门备案。 三、新建、扩建或
20、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 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四、配备必要的检查和检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或操作维修人员要 配备带警报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五、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备剂量检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 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六、 七、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使用管理、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代管” 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储存、使用、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
21、,做到账物相符。 八、 九、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存放、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源警示标志。附近不得存放易燃、 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十一、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十 二、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环保、公安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辐射防护应急预案。 第五篇: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 对公司放射源的规范管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
22、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放射源。 3术语 3.1放射源。用天然或人工放射性核素制成的、以发射某种辐射为特征的制品。 3.2辐射污染:指排除宇宙间天然本底辐射,而由人类生产、生活、战争所导致的过量辐射.它可以分为电磁辐射污染、核放射污染、化学元素放射性污染、光污染等 4职责 4.1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内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 4.2安全环卫部。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种放射源的安全管理。 5管理内容 5.1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5.1.1
23、使用放射源,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如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应到市级以上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级以上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5.1.2放射源的使用,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5.1.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5.1.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级以上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级以上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2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5.2.1放射源使用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
24、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5.2.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5.3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5.3.1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5.3.2应组织管理与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5.3.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5.4日常安全管理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5.4.1贮存、
25、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5.4.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5.4.3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5.4.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4.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5.5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5.5.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5.5.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5.5.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
26、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5.5.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5.5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5.5.6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5.6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5.6.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级以上环保局备案。 5.6.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级以上环保局、市级以上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5.6.3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年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市级以上环保局,同时报市市级以上环保局。 5.6.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市级以上环保局报告。第20页 共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