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实校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房屋是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外出租,严格控制承租者的经营范围,不得将有损校园安全、师生身心健康的项目引进校园内。严禁将学校房屋、场地出租给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经营活动的业主。 2、出租房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主管部门对承租人和所使用临时帮工都应严格审查身份,按学校临时人员使用规定将有关材料报校保卫部门备案。 3、主管部门应对承租户内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教育,掌握人员动态情况,督促做好自身的完全防
2、范工作。 4、出租房内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防止发生事故。 5、房屋租赁合同中必须有负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内容,同时承租人应和学校签订安全保证书 6、必须居住在租房、经营点内的人员,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居住登记手续。 7、部门与其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上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和违章处罚办法,必要时应取得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8、主管部门应定期派员组织用火、用电等安全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超标准使用大功率电源的电器设备。 9、承租经营者不准经营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或劣差过期食品,严防发生集体中毒事故。 10、承租、承包人应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承租、承包期内不发生安全事故。 11、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协议书)后需装修房屋时,必须提前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装修申请和方案,待房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实施过程中不得违背学校建筑物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否则因此引发的任何责任均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12、本制度未涉及条款,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按国家、省、市及学校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