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強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矿务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中可能导致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1)安全生产隐患危害程度按照隐患导致事故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指可能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重大隐患。指可能造成较大及
2、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是指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内容;集团公司、矿务局和矿有关文件专门规定的重大隐患。 (2)安全生产隐患级别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a级隐患指难度较大,矿解决不了,须由矿务局解决的隐患;b级隐患指难度较大,科室、区队(车间)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隐患指须由科室、区队(车间)解决的隐患。 (3)安全生产隐患类别按照可能导致的事故性质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灾和其它。 2.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矿领导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安全质量科负责全矿安全生产隐患
3、的综合管理;各业务科室负责本专业、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及落实整改和复查工作;生活公司负责后勤服务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及落实整改工作;多经公司负责非原煤口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及落实整改工作;凡检查单位都要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专人管理。 4.各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5.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负责;各业务科室及部门对本专业和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负管理责任;跟班干部、班组长对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负直接责任;安监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安检员、群监员、青岗员对各施工点的安全
4、生产隐患治理负监管责任。 6.各级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随时排查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全矿管理干部、安检人员、群安员、青岗员对沿途路线及区域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升井后必须在井口信息站登记在井下所查的事故隐患,安全信息站每天必须对所有登记的事故隐患进行筛选分类,向被检单位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 7.隐患排查每旬为一个周期,由安全质量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对井下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 8.一般隐患必须现场落实整改,现场整改不了的由安全信息站通知有关区队、科室和生产调度室安排落实整改;隐患单位要在班前落实整改责任人,做到
5、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内已整改的隐患,由业务科室负责验收,安监部门监督和复查,并汇报安全信息站备案。 9.重大隐患由安全信息站指派安检员盯在现场,直至隐患消除,整改情况及时向安全质量科长、安监处长汇报。对科室、区队暂时无法落实的隐患,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研究制定方案落实处理。 10.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同时向矿务局安监局、铜川煤炭安全监察分局汇报,并由矿长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按照“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由分管矿领导组织有关科室验收,安监部门负责复查;验收合格后,由隐患单位制定恢复生产方案,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经安监部门批准后,安全信息站负责下达恢复生产开工通知书,方可恢复生产。 11.对隐患的处罚,依照矿务局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以及矿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单位必须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隐患内容及处罚通知书,明确规定隐患限期整改的日期和处罚金额,对未按期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彻底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落实继续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12.各业务科室的隐患处罚必须与次月3日前交安全质量科,由安全质量科提交矿考评会审定后,报内行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13.矿每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形成书面材料,并报矿务局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