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工程分包与劳务管理制度 工程分包与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做到规范、受控。 第二条为了统一和规范项目部范围内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工作,降低劳务使用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规范管理行为,根据集团公司对劳务分包管理的程序和原则的要求,结合经理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建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 守本制度。 第二章工程分包的资质审查 第五条工程分包是
2、指将专业分包、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等。本项目严禁各分部工程分 包、转包(业主要求的除外),从事分包的分包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队伍(以下简称分包队伍),具备完成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分包队伍应提供证明其资质条件的有效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安全资格证书; 5、税务登记证; 6、施工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分包队伍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企业简介、设备、人力资源及资产、财务状况; 2、近三年完成主要工程项目情况及业绩; 3、施工现场负责人的有效资格证件; 第三章工程分包安全施
3、工管理 第八条从事工程分包的分包队伍经批准确认后,与分包队伍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所签订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义务。 第九条相关职能部门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分包队伍做到: 1、分包队伍进场7天内,必须提交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安全 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土建类施工项目,现场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非土建类施工项目(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基础处理支护、玻璃幕墙、水电安装等)现场施工人员50人以上,应设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现场施工人员未到达上述条件的,可不设安全机构,应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2、分
4、包队伍将现场施工人员登记造册,并将名册上报项目部备案,现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冒名顶替,如有人员发生变动,须向项目部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说明。 3、分包队伍应对参加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方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并持证上岗。 4、分包队伍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并含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该方案经项目部、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或专家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 5、分包队伍在施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所有施工人员对工程特点、作业场所和工作环境及安全技术措施有知情权。 6、分包队伍应自行组织和参加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
5、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7、分包队伍应参加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会议,并组织好本队伍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活动。 8、分包队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具有相应责资格,并持证上岗。第十条项目部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施工生产实行监督式、介入式、指导式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第四章劳务用工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劳务用工是指在充分配置内部人力资源、劳动力仍有缺口的情况下,为完成承建工程项目所使用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外部劳务法人企业(以下称劳务分包队伍)的劳务分包队伍或项目部招用的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务工人员。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队伍的使用实行“准入”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 1、凡具有集团
6、公司及各子公司范围内的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的劳务分包队伍,及公司每年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录均可作为选择对象。 2、选择时原则上实行公开竞标选择劳务分包队伍,做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3、对不具备公开竞争条件选择劳务队伍的,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指定。对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过程,包括同意、反对意见都要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按照招、议标方式和程序,选择合格的劳务分包队伍,由项目部统一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项目部经理和具有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的劳务分包队伍法
7、人或法人委托人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 1、对进场的劳务分包队伍要列入本项目编制序列认真进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进场劳务分包队伍人员进行登记,并检查劳务分包队伍进场人员是否与劳务分包合同条款相符。特别是对其技术工人的资格审查,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严禁特殊工种无证作业。 2、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监督并督促劳务分包队伍与劳务人员一一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签 订完毕后,劳务分包队伍要将用工合同上报一份给经理部备案。严禁用工合同由劳务分包队伍负责人、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劳务分
8、包队伍用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检,确保劳务人员的正常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则要要求劳务分包队伍限期整改,并随时抽检,对屡教不改的劳务分包队伍要坚决清理退场。 4、劳务分包队伍中劳务人员的工资由项目部代发,每月初由劳务分包队伍做好上月劳务人员的工资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报项目部,项目部审核、确认后直接发放给每个劳务人员的手中。劳务分包队伍中劳务人员的工资款额从劳务分包队伍上月的劳务款项中扣除。 5、相关职能部门对劳务用工实行动态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管理,要建立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台帐或数据信息库,及时协调、处理好劳务分包队伍与劳务人员之间的争议。第十七条招用
9、务工人员的选择 1、招用务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使用。 2、对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严禁招用。 3、招用务工人员由项目部统一录用,严禁私自使用。 第十八条招用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 与招用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有劳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并明确各自的职责。第十九条招用务工人员的管理 1、招用务工人员纳入项目部统一编制,进行登记造册,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工作,严禁随意使用。 2、招用务工人员编入班组管理,由有安全生产经验的人员带班管理,参加班组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 3、由安全部门对招用务工人员进行入场岗前安全教育,进行必须的施工技术和安全技能知识的教育,按所从事的岗位进行培训后,方可上岗。 4、从事其特殊作业岗位的务工人员,必须具有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5、确保招用务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6、为招用务工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明之处,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项目部。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