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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规章制度细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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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文山市规划局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约束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副科级以上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报告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局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干部职务)。 二、报告内容 l、本人购房、建房、住房变动,或出售、出租住房,装修住房的; 2、本人和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子女建私房的资金、土地资源的取得; 3、本人结(离)婚的; 4、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收受重要礼物、礼金(含有价证券)的; 6、本人因私向集体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借用公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借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7、家庭成员安排调动工作的; 8、家庭发生重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 9、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因私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定居的; 10、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的; 11、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的; 12、在本人工作生活上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 13、本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问题。 三、报告程序 领导干部涉及上述报告事项的,无特殊理由须在15天内,主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请建设局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监督,报告人要如实提供有关票据资料和办理情况。 四、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报告严重失实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检查,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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