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 井下交接班地点。1333采煤工作面在133主下山下平台交接班,132措施下山掘进工作面在132主下山下平台交接班,134主下山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迎头附近交接班,瓦斯巡回检查人员在井下交接班硐室交接班。 第二条 瓦检员井下交接班时间。早班:7:30;中班:15:00;夜班:23:00。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候车地点等下班。 第三条 交接班时,交班瓦检员要交清本班如下几个内容: 1、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3、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四条 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瓦检员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记录备查。 第五条 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检员未到岗,交班瓦检员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检员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检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 第六条 光干涉瓦斯检定器不能作为交接班的物件,每班用后必须升井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