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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风险告知规章制度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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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律师事务所风险告知制度 风险告知书 致委托人: 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理解诉讼风险和律师工作,特提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文字内容: 一、任何诉讼(包括仲裁、非诉案件等,下同)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合理预见及负担能力。 二、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律师所应加盖公章;交纳律师费时,律师所应当向您出具收据。承办律师无权私自收案、收费和向委托人做出单方承诺。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真实,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承办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做出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即便承诺也属无效;律师对案件的分析仅供您参考。 五、委托人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律师所退费。①委托人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②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委托人以结果不理想或律师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③律师已经作好准备工作,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④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六、代理费以外的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打字费等)以实报实销方式或包干方式与承办律师协商处理。 七、原则上,律师不接收委托人证据原件;若因诉讼需要确需与律师交接证据原件,应当索要收据。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再签署委托合同。委托人确认。“我已阅读并理解告知书所提示和说明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年月日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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