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市政府的法制机构和局党委、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机关或主管机关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有违法情形的,可依法直接做出责令停止实施、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对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应当向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内容为: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行政许可的委托; (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期限; (五)行政许可的收费; (六)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监
2、督机关可以采取明察暗访的检查形式,可以调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许可的文件资料。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地点可以设立监督岗或者派驻监督人员,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等进行多种形式的监督。 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通过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的资格审查,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后,方可实施。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政府法制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XX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在行政许可岗位工作。 第六条。对本机关或主管机关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的;未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
3、费的;依法应当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等情形之一的,必须责令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决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本机关或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申请人、利益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被监督单位及人员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行为,由监督机关依据其职权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依职权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五)依法给予其他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年月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