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第十六中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
2、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
3、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各村委会应当根据第 (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
4、市、县(区)、乡(镇)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各村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各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
5、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各职能部门、村、社区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
6、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
7、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人民政府2011年3月1日 庆镇政府党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镇政府党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党务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
8、织。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提出申请,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六)各职
9、能部门、村、社区的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与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八)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九)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10、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党务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职能部门、村、社区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职能部门、村、社区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
11、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信息; 4、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
12、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镇直属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五)期限 1、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
13、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14、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党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
15、府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给予通报批评。 3、奖惩。把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党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各村、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
16、门、村、社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庆镇政府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庆镇人民政府2011年3月1日 乌石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我镇机关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级机关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机关部门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
17、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机关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应先与相关机关部门协调沟通后,再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涉及机关部门为同级行政主体的,相关机关部门均为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机关部门为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下一级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五条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机关部门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18、式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回复。机关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七条机关部门与不属于本区行政管辖权范围的机关部门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申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机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九条机关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
19、公共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机关部门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环保、通信、公共交通、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的
20、协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本机关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委信息公开工作
2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八条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外,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
22、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XX县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
23、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24、、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
25、相应理由,经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各自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
26、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
27、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区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
28、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区监察局负责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29、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30、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第九条区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区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县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59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和
31、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情况,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为起报单位。乡镇(街道)级以下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由各乡镇(街道)汇总后上报。 二、组织实施 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对本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
32、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三、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 1、 4、 7、10月1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至节后第三工作日前。 (二)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三)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格。 XX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
33、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XX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活动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组织实施。 二、社会评议的主体和对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
34、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四、社会评议的时间 区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五、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一次定期进行。可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
35、卷调查;代表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六、社会评议的结果和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汇总后向全区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和庆镇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主管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镇属各企事业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
36、息公开年度报告;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各村、镇属各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各村、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村、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镇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出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
37、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报送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职能站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各职能站所、村、社区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38、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和庆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效开展,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主要领导负责,各村(居)委会、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和庆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受理对本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反映、举报;调查本镇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意见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镇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设
39、在党政办公室,监督投诉电话:0000-123456789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半年一次,不定期检查结合公开实际随时进行,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不断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如违反镇内有关规定,出现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镇政府信息公开
40、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XX市XX县区物价局的政府信息,提高XX县区物价工作的透明度,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投诉: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本局政府信息,符合公开要求不能按时公开又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索拿卡要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
41、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受理程序 1、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统一由局纪检组负责受理。 2、局纪检组对投诉的问题调查核实后,应征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意见后,向局务会提出处理建议。经局党组批准后,按局有关规定执行,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3、对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承办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转办单位和投诉人。 第五条处理办法 1、对工作人员一年内因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调离现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对科室因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由科室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予以通报。 3、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第六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2207358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