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2 第一篇: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2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
2、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1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4、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5、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认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2、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国,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
4、行)和XX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 2 2、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批才能报销入帐。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3、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4、各场所必须就近开设银行对公结算帐户。出纳现金要及时缴入银行结算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妥善保管。 5、财务票据(缘簿、收据等)由协会统一印制,严禁寺庙私自印制、购买
5、缘簿、收据。规范写缘制度,写缘收入应日清日结,出纳收到缘款必须核对簿款一致后开具收款收据。功德箱要指定三人管理并定期开启,开启时三人应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由三人签字登记后,交出纳入账。 6、接受区民宗局、协会的财务审查,按要求向协会书面报告当月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宗教事务条例和XX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3 2、食堂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
6、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3、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大米、食用油和其他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4、环境卫生落实地段包干,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定期灭除蚊蝇、蟑螂。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5、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6、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7、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场所学习制度 为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XX省宗教事务条
7、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 2、宗教活动场所应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有关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 3、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 4 4、场所内应设学习记录本,记录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和学习内容。 5、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 6、上级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学习内容,场所应及时作出安排,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XX省宗
8、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2、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 3、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公民的身心健康。 4、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5、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性的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6、举办非通常性宗教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包括现场秩序、 5 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
9、应急预案,并将活动方案报当地镇,由当地镇帮助制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7、涉外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XX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镇审核,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区民宗局备案。 2、管委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和道教的乾道、坤道等教职人员和佛道教的皈依居士中产生。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深信因果,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年龄
10、一般在70周岁以下。 3、属寺院、道观的场所的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教职人员担任,其它场所可由教职人员或皈依弟子担任。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4、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大宗物品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 6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指导、监督、检查。 6、组织僧众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佛道教经典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僧众的爱国守法观念,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实行民主理财,定期
11、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篇: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XX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
12、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XX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
13、必须专人看管。 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XX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认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2、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
14、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非萧山区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居住手续。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4、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萧山,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5、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XX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 2、宗教活动
15、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批才能报销入帐。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3、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4、各场所必须就近开设银行对公结算帐户。出纳现金要及时缴入银行结算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妥善保管。 5、财务票据(缘簿、收据等)由协会统一印制,严禁寺庙私自印制、购买缘簿、收据。规范写缘制度,写缘收入应日清日结,出纳收到缘款必须核对簿款一致后开具收款收据。功德箱要指定三人管理并定期开启,开
16、启时三人应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由三人签字登记后,交出纳入账。 6、接受区民宗局、协会的财务审查,按要求向协会书面报告当月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宗教事务条例和XX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2、食堂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3、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大米、食用油和其他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
17、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4、环境卫生落实地段包干,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定期灭除蚊蝇、蟑螂。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5、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6、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7、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场所学习制度 为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XX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 2、宗教活动场所应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
18、公民进行有关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 3、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 4、场所内应设学习记录本,记录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和学习内容。 5、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 6、上级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学习内容,场所应及时作出安排,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XX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
19、场所或经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2、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 3、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公民的身心健康。 4、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5、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性的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6、举办非通常性宗教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包括现场秩序、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应急预案,并将活动方案报当地镇,由当地镇帮助制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7、涉外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XX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镇审核,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区民宗局备案。 2、管委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和道教的乾道、坤道等教职人员和佛道教的皈依居士中产生。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深信因果,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3、属寺院、道观的场所的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教职人员担任,其它场所可由教职人员或皈依弟子担任。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
21、任职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4、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大宗物品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指导、监督、检查。 6、组织僧众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佛道教经典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僧众的爱国守法观念,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本宗教的教规教义。依法开展宗
22、教活动,自觉地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坚决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三、积极开展友好、平等的对外交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严防境内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 四、发扬爱国爱教精神,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兴办各类公益事业,坚定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五、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小组成员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设组长、副组长、会计、出纳、保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岗位。 六、宗教教职人员除参与民主管理外,还应负责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
23、研究等活动。 七、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时事形势,宗教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定期召开教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本场所重大问题,建立民主决策的机制,防止搞个人崇拜和独断专横。 八、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场所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负责对本场所的各项工作的实施,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积极为信教群众服务。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的八条标准 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弘扬佛教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重视
24、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阐释,引导汉传佛教积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二、知法守法。建立学习制度,组织僧众和信教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僧众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团结稳定。管理组织内部团结融洽,僧团和合无诤,与信教群众关系和睦。积极弘扬佛教和平、和谐、圆融的精神,增进人际关系和顺,促进社会和谐。 四、活动规范。佛事活动文明健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佛教教义教规,能够满足信教群众的基本宗教需求。 五、教风端正。僧众恪守戒律戒规、品德良好,注重宗教修持和僧才培养,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持守职份。 六、管理有序。寺院管理体制顺畅,管理制度完善,管
25、理组织健全、廉洁公正,管理方式民主,管理措施得力。遵守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 七、整洁安全。寺院文明敬香,整洁卫生、清净庄严,有良好的佛教文化氛围。寺院建筑设施安全,文物保护、治安、消防和卫生防疫等措施到位。 八、服务社会。弘扬佛教慈悲济世精神,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卫生防疫制度 一、组织信教公民学习宣传卫生防疫常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防疫方针政策,做到“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控制疾病,预防为主”。 二、宗教活动场所内外应保持卫生清洁,经常性进行卫生大扫除。要有一名管理小组成员专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三、信教公民在场所内聚餐时,事前应对桌椅、灶台、餐具等进行保洁消毒,检
26、查食品果蔬是否新鲜,防止霉烂、未熟食品上桌。有条件的主厨和帮厨人员要有卫生许可证,严禁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上灶台,保证信教公民的饮食安全。 四、宗教活动场所内如发生非典、流感、食物中毒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包括乡镇政府、卫生局、防疫站、民宗局、统战部)报告疫情,保留、封销现场(包括食品、防止疫情扩散)。 五、县宗教事务局及相关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对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限内设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将按规定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学习制度 一、为了切实提高全寺僧尼居士的素质,必须自觉的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
27、规、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宗教法律法规,时事政策、教义教规、佛教文化知识的学习。 二、每周星期日管理组织集体学习,逢初 一、十五法师下午对信众讲经开示,全体僧尼居士除因事因病外,不得缺席,因其它原因可作调整时期。 三、集体安排学习由学习组正副组长召集组织,学习组长必须订出学习计划和本周学习内容,提前请好老师和法师,每季度法师、老师召开研究考试题目,对学习人员考试一次,以测验每个学员成绩。 四、对出家和年轻僧人,除坚持集体学习外,还要加强自修自学,以便尽快提高自身素质,成绩优异的僧人居士送各省报考佛教院校就读学习。 五、适当安排佛教校的法师和老师对僧众和居士讲经、授课。提高佛教徒的政治、佛学专业知识
28、水平。更好的宣传政策,弘扬佛教文化。 治安消防安全制度 一、寺院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结合寺院实际情况,配合派出所治理本寺治安问题(包括接待、防火、防盗、夜间值班巡逻等)。 二、治安管理是寺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对邪教组织构成犯罪,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骗取财物,假冒宗教外衣造遥哄骗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件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禁到宗教活动场所酗酒、打架、斗殴、赌博、诅咒、诽谤,影响信教徒过宗教生活。 四、严禁到寺庙设摊算命、看相、打卦、卜问吉凶骗取钱财,参与邪教组织,散发邪教磁
29、带、光碟、书刊等。 五、寺院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整改火灾隐患,接受消防工作调查,加强对一切电源、火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的物品管理,设置“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六、寺庙是烧香、点烛容易发生火灾隐患单位,消防是寺院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寺庙要建立消防组织,有两人小组参加过消防培训,负责全寺消防工作,以保生命安全和寺庙财产安全。 七、消防器材配备有灭火器、水泵、蓄水池,消防输散通道输散人员有消防小组的执勤人员轮流式分散人员和预报警示,展开火灾扑救工作。 八、以上治安消防管理全寺共同遵守配合,如有毁犯,发现者,经寺院协商立即报送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处理
30、。 第四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目录 1、民主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会计管理制度 4、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5、治安管理制度 6、消防管理制度 7、卫生防疫制度 8、文物保护制度 民主管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遵守本教的教规教义。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国家统一。依法开展宗教活动,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不同教派之间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相互尊重。 三、积极开展友好、平等的对外交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
31、渗透,严防境内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 四、发扬爱国爱教精神,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大力弘扬宗教界乐善好施、扶贫济困、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兴办各类公益事业,坚定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五、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委会成员应分工明确,设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保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岗位,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宗教教职人员除参与民主管理外,还应负责主持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必须报请宗教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七、坚持政治理论、时事形势、宗教政策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定
32、期召开管委会成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本场所重大问题,建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机制,防止搞个人崇拜和“一言堂”。 八、宗教场所内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对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财务管理制度 一、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执行财经政策,严肃财经纪律,认真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各项经费开支应按预算进行。 二、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组成人员为场所负责人、会计、出纳、保管。建立场所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场所管委会主任、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帐、钱、物分开管理,支票、存折与印章分离。 三、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33、,按月、季、年度定期公开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 四、一切财务往来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帐单、收据等),需有经手人、验收人、经会计审核、场所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能报销。 五、财务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功德箱实行三人管理,开箱时必需三人在场,会计负责记帐,出纳负责现金收存,主任负责监督。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大额资金要存入银行,不帐外设帐,不搞小金库。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占用。开支在200元以下的由场所负责人签字审批,2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开支,需由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加强财产管理,建立财产物资明细帐,保管负责财产登记造册,并进行定期盘点,做到帐帐、帐钱、
34、帐物相符。场所应建立健全所属房屋、土地等财产的契证。 七、定期报送财务报表,以便政府宗教部门了解场所财务状况,切实加强宗教场所财务监督检查,促进场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说明,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如发现财务混乱、宗教财产流失,应及时责令改正追回损失;情节较重的,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场所登记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会计管理制度 一、会计负责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复核和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二、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
35、场所内超标准和违反财经纪律的经济事项应大胆抵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按财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科目、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四、及时处理会计事项,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初向主管部门上报会计报表。 五、及时清理往来款项,防止坏账发生。 六、按时和出纳对账,保证帐金相符。 七、保证会计凭证归档及时,按要求负责整理会计档案,离任时须按规定手续办理会计档案交接,并按规定年限保管会计档案,办理会计档案到期销毁报批手续等。 八、财会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具有从业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一、宗教教职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36、制度,遵纪守法,爱国爱教,以寺观为家。 二、应谨遵佛道制,戒行清净,慎护讥嫌,自重自尊,僧道仪表整肃,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三、确保早晚课诵,二时斋供等日常宗教仪式的正常进行,因病因事均应请假,无故缺席者,应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四、挑拨是非,破坏团结,打架斗殴、恶口相骂,侵损偷窃寺观或私人财物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侵损偷窃的财物,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处理。 五、寺观僧道均需僧装道服整齐,僧人应及时剃除须发,清净素食,禁止饮酒、吸烟、赌博、看淫秽书刊和录相,如有不遵,经批评教育而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六、寺观内的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寺观外或县外主持宗教活动,须按规定
37、报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和协会允许,不得随意外出开展宗教活动,违者经批评教育酌情处理,屡教不改者将依法进行处罚。 七、凡来寺观居住挂单的流动宗教教职人员,必须查看身份证和戒牒,两证真实齐备,进行登记暂住,住3天以上,1个月以内须在3日内到主管部门报告,1个月以上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方可居住,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遵照佛道制,僧道住庙,寺观供养;僧道年衰,寺观扶养;僧道疾病,寺观医治;僧道圆寂,寺观荼毗;僧道遗产,归寺观所有。 治安管理制度 一、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团结稳定。 二、全体信
38、教群众要学法、知法、守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三、建立治安责任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信教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四、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管制刀具等危险性物品。不准收留不明真相人员留宿和暂住,确需暂住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五、严禁在场所内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观看淫秽书刊、录相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将撤销登记,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六、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节假日期间,场所内要有人负责,有人值班,值班电话在2
39、4小时内要畅通。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重点部位应安装警报装置,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破坏民主团结、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消防管理制度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管理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宣传中华人民
40、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信教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灾能力。 四、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凡500人以上信教群众聚会的活动场所每年要进行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练,训练紧急状态下撤离和灭火方法。 五、场所内的电灯、电线安装要规范,不得随意拉扯和乱接,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完善防火设施,各场所要建立消防池,购置必备的防火器材,置放在明显位置,要组织人员懂得和学会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遇到紧急问题,人人都能随时处理。非火警时,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消防器材,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在场所内烧香点纸,要在有人看管的指定地点进行,严禁
41、在场所内燃放烟花炮竹,更不得燃放高空燃爆物品,如不按规定执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建立安全防火制度,接受宗教局、公定局和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要追究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卫生防疫制度 一、组织信教群众学习宣传卫生防疫常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防疫方针政策,做到“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控制疾病、预防为主”。 二、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殿内和活动场地的清洁卫生,做到佛神像、神龛无尘,悬挂物、宗教物品排列有序,禁止乱贴乱挂,乱堆乱放,乱丢果皮、纸屑、烟蒂,随地吐痰等不文明现象。 三、始终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内外
42、干净、整洁,厨房、厕所、排水沟等重要地方,每月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要有一名管委会成员专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四、宗教教职人员要注重僧容道貌,衣冠整洁,讲究个人卫生,树立宗教教职人员的良好形象。 五、要加大卫生消毒和食品监管力度。大型活动聚餐时,应对厨房、桌椅、灶台、餐具等进行保洁和煮沸消毒,检查食品果蔬是否新鲜,防止霉烂未熟食品上桌。主厨和帮厨人员要身体健康,严禁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上灶台,保证信教群众饮食安全。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如发生非典、流感、食物中毒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即宗教场所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派出所、卫生局、防疫站、民宗局、统战部)报告疫情,保留、封锁现场(包括食品、
43、餐具等),迅速将病人送医院治疗,暂停信教群众聚会等活动,防止疫情扩散。 七、县宗教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对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将追究场所负责人的主要责任。 文物保护制度 一、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二、宗教活动场所内凡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老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砖刻、木刻、古树名木以及附属物,要严格加以保护和管理,不得擅自倒卖、挖掘、开发等活动。 三、凡属政府命名的文物保护单位,其场所内的文物一律属
44、于国家、集体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私自出售、借用或赠送。对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五、基本建设、发展旅游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六、成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对场所内的文物要建立记录档案,并申请文物保护部门对该文物进行依法保护。 第五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佛道教)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臵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