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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规章制度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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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XX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人教201029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XX市、XX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XX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XX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备案汇总表2.XX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考核评估细则3.XX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教师聘书式样 4.XX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考核汇总表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XX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管理办法 为推进农民工学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原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

2、学校的通知(建人200782号)、原省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的通知(湘建人教2007144号)、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XX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和关于建立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人教20073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办、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人教、建管、安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管理权辖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商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农民工学校建设的政策、办

3、法和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各地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设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农民工学校的备案、督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XX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XX市以外省内其他地方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6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在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 第三条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按照“企业设立学校,学校建在项目”的原则,由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组建管理,工程项目部负责实施具体教学培训活动。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任农民工学校校长,项目部委派1名工程技术人员或有教学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任教学

4、负责人,负责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和后勤管理。第四条按照湘建人教2007314号文件要求,工程项目开工时,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向本地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设立农民工学校备案。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备案后,应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会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请备案的农民工学校进行实地踏勘,经勘察符合农民工学校设置条件的,予以备案;未达到设置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达到设置标准再行备案。 第五条各市州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呈报备案汇总表

5、(附件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农民工学校备案情况在湖南建设网上统一公示。 第六条 完成主体工程后1个月内,农民工学校在自查、自评基础上,向当地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提交农民工学校总结材料。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XX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考核评估细则(附件2)对其进行考核评估,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估意见。考核评估合格的企业,可向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注销备案。 第七条应当设立农民工学校的建筑工地,自开工之日起1个半月内,农民工学校仍不能正常备案;或虽正常备案,但未申报考核评估;或考核不合格的,均视为未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学校。未按规定在建筑

6、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由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认定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并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市州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创建情况纳入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及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成为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的重要部分。 第九条农民工学校教学及活动场地可依托建筑工地会议室、食堂、活动室设立,或在建设工地搭建临时用房时统筹安排农民工学校专用教室。教学场所必须安全可靠,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教室内必须配置课桌椅、黑板、电视机、dvd播放机等必需教学器具。教室门口悬挂“公司项目农民工学校”校牌,规格为60cm40cm。

7、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农民工学校建设情况,聘请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建设类专业院校师资等担任专兼职教师,并颁发聘书(附件3)。各市州、县(区)应逐步建立农民工学校师资库,实行本区域农民工学校师资共享。第十一条 农民工学校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指导性教学大纲,拟订实施性教学计划,安排教学日程。培训教材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的教材。农民工学校的培训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同时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明礼仪和职业道德等知识培训。教学工作应结合工程实际因材施教,采取适合农民工的形式和方法进行。参加培训的农民工每月集中授课时间不少于8课

8、时,到课率不低于85,每次教学活动必须留存影像资料。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安排专职人员,对教学活动实行跟踪巡查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农民工学校要根据农民工特点,结合形势任务及企业发展要求,开展有意义的文体活动、劳动竞赛活动、争做文明市民评比活动等,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同时,应充分利用农民工学校平台,加强农民工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加强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农民工学校要建立师资管理、学员管理、教学管理制度,并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文本格式(湘建办200811号),建立教学日志、学员台帐、教学台帐。各类文件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教室内张贴农民工学校章程、学员

9、守则、教学计划,建立学习园地,开展学习心得交流;教室附近设置宣传栏,宣传时事、政策和农民工学校好人好事。 第十四条 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站,应按程序和要求及时对农民工学校培训的学员开展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对鉴定合格者,应及时将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发放给农民工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建筑工地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时,应对农民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农民工学校创建和农民工教育培训费用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记入建设工程造价不可竞争费用。企业各项农民

10、工培训政策性提留、国家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和社会公益性资金均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本地区半年度农民工学校考核评估情况(附件4)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根据考评结果,按照农民工学校创建备案数15的比例,评选本地区优秀农民工学校,在本地区公示和表彰。“优秀农民工学校”作为省优质工程评选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各市州在本地优秀农民工学校中,于年底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全省年度“十佳农民工学校”候选名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农民工学校创建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后,确认“十佳农民工学校”,授予XX省建筑工地十佳农民工学校证书和奖牌。对获得“十佳农民工学校”的建设项目,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评选的优先条件。 第十八条 各市州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2008年5月23日发布的XX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湘建人教2008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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