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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索证索票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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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一、索证索票是指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经营户在订货时,向供货方索取的有关证照和票据,作为证明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可靠的凭证。 二、购进食品时经营户有义务向食品供货商索取电子打印的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认真核对凭证内容与实际食品是否一致,并按要求按月装订,保存2年以上。 三、初次购入食品时,应当仔细查验能够证明供货商主体资格的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并做到每年核对一次。同时,应仔细查验供货商的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报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若所购入的食品为进口食品,还应仔细查验该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报告应半年索验一次,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四、在认真查验以上相关证明文件后,应索要文件的复印件,并按照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规范整理、建档备查,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 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台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经营者有义务自觉向上级批发商索要电子打印的统一规格的注明“XX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示:该供货凭证可作为进货台账,请注意保存2年”字样的供货凭证,凭证应当包括商品名称、商品条码、包装规格、进货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商名称、企业注册号、地址、联系电话、供货日期等内容;对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安装符合工商部门要求的电子台帐软件,并按规定及时将进货时间、数量、来源以及货物品种、规格、流向等内容如实记录清晰、完整,确保所售商品货正源清。 三、食品零售商应设立档案盒,将供货商提供的具有规范内容的供货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作为进货台帐保存;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保存好进销货的电子数据,不得随意删除。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认真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索取符合工商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电子供货凭证,认真核对产品信息与凭证内容是否一致,并按要求保存两年以上。 二、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1、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2、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3、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有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4、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 5、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6、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问题。 7、进口食品是否有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8、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 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认真查验供货方提供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四、认真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做下架、退货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入库,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安全食品: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保质期限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食品相混淆,使购买专利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食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同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工商部门做好相关报备工作。 四、如有突发性产品质量问题,经营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商品要下架封存处理,并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工商部门,不得降价促销 消费维权处理制度 一、经营户要在店内显著位置公布消费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农村消费者投诉。 二、经营户要健全消费维权制度,及时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质量纠纷,不得拒绝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请求;因商品质量而引发的纠纷要做积极处理,及时予以换货、退货或者赔偿处理,对确因商品质量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主动向消费者承诺损害赔偿;协商未果无法处理的投诉,应及时告知当地工商部门,要求予以公正处理。 三、经营户应热情接待消费者投诉,并做好相关记录;要自行调节小额投诉纠纷,做到让消费者满意。 四、对消费者投诉中,可能存在的危害较大、范围较广的食品安全隐患的,应积极受理投诉,并及时、如实告知当地工商部门。 第二篇:食品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2、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3、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4、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5、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2、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3、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5、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7、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批发食品记录制度 1、食品批发商 2、《进货台帐》主要内容有:①进货时间;②商品名称;③商品规格;④商品数量;⑤商品来源(供货单位、联系电话); ⑥索证种类(营业执照、检疫检验报告、商品合格证、税票或进货单等)。 3、《销售流水帐》主要内容有。①产品名称;②产品规格;③产品数量;④产品单价;⑤销售去向(购货单位、联系电话);⑥售后服务记载;⑦质量跟踪情况。 4、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 5、设立存放供货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帐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证照、食品质量合格证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或建立文件夹(袋)归档,落实台帐管理。 6、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3.餐饮服务食品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4.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不合格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1、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在经营场所或市场公示栏上公告召回、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2、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3、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该食品,召回已售出的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单位员工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要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本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制度,做到严把商品质量关,认真对待消费投诉、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确保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我公司向工商执法部门和消费者进行食品质量承诺,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进货时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进货台账记录详细和真实,进货凭证和台账相符,进货凭证保持不少于二年。 二、食品上柜销售前再次检验质量和商品外观,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三、销售食品开具销货凭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做好消费投诉工作。 四、建立食品预警制,过期或变质食品注定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记录;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五、食品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六、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营业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七、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第三篇: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市场(超市)和市场内的经营者,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列入索证索票范围的重点食品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包括:儿童食品、粮、粮食制品、肉、熟肉制品、禽、水产品、调味品、奶制品、速冻食品、蔬菜、水果、茶叶、酒、饮料等。 第四条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 (三)经营许可证; (四)卫生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条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验(检疫)证明; (三)销售票据;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五)强制性认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六)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书、注册证。 第六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一)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二)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三)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七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以及初次交易索取票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挂钩的市场(超市)销售。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督促检查,重要食品(详情见《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三条)应实行统一管理,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超市应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备查。 第十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索证索票的施行细则。 第四篇: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药品经营户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要求。 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取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同时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进行核查。所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和票据由采购员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志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购。 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得采购。 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索票。生肉、禽类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书。 验收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验收所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第五篇:索证索票制度天一 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本企业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保健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 第二条本企业对购入的保健食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论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时索验。 第三条本企业首次购入保健食品时,还应当按保健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保健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第四条本企业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保健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条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纸质和电子档案。 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店内保持清洁,无污染源。 第二条购入保健食品做好食品质量的检查验收登记工作。 第三条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第四条保健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 第五条销售的保健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 第六条保健食品销售应专柜或专间,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必须保持通风、干燥,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天一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严把保健食品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应加强对保健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商品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营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可靠,标识说明真实、清晰,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树立企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本企业应建立保健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台账。台帐上明确保健食品名称、进货日期、数量、批次、金额、产品企业的厂名、厂址等相关资料,并明确专人负责进货验收工作人,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一)进货的保健食品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二)保健食品是否已失效,变质或过期。 (三)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臵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实行市场准入的产品,应标有已获国家强制认证或市场准入的相关认证标志。 (四)保健食品包装上标有获奖标志,质量认证标志或其它特殊标志的是否具有法定权威部门颁发的获奖证明,认证证书或授权使用书等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证明资料中核定使用的产品范围及期限。 (五)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有注册或专利注册标志的,标注人是否具有所标注商 天一 标或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符合注册商标或注册中核定使用的产品范围及期限。 (六)产品的名称、包装,所附的说明书及其它宣传资料是否存在虚假,误导或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的内容。 (七)产品上标注的产地、厂名、厂址是否真实。 (八)产品的重量是否与标准一致。 (九)其它通过感观及查验资料可以进行审验的内容。 第九条企业在店堂内外张帖的产品宣传及说明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产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促进进货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储存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对保健食品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保健食品储存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第三条应按照经营规模的需要,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臵必要的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施。 第四条应设臵温湿度条件适宜的恒温度。根据保健食品储存条件要求,应将保健食品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等。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保健食品,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保健食品的储存质量。 第五条按照保健食品性能,对其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 第六条库成保健食品应按其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的不得混垛。 第七条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条件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保健食品储存安全。 第八条保健食品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品、退货区—黄色;合格区—绿色;不合格区—红色。 天一 第九条对不合格保健食品实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单独存放,专帐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条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保健食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保健食品集中控制并停售,报食药监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做好储存保健食品的帐、货管理工作,按月盘存,确保帐、票、货相符。 第十二条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水、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出库制度(无库房可不查) 第一条 保健食品出库工作由药库管理员负责。 第二条 保健食品出库凭“保健食品领用单”。由领用单位填写“保健食品领用单”,药库管理员按照实际品种和数量发放保健食品,对库存暂不足的品种,均向请领单位说明情况,并尽快请购。 第三条 严把质量关。保健食品出库时,药库管理员和领用者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检查质量和有效期,核实品种,规格等,严防变质失效的药品出库。 第四条 保健食品领用单经领用者和库管员签字,作为存档,以备查。 第五条 药品管理员须认真及时销帐,确保帐物相符。 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第一条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保健食品,均属于不合格保健食品。包括: (一)保健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二)保健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三)保健食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第二条在保健食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区,挂红色标识。 第三条质量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及时通知仓管员、营业员等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保健食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挂红 天一 色标识。 第四条食药监部门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保健食品移入不合格区,挂红色标识,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第五条不合格保健食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第六条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员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保健食品。 第七条不合格保健食品的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销毁记录。 第八条对质量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第九条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保健食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2年。 第十条质量管理员每季应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加强各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明确为不合格保健食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本单位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充实其业务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培训按照“经济、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人员分层化、方法多样化、内容丰富化的培训政策。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 第四条培训内容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态度培训。 (1)知识培训 不断实施员工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新知识的培训,使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知识和迎接挑战所需的新知识。 (2)技能培训 不断实施员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的应用、发挥、提高。 (3)态度培训 天一 不断实施心理学、人际关系学、社会学、价值观及政治觉悟的培训,建立本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需要。 第五条培训形式分为员工自我培训、员工内部培训、员工外派培训。 1、员工的自我培训。 员工的自我培训是最基本的培训方式。本单位鼓励员工根据自身的愿望和条件,利用业余时间通过自学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本单位会尽力提供员工自我培训的相关设施,如场地、联网电脑等。 2、员工内部培训 员工的内部培训是最直接的方式,主要包括: (1)新员工培训。 (2)岗位技能培训。 (3)转岗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本单位员工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要求对其实施岗位技能培训。 (4)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本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灵活实用的培训。 (5)继续教育培训。本单位根据要求参加各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3、员工外派培训。 员工外派培训是本单位具有投资性的培训方式。本单位针对员工工作需要,在本单位以外进行培训。 第六条被培训者的权利 1、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参加本单位内部举办的各类培训。 2、经过批准进行培训的员工有权利享受本单位为受训员工提供的各项待遇。 第七条被培训者的义务 1、培训员工在受训期间一律不得归于规避或不到。对无故迟到和不到的员工,按本单位考勤制度处理。 2、培训结束后,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3、外部培训结束一星期内,员工应将其学习资料整理成册,交由本单位保管。并将其所学教给本单位其他员工。 第八条建立培训档案 天一 1、建立本单位的培训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范围、培训方式、培训教师、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学习情况等。 2、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将员工接受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目的、培训效果自我评价、培训者对被培训者的评语等。 第九条培训计划的制定 本单位根据规定时间发放《员工培训调查表》,企业负责人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将其汇总。结合员工自我申报、人事考核、人事档案等信息,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 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的具体负责人、培训对象、确定培训的目标和内容、选择适当的培训方法和选择学员和老师、制定培训计划表、培训经费的预算等。 第十条培训实施过程原则上依据制定培训计划进行。 第十一条本单位负责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过程资料,如电子文档、录音、录象、幻灯片等。培训结束后以此为依据建立本单位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拟订或修改本单位负责。 进货台账制度 第一条本企业应当建立保健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保健食品来源等信息。 第二条进货台账应当按照每次购入保健食品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持期、购货日期等。 第三条本企业采取账簿登记建立进货台账,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四条本企业应当以进货台账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保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至保持期的保健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保健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等的保健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依法处理,保健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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