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1、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不得隐瞒、谎报、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迟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 2、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 3、设置专门的举报热线电话,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对公众举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调查核实确认,按规定程序上报。 4、报告范围。传染病暴发流行、群体性不明原因性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和放射事故、有害
2、生物与化学毒品播散,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 5、报告程序。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在2小时以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XX县区卫计委报告。 6、报告内容。首次报告应尽可能说明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受累人数、主要症状和体征、可能的原因、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变化及控制情况及时进行事件的进程报告及结案报告,包括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或存在的隐患、控制措施及效果等内容。 7、定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根据需要随时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题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的追踪,及时向县卫计委报告,并向辖区各医疗机构反馈。 8、每年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县卫计委,并向辖区各医疗机构反馈。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有关原始记录和表格、调查分析报告、汇总分析总结等文档应定期整理归档,有关电子文档和数据要硬件备份异地保存。 10、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泄露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键信息,以及事件受累者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