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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5篇
第一篇:安监局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安监局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1、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和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出现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2、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由分管领导负责认定后,提出初步意见,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3、受局委托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局执法监察大队提出意见,视情况轻重,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认定后,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4、下列行为由过错是应追究。行政处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行政处罚不使用有效罚款收据的;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5、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委托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有错需进行追究时,适用将县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通知过错责任部门。
6、过错责任部门应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执法监察大队,由执法监察大队提出意见后交局长审查,一个月内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按规定告知处理结果。
对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由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分别报XX市安监局和XX县区政府法制办。
7、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完全由于执法人员主观行为造成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是情节并处罚。
8、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年3月1日
第二篇: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烟草专卖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三、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四、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四)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四)因超越执法权限或违反程序等造成过错,给单位形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错办的,追究当时执法办事人员的责任,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连带责任;
(二)未经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员擅自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执法人员个人的责任;
(三)因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错办的,追究当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七、责任种类及内容: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八、负责执法过错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调查、核实、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从重追究相应责任。
九、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篇:安监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XX县区安监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监督本局各职能部门和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公务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据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处理由局长室研究决定。
第四条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对安全生产案件不调查核实,导致处理决定与事实严重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申领有关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不及时发放证书,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权限,擅自立案、撤案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六章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过错,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六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二)扣发目标管理奖金;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免职、取消执法资格;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第七条在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申辩。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辩申请,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辩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复核,并由局长室研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处理决定。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八条被追究过错责任人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取消其参加本年度优秀公务员及其他先进个人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被给予本制度的第六条
(三)、
(四)、
(五)项处理的人员当年应定为“不称职”。
第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第四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1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防止错案发生,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办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检查和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错案,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应予以追究错案责任的制度。
三、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谁办案谁负责、谁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案一追究。
四、在案件检查和审理过程中,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应追究责任:
1.违纪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后,按党纪、政纪条规,办案人员应当建议转立案而没有建议立案,或不应当转立案而建议立案的;
2.移送审理的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有关程序严重违背规定,应予重新调查取证的;
3.故意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致使违纪人员窜供、案件调查不能正常进行的;
4.隐瞒案件事实真相,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的;
5.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办案手段,进行诱供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案件调查人员根据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定性不准确,所提出的处分建议与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相差两个以上档次的;
7.案件审理提出的处理意见,与党纪政纪有关条规相差两个以上档次的;
8.其他因办了错案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五、错案追究的责任划分:
1.在案件检查环节,实行主办人负责制,调查组其他成员负次要责任,案件承办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2.在案件审理环节,实行主审人负责制,参审人员负次要责任,案件审理承办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六、凡应受到责任追究的,根据错案性质、事实、情节和责任人的认错态度等,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停止承办案件检查或审理工作;
3、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建议调出纪检监察机关;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运用。
七、凡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的人员,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室有2人次以上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室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八、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列入年终室和个人工作目标考核,作为奖惩各室和个人全年总体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九、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错案的最后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确定。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在执行。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参照执行。
第五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执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过错、错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过错、错案的,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第五条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错案范围
第六条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违法行为、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而使他受到处罚或加重处罚,对明知是有违法行为的人而故意包庇、隐瞒或给以减轻责任不使他受到处罚,制造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过错错案的违法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违法事实,也可以是部分违法事实或者情节。
第七条
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法定程序,造成案件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欺骗手等段获取当事人、证人、诉讼人证据证言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三)违法对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对当事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
(五)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六)为牟取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处罚的;
(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九)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规定使用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十)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十二)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三)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使公私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损害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玩忽职守,造成过错、错案,使无违法行为的人受到处罚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一)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对事实的性质、适用法律认识、理解不一致的;
(三)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
(四)执法人员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
(五)经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决定的案件;
(六)其他免予追究执法人员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有关规定,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具有法定或者本规定条件的,不追究个人责任。
第三章过错、错案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严格依法准确认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滥用职权造成错案的,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经负责的主管人员批准或者许可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审理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负责。
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承办人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专卖部门负责人或案件复核人、复议人在审核案件中因重大过失使案件认定事实、证据出现错误的,必须承担责任。
上述人员在审核案件中擅自或者授意改变案件事实、证据认定而造成过错、错案的,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局长、副局长因改变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正确意见或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决定错误的,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局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各级局承担责任。
各级专卖部门、局集体讨论决定的主持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出错误决定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导致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出现错误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下级烟草专卖局向上级烟草专卖局请示的案件,上级烟草专卖局批复、决定错误的,由上级烟草专卖局的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下级烟草专卖局提供案件事实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隐瞒事实、证据造成错案的,由下级烟草专卖局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章过错、错案责任确认
第十九条
过错、错案由随州市烟草专卖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对违法事实、后果的认定文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追究过错、错案中凡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复查的由上级烟草专卖局受理。
凡需要对违反法定程序、法定诉讼程序行为查处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的部门受理。
监察部门或者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的部门复查、调查终结后,应当写出复查、调查报告,报送本级烟草专卖局局长会议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的错案由本级烟草专卖局局长办公会议依照有关法律和《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本条例的规定确认。
经局长、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错案,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确认。
第二十二条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所在烟草专卖局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有权调查、追究下级烟草专卖局过错、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或者责成下级烟草专卖局调查、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下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告上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四条
追究过错、错案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将追究过错、错案的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追究人。被追究人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申诉。
复议、复查后发现对执法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五章过错、错案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或者复议人、复核人对错案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轻重,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因办理过错、错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给予相应党纪、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执法人员错案责任的追究,应纳入执法人员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作为对执法人员惩戒和调整职务、等级、工资或者辞退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过错、错案责任人员主动承认、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过错、错案责任人明知办理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错案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下一级烟草专卖局对发生的过错、错案确认并追究责任的,应当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过错、错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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