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度[5篇]
第一篇: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把行政效能建设监察工作落到实处,切实转变干部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1、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办事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办事处、社区全体干部开展效能监察。
2、对存在问题的科室、社区及个人,采取口头批评、书面通报、限期整改、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给予相应处分。
3、检查方式。按照群众民主评议、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调查,依照责任目标分解项目严格考核的程序进行。
4、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做到奖惩兑现,公正合理。
第二篇: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是的贯彻落实,抓好责任追究这一关键环节,根据总公司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结合xx
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象:
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各部门管钱、管物人员。以上人员均要签订干部廉政建设责任状。
二、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原则:
以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细则》为依据,坚持党政齐抓共管,严格监督监察,;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有责必
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凡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都必须实施责任追究。
三、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一)组织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1.所管部门长期管理混乱,风气不正,歪风邪气盛行,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2.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损害项目利益的。
3.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差的和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4.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党纪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1.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总公司、四公司及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
的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对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企业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程序
责任追究除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究外,主要根据平时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责任问题或群众
的举报及时进行追究。
1.组织处理。由项目上报公司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2.党纪处分。由项目支部上报四公司党总支及总公司党委办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一、局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行政效能有关规定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行政过错,由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依照《XX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实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范围、程序和方式按照《XX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实施责任追究应根据情节轻重、侵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由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决定。
四、因行政责任过错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党员及干部管理权限,按《中国共cd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党纪责任。
五、因行政责任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六、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下发之前,需指派两个以上同被追究对象谈话,签署相关意见,并做好笔录。
七、本局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执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如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行政效能监察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效能办。
八、被追究对象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局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XX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九、凡有明确的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案件,由效能办将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十、本局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多次以上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应负行政责任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循私舞弊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等行为的;
5、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行为。
十一、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第四篇:三级甲等医院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制度三级甲等医院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凡违反医院《服务规范》者发现一次扣50元,如系实习学生、进修生由带教老师承担。
第二条
凡反映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查实一次,扣罚50—100元。情节严重或给病人造成后果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工作人员与病员、陪伴之间在医院内因非医疗原因发生吵架,扣罚当事人50元;发生打架,扣罚当事人100—1000元,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概由当事人自负。
第四条凡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送给的“红包”或贵重礼品,必须在24小时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在24小时内上交给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否则按“红包”金额的1—10倍处罚当事人,并按《XX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五条
凡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私自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收取回扣、提成的,按《XX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处理。
第六条
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100元,并按物价部门有关文件给予处罚,所在科室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七条
科室、个人收取病人现金;使用假收据、外单位收据和白条子收费的,按该项金额的1-10倍扣罚当事人,同时,视情节给予降聘或取消晋升技术职称资格一年处罚;如系科室负责人责任,则解聘其职务,并视情节按财经纪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未经医院同意,个人外出体检、会诊、手术、挂牌等对外提供医疗服务,除追回个人所得外,扣罚当事人1000—2000元;系科室擅自组织外出服务的,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罚科室负责人2000—5000元。若造成医疗事故,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所有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屡教不改者给予待聘、解聘或其它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不经门诊部、医务处同意,擅自停门诊,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十条
对急诊病人不及时诊治,或不执行首诊负责制,互相推诿拖延病人检查治疗时间造成一定影响者,扣罚当事人100—5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
入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后,病房或医生拒收者,扣罚责任人200元,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由责任人负完全责任,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无故不完成三级医师负责制者,检查病历时无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和术前讨论者,每发现一例,扣罚负责医师50元。每发现乙等病历一例,扣罚责任人200元;每发现丙等病历一例,扣罚责任人1000元;屡教不改者,停处方权、手术权,并与科室奖金挂钩。
第十三条
科室未安排二线值班人员,扣罚责任人200元。
第十四条
科室值班人员拒不执行医院总值班调度者,扣罚责任人100—1000元。第十五条
发生无不良后果的医疗护理缺陷,较轻的由科内批评教育处理,较为严重的扣罚责任人50—100元;若同一项目先后发生三次以上者,扣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十六条
造成医疗事故和医疗赔偿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医疗投诉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医院允许,将医疗材料或器具私自拿到院外进行医疗服务者,除追回医院全部经济损失外,扣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在全院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各种医疗信息、医疗数量及质量考核报表未按时报告,扣罚当事人50—100元;传染病疫情、院内感染等报表未按时报告,按医院《传染病与医院感染管理责任追究制》及《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影像科急诊片随到随照,普通片出具报告时间不超过2小时。未做到者,每例扣罚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条
检验科、实验室未做室内质控或质控图与登记不符,发现一例,扣罚当事人500—1000元。
第二十一条
未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每发生一起扣罚责任人20元。因此而延误治疗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输血科应保证全血、血浆、成份血的安全供应。违反操作规程者,扣罚当事人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病理科标本错换、遗失或检片发生编号错漏,发生一例,扣罚当事人200—1000元,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按医院相应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一经发现使用伪劣、过期、“三无”药品,扣罚药剂科主任1000元、相关科室10000元,若造成医疗事故则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毒、麻、精神药品未按规定管理,扣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功能检查科各种检查预约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发现违反一例,扣罚科室50元;发现一例技术上不应发生的漏查、错检,扣罚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七条
违反医疗质量管理的其它条例按《医疗质量管理奖惩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行政各职能部门凡未认真贯彻各项方针、政策、法规;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对违反制度的现象不及时纠正,扣100元。
第二十九条
科室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影响,国家财产流失,损坏;治安、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治安秩序混乱甚至发生刑事案件扣100元。
第三十条
临床、医技科室等反映问题和要求原则上尽快答复,未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的;工作推诿不负责任者;发现一起,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一条
未完成工作任务一次,扣罚100元,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一次扣罚50元。
第三十二条
对不安定因素不及时化解,造成集体上访、停工、聚众闹事、危及内部稳定,对主要责任人扣罚半年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因公文积压,造成工作失误或延误的,视其情况,一次扣50-100元。第三十四条
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发现一起,扣罚责任人1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科室使用无资质人员单独从事医疗护理工作扣罚100元,并按医院《依法执业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三十六条
酒后上班者,扣罚当事人100元,造成损失者加重处罚,并赔偿所有损失。
第三十七条
查岗发现脱岗,扣罚当事人100—500元;再次脱岗者,视情节给予待聘或解聘处理。第三十八条
迟到、早退每次扣罚20元,若超过30分钟以上则每次扣罚100元。第三十九条
旷工一天扣罚500-1000元。
第四十条
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次扣罚50元。第四十一条
在办公室玩游戏,发现一次扣罚100元。
第四十二条
未按规定建立首诊(首问)负责制度认真实施的扣科主任和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三条
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扣100元。
第四十四条
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扣50-100元。
第四十五条
科室环节质量管理中违反核心制度中一个制度扣当事人100元,执行核心制度不力,一个制度扣当事人50-100元。
第四十六条
科室每月无政治学习计划扣50元,有计划未执行扣50元。
第四十七条
科室病历点评每月少于规定次数一次,扣50元,不点评扣200元。第四十八条
记费错误,错一项扣20元。
第四十九条
科室医嘱与记费不符,错一项扣20元。
第五篇:XX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XX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中央、省驻六安各单位(企业除外),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四条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建设的行为,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权责一致,过责相当;
(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二章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口头告诫;
(二)书面告诫;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免职;
(七)辞退。
以上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七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效能建设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和超时默认制、离岗告示制等制度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或不经批准,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各种评比、达标、表彰、升级、考核、庆典、论坛、研讨、培训等活动为本机关谋利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订阅报刊杂志、购买图书或其他出版物以及刊登广告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或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报、占”的;
(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及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七)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九)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擅离职守,不在工作岗位的;
(十一)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票、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及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十二)其他违反机关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
(十三)对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不遵守会纪,有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代会等现象的;
(十四)领导干部外出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审批和请销假制度的;
(十五)对重大突发事项、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单位其他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
第八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效能建设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政策、决定部署执行不力,导致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制定、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擅自、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拒不公开有关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承办机构、承办人员、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影响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五)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不办理以及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六)无法定依据或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为等,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行为的;
(七)办文办事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问题在办理中不按规定给予答复或处理,甚至刁难的;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导致错误结果的;漠不关心、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九)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以及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
(十)作风飘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二)机关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效能问题失察失管、不认真调查处理或者在调查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十三)上级主管机关对下级机关影响工作效能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十四)其他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九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效能建设责任:
(一)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二)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超期羁押以及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
(三)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因执法、执纪不公,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除接待外宾、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外国驻华机构人员、我国驻外机构人员等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公务活动外,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的,应当追究效能建设责任。
第十一条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二条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效能、损害发展环境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
市效能办负责组织协调与指导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在明察暗访和受理举报投诉中发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七至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提请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给予口头告诫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在本单位或本系统适当范围内进行点名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书面告诫的,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告诫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同时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适当范围内通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含)以上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同时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适当范围内通报,并负责落实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五条书面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书面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延长期届满仍未改正的,责令停职检查或调离现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含口头告诫)决定时,应告知被处理人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人对免职、辞退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手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做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所在单位,抄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四章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适用
第十八条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行为的,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负责人按照岗位责任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将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行为。
(一)情节较轻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行为;
(二)情节严重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行为;
(三)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指给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行为。
第二十条被追究效能建设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七至第十条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本办法第六条第
(一)项责任追究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至第
(五)项责任追究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办法第六条第
(六)至第
(七)项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追究效能建设责任人受到口头告诫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受到书面告诫的,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同时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被追究效能建设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机关效能建设行为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被追究效能建设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建设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发生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调查处理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问题,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效能建设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六条本市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