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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统计规章制度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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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车站内发生事故后,当班工作人员应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和车站负责人,并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车站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向公司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事故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损失、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的批复及公司有关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广大司乘人员,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八条事故结案后,应建立事故档案。要求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层次分明、台账清楚、报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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