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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细则建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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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深化建设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2)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完善建设工程领域执业资格体系的重要内容; 3)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4)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与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建筑市场的客观要求。 ■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部、建设部依据国务院上述要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要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 间定为五年,即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2003年2月27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同时,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建造师级别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 ■建造师考试制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建造师考试课目建造师考试科目分两部分 ----综合知识和能力; ----专业知识和能力。 一级建造师综合知识与能力考3个科目,即:建设工程经济、建设 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级建造师综合知识与能力考2个科目,即: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专业知识与能力考1科目,即。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突出各专业的特点。 ■建造师资格专业的划分 建造师共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过渡期内免试方面的要求在过渡期内,一级项目经理和二级项目经理可按年龄、业绩、等级等确定可免试科目,三级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对符合建造师考核认定条件的一级项目经理,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使其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 ■建造师2004年考试安排 国家注册建造师第一次执业资格考试初步定于2004年9月 25、26日。 ■注册方面的要求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 即获得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全国通用,二级注册建造师在省内有效。■一级建造师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二级建造师的考试科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一级项目经理免考部分科目的条件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 (一)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 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考试成绩有效周期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核认定(免考)申报条件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一级建造师: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本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3)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见附件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2、业绩: (1)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4)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考核认定(免考)申报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企业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推荐人员材料汇总排序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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