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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医院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规章制度20年.6.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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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县人民医院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XX年.6.7 XX县区司法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接待物品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 第二条市司法局的计划采购和实物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计核算管理工作由财务负责。 第三条市司法局全体工作人员应厉行节约,爱护公共财产,配合、支持管理人员做好物品采购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四条对资产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资产采购计划应当在局机关各科室或局定期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编制,并经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属于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应编入下年度预算并报财政。 第五条资产采购严格按规定操作程序办理: (一)申请。全局各科室需要采购资产时,应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采购。资产的采购工作由办公室负责。采购金额500元以下(含500元)由办公室主任审批,采购金额500元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重要资产采购,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应按财政局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实施。 (三)验收。建立资产采购验收制度。局办公室应做好资产的验收、登记、发放、保管等工作。原则上,保管人与采购人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四)付款。财务工作人员根据资产采购审批单、验收入库单、采购发票等有关附件办理付款手续。 第七条除办公室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资产。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章资产领用管理 第八条规范资产的使用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的工作,控制资产领用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办公用品的领用实行定额管理。办公室派专人对物品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办公室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在党组会上通报。 第九条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并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一次。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领用的各类资产只能用于局机关的各项工作,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第十一条人员调动或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经管使用的公用物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 第十二条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人为损坏或由于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由责任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局办公室应根据情况不断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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