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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规章制度(会议审议通过稿)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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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审议通过稿)5篇 第一篇: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审议通过稿)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 为加快推进nn、bh、fcg、qz、yl、bs、cz七市区域经济一体化,经七市协商一致,建立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责 贯彻落实省关于七市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工作部署;统筹协调七市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建设工作,研究拟定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七市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总结推进七市区域经济一体化工作成果,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 二、联席会议成员召集人:nn市市长(牵头) bh市市长 fcg市市长 qz市市长 yl市市长

2、bs市市长 cz市市长 副召集人:七市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 成 员:七市市委政研室主任、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1七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工信委主任、财政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环保局局长、城乡建委主任、规划局局长、交通运输局局长、旅游局局长、农业局局长、商务局局长、宣传部部长、教育局局长、文化局局长、卫生局局长以及涉及县(区)人民政府县长(区长)或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三、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指定相关业务部门1名科级干部为联席会议联络员,联络员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需报各市联系会议办公室备案。联络员应相对固定,成员单位若确需变动联络员,需向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备案。

3、联络员是成员单位与外界联系的重要纽带,负责维系成员单位与七市区域经济一体化领导机构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 四、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设在各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由各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副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本市一体化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措施建议;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规则 (一)联席会议采用轮席制度,七市按照“南北钦防玉崇百”顺序轮流循环担

4、当联席会议轮席市。轮席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为本次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联席本次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秘书处负责汇总整理七市一体化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措施建议;提出本次会议议定事项提交分设七市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商定。 (三)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四)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4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或联络员会议。下一次联席会议时间由下一次联席会议轮席市提交本次联席会议秘书处,列入本次联席会议最后一项议定事项。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联络员列席联席会议。 第二篇:学校审议通过材料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结果 经研究决定,

5、关于xxx老师在本校组织的足球社团课程。受到校全体领导组及全体教师好评褒奖。 学生通过练习足球,认识足球,增加了自信心,懂得了集体荣誉感。知道自已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无形之中提高了学生的素养,也提高了学生们的身体素质。有助于我校开展全校师生运动的良好环境,特此全校领导组一致同意开展此社团组织。 xxxxxx第三初级中学校本开发领导组 2018.10.10 第三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6、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7、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八条

8、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9、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10、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

11、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12、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

13、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

14、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

15、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

16、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

17、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

18、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19、。 第二十九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

20、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月日 第四篇。独立董事

21、工作制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精选)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了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设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22、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4、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5、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6、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23、会的要求参加 1培训。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资格: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24、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2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四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25、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

26、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3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

27、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28、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4披露。 第六条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独立董事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29、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享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30、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九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5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31、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条本制

32、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6第十一条本制度涉及信息披露或公告等内容的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执行。 xx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8日 7 第五篇: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政府质量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设立*质量奖 *年*月*日上午,*召开2014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质量奖评审办法。*质量奖用于表彰在我*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充分体现了政府对质量和企业的重视、关心和扶持,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作为*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质量奖由*署批准、表彰和奖励,其评选将按照*长质量奖评审办法,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尤中选优,坚持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的原则。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由*批准最终确定获奖名单并授予获奖企业或组织*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奖励*万元,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奖项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设立政府质量奖对于推进企业质量管理上档次、上水平,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第22页 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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