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卫市兴仁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5篇材料 第一篇:中卫市兴仁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中卫市兴仁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如下: 一、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区、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统一指导、协调、管理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
2、监督有关部门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三)负责全镇安全生产信息的发布,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四)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受镇人民政府委托承办责任事故的调查报告等有关事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组织全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发生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提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六)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 (七)综合管理、协调全镇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八)组
3、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二、派出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枪支弹药、民爆物品的监督管理; (二)协同有关单位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查处破坏生产经营活动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负责全镇消防安全工作。 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2、负责歌舞厅、网吧、宾馆、饭店、集贸市场等群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3、负责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
4、、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查明火灾损失及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司法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在全镇各中、小学校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三)负责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 四、交警中队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宣传和道路交通违章、肇事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全镇重大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负责查处农用车辆违法载客和机动车辆“黑车非驾”、客货混装、违规改装等现象; (四)负责全镇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及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工作并及时上报。 五、路政大队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镇道路安全生产管
5、理工作; (二)负责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学区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镇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 (三)配合镇派出所、工商所、文化中心等单位定期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工商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企业登记注册及营业执照的颁发工作,对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执照,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各类企业。 (二)负责全镇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负责全镇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卫生院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及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6、(二)负责对本单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安全设施的管理。 九、供电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镇输变供电线路的安全保障工作; (二)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的紧急处置; (三)负责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四)加大企业专变设备的检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十、汽车站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镇客运车辆的监督管理; (二)合理规划客运路线,严格管理停车场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畜牧兽医站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镇的肉食品安全工作; (二)负责全镇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三)负责对全镇养殖厂(户)的安全检查,确保不使用“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品和
7、其他化学品。 十二、气象站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及时预报对生产和人员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的灾害性天气。 十三、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镇歌舞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而经营的娱乐场所协同派出所、工商所依法取缔其经营资格。 十四、特色产业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全镇无公害硒砂瓜、枸杞生产基地的安全检查,确保不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十五、民生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全镇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各行政村安全生产职责 (一)综合管理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全面负责辖区内村道畅通,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工作,杜绝农用车违章载客; (三)
8、负责辖区内森林、草原、夏季粮场、冬季草场的 防火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农村家庭筵席的检查、上报工作。 (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委20102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9、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发展改革委 (一)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三)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能源局 (一)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 (二)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
10、煤矿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三)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四)负责核电管理,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承担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教育部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
11、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煤矿和安全生产专业人才。 (四)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直属院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科技部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
12、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通信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负责民爆器材的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13、,组织实施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准入管理。 (四)负责通信业和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公安部 (一)负责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地方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二)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四)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对
14、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五)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六)承担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指导地方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六、监察部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组织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5、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四)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七、司法部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指导监狱、劳动教养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司法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八、财政部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二)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
16、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三)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五)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17、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国土资源部 (一)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十一、环境保护部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
18、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四)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地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
19、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 (一)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二)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并指导和监督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交通
20、运输部 (一)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
21、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四)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对危险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按照职责范围组织拟订危险货物有关标准,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
22、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八)承担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民航局 (一)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
23、工作。 (三)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四)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标准,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五)负责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负责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六)负责民航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十四、铁道部 (一)承担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拟订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铁路运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 (三)承担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24、,按规定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项目建设有关工作。 (四)负责危险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五)负责铁路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管理铁路运输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十五、水利部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25、检查;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四)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六)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农业部 (一)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渔业船舶作业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加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三
26、)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四)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六)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七、商务部 (一)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卫生部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
27、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指导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九、国资委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
28、施。 (四)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中央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 十、工商总局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
29、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一、质检总局 (一)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三)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四)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负责进出口烟花爆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30、物和容器的检验监督工作和进出口检验。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二、广电总局 (一)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三、体育总局 (一)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31、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四、林业局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二)指导监督林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五、旅游局 (一)拟订国家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六、法制办 (一)负责审查有关
32、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 (三)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七、新闻办 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十八、气象局 (一)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
33、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二十 九、电监会 (一)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电力系统所属水电站大坝安全、电力应急及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三)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
34、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四)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承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 十、全国总工会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指导地方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地方
35、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四)参加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十 一、安全监管总局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
36、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并组织
37、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组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拟订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按规定制定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指导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科技发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38、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组织拟订
39、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十七)承担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煤矿安监局 (一)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规程、安全标准,按规定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 (二)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
40、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和管理煤矿有关资格证的考核颁发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 (四)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
41、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六)负责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情况,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七)负责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 (八)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
42、提出审核意见。 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共青团中央和总参谋部作战部、武警部队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部门管理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国家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或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发展改革委 (一)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
43、需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三)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能源局 (一)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 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 (二)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 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三)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 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 目管理程序。 (四)负责核电管理,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承担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教育部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普及安全知识。 (三)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